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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刷内墙不慎摔伤 法官巧调解化解民忧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5-04-28 10:41: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一男子童某受雇他人装修房子,在粉刷内墙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童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装修房东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当庭给付了童某赔偿款3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乔某的房屋需要装修,便将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给齐某(无装修工程相应资质),齐某雇请原告童某等人施工,2014年8月15日,原告童某粉刷内墙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了60多天。2015年4月17日,分宜县钤阳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童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童某和被告乔某对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乔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乔某表示,该房屋是发包给齐某装修的,原告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即使赔偿也应当由齐某承担赔偿责任,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的诉请明显过高,伤残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过高;童某则表示自己给被告乔某装修房子受伤导致伤残,造成目前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乔某作为房东将房子发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齐某装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自己和齐某是很好的朋友,故不好意思对其提起诉讼。法官考虑到伤者童某作为一名装修小工,目前生活非常困难,为减少双方诉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关系释明及思想疏导。经过多次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童某和被告乔某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齐某赔偿童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告乔某明知齐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房屋的装修工程交齐某承揽,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齐某作为承揽人,在施工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童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原告童某放弃对齐某的起诉,属于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能因此增加被告乔某的赔偿义务。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大家在装修房屋时,应尽量找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外,提供劳务方也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措施,消除因装修行为导致的安全隐患,以保障施工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