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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 男子贩卖毒品两次获刑四年半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5-12 17:12:0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曾因抢劫获刑五年,男子谢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为供自己吸毒而贩毒。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谢某为了以贩养吸,先后二次在本市渝水区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敖某。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某通过手机联系与敖某约定毒品交易后,在新余市新海鹰宾馆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敖某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2014年12月2日17时许,敖某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通过手机联系与被告人谢某约定毒品交易,后在新余市新海鹰宾馆旁一人行通道口进行毒品交易,敖某当场付给被告人谢某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谢某正准备交付毒品时被守候在旁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毒资500元和甲基苯丙胺10小包(净重8.01克),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谢某带至新余市看守所时,从被告人谢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79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二次向他人贩卖,涉案甲基苯丙胺8.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