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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要理性接纳民意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4-11 16:59:39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与民意的交会与碰撞中,司法需要理性接纳民意。司法既不能完全不顾主流的民意与民众的情绪,而把民意不当一回事;也不可把民意当成处理司法事件的裁判标准,太把民意当回事。司法只能是理性的看待和接纳民意,司法需要坚守自己的法律与良心底线,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裁决;司法也需要进行对民意的适当的因子评估与考量,将民意与民众情绪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民意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和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了。而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和应用更是为每一位普通民众创造了表达自己独立声音和意见的可能,互联网时代的民众也通过各种论坛、社区等形式发表对司法发表意见,甚至大有代替司法裁判非将肇事司机定死罪不可的趋向。汹涌的民意显然给办案的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舆论与道德压力。司法需要理性的看待和接纳民意,游走在法律与民意两端的司法必须切实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让司法自身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如果完全不接纳民意 ,肯定会严重伤害民众的法律感情与法律信仰。让本就对法律半信半疑的民众更加彻底滑向否定法律、抛弃法律的深渊。所以司法机关不管民意如何,都必须慎重考量民意对司法裁判及其裁判结果的影响。当然通过网络表达的民意很可能是被操纵的,很可能是流居变动的,这就使得民意自身的稳定性与可靠性要大打折扣,我们不能给法律事件过多的道德压力,司法本身是依照法律的框架来运行而不是完全依靠人为拔高的道德标准来决断司法事件。民意很可能是情绪化和虚伪的,民意索要的司法公正并非是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而很可能是借司法事件之手,表达社会普通大众的仇富情绪。从这个意义上来,不可高估民意的价值,民意如果异化为反映社会断裂与贫富分化严重对立的情绪宣泄,这样的民意是万万不能成为司法裁判标准和依据的。

  司法若只是一味严格法律的标准和要求而不顾民意与社会道德而向法律的山谷里孤军深入,一意孤行,司法难免成为司法者自吹自擂的独角戏;而当司法者不对民意进行冷静分析、辨别真伪而追随民意的盲流就会割裂法律的权威和意义,从而造成司法威信的滑落而造成法治的危机。司法者只有认真对待民意,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将民意柔性的嵌入司法过程,方能寻求法律与民意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