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聘工作伪造学校印章 上岗后又挪用货款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5-12 17: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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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挪用资金、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到江西甲药品公司担任业务员,进行药品销售并收取货款。截止2013年11月份,共计收取货款人民币21731.25元,被告人刘某挪用该款归个人使用及偿归还个债务,至今未还。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又应聘到江西乙药品公司担任业务员,进行药品销售并收取货款。截止2014年5月份,共计收取货款人民币59562.92元,被告人刘某挪用该款归个人使用及偿归还个债务,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7月17日归还了该公司人民币19900元,余款39662.92元至今未还。综上,被告人刘某从两公司共挪用货款计人民币81294.17元,除归还了江西乙药品公司人民币19900元,余款计人民币61394.17元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为应聘江西乙药品公司业务员,在江西省赣州市伪造了“兴国县平川中学”的印章,并加盖在《担保人情况登记表》上,被告人刘某遂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江西乙药品公司供销部门。2014年9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自动到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挪用资金、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计人民币81294.17元,其中未归还货款61394.17元,属于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