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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宫不思悔改 强奸两人获重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5-05-07 16:40:0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新余市一男子曾因四次犯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竟又欲对两名女子实施强奸,近日,新余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张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龙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5月19日、2005年7月14日、2010年10月4日、2013年3月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4年8月30日晚上,张小龙通过楼顶翻下,爬窗进入受害人杨某的租住房内。当晚23时30分许,张小龙见受害人杨某、高某回到该租住房内,便手持一把水果刀逼迫受害人杨某、高某将衣服脱掉,在受害人杨某、高某不肯脱衣服时,张小龙则用刀架在受害人的脖子上,威胁不从便用刀捅受害人。高某在张小龙的威胁下将上衣脱掉,张小龙强行将受害人高某的内衣、牛仔裤、内裤脱掉,抚摸其胸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高某不配合导致张小龙无法插入。张小龙遂欲强奸杨某,被杨某用刀划伤。二受害人趁机离开租住房并报警。张小龙逃离现场。2014年8月31日12时许,公安民警将张小龙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龙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小龙强奸的行为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张小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张小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