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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小事引起冲突 咬伤他人手指获刑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5-04 16:49:0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小区停车与人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厮打过程中张口将人手指咬成轻伤二级。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路某在新余市春龙湖畔小区因停车琐事与被害人何某发生口角。之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路某在相互推掇、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何某的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路某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民警电话后,自动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路某已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民事矛盾,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路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