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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前女友未遂又恶意透支 男子犯两罪被判两年半且罚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5-05 16:47: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强奸、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何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底被害人何某某提出分手并断绝了与被告人刘某的联系。2014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被害人何某某在本市站前西路凯虹宾馆入住的106房间,并提出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刘某强行将被害人何某某的裙子掀至腰部,并脱下其内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何某某用手推、脚踢等方式反抗并大喊救命,被闻讯赶来的章某等人解救,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通过姚某伪造了一份“刘某”房屋产权复印件到中国建设银行新余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截至2013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刘某恶意透支19875元后就再也没有进行过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没有归还。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因信用卡诈骗一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9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信用卡诈骗一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