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转移钱款 法院巧招执行完毕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赟  发布时间:2015-05-21 11:35:3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拖欠物业费、进场经营费、推广费案件。

  2012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某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签定了《进场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申请人将指定展位交由被执行人经营,并约定了进场经营费、物业费和推广费等费用及付款方式。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执行人自2013年4月16日起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判决彭某支付物业公司进场经营费、物业费和推广费等费用共计28000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拒不履行义务,物业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彭某支付相关费用及利息共计47211元。

  该案受理后,该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彭某开展财产的“四查”工作,通过网上银行账户查询,发现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萍乡某支行有一笔存款,2015年4月7日9时执行员经去新余农行网点现场确认后,并将此信息告知申请人,下午该院执行人员立即赶赴萍乡。4月8日上午,该院执行人员来到萍乡的农行网点,查询发现彭某在该银行的账户存款在4月7日13时已经转走,执行人员立刻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发现申请人知道彭某在萍乡有存款之后,4月7日10时与彭某通过电话,使彭某有了警惕,才使得彭某把账上金额转走,对此,执行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告知了其相关法律后果。经调查了解,彭某将其账上金额转到简某的账户上,简某的账户恰巧也在该行,但由于简某非本案被执行人,相应的执行裁定书也没有要求简某履行义务,银行出于保护储户利益不允许执行员对简某账户进行冻结扣划,一时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了防止简某账户上的该笔款项再行转移,该院执行人员积极与该行及其法律顾问协商,通过开具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的方式,充分阐述彭某转移相关款项到简某账上的事实,并掌握了相关确凿证据,使得在没有相关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先行在简某账户上对其中的47211元进行冻结,同时也向该行释明如不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该行也表示配合。事后,彭某主动找到了该院执行人员,说明了相关情况,同时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并履行了相关义务,希望该院能够解除对简某账户的冻结。最后申请人向该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使得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