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DJ公主吃夜宵遭拒绝 两男子寻衅滋事砸场被判刑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5-05 16: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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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非法拘禁罪未执行的刑罚管制六个月十五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23时许,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五千年尊龙和公馆209房间唱完歌后,邀请房间内的DJ公主吴某某出去吃夜宵,吴某某不愿去并回家了,龙某某觉得丢了面子,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朱某、李某某等数十名年轻男子,持蔑刀等物将五千年尊龙和公馆一楼大厅内的玻璃门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791.5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管制刑期于2013年7月20日开始执行。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79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