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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空饷40余万 乡干部获刑十年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阮菊花  发布时间:2015-05-18 10:26:5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贪欲无度,牢狱自筑”,分宜县一乡镇干部五年间私吞空饷40余万获刑。2015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2007年至2012年期间,邱某任分宜县某乡镇科教文卫办公室主任,乡政府授权其保管托辖区内停薪留职老师以及请休假老师的工资存折,每年年底由其计算出当年的空饷款数额,交由乡领导核算后,由其上交至乡财政帐户。但因贪欲作祟,邱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瞒报、冒领、截留等方式,前后非法侵占停薪留职、请假老师工资福利款共计386023.25元,并通过推迟上报死亡时间,以已死亡老师的名义冒领工资8125元,以死亡老师家属的名义冒领并截留遗属补助款11942元。在此期间,乡领导多次交待邱某将每年的空饷款上交,2011年分宜县政府清查吃空饷的问题,要求各乡镇将空饷款上交至县财政帐户。邱某却将截留的部分空饷款用于自我消费,其余的空饷款存入了以其妻子和母亲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2014年4月17日,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某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473481.7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发后,邱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二审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邱某贪污公款的数额为406090.25元,金额比一审法院认定的减少67391.53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遂改判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