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中的女性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发布时间:2015-04-18 1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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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在《法律上的人》一书中说道:“我的题目不是关于现实中的人,而是关于人类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我要说,本文亦不是关于现实中的女人,而是关于女性的形象,即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女性形象。
婚姻法的规定及其映照出的女性形象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愿意判决。
在婚姻这面镜子中,映照出的女性形象是: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内容,它似乎是认定了一个比同龄男性更成熟、更智慧、更宜于承担家庭责任的女性形象。第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它映照出的是一个柔弱的、处于弱势地位的、缺乏工作能力与营利能力的女性形象。
这两条规定所映照出的女性形象是可喜的。但是,却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在年龄方面,用一般情况取代了特殊情况。女性无论在身体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都不一定比男性早熟。当然用一般性取代特殊性是法律不可避免的缺陷。第二、这并不是所有女性都处于比男性更弱的位置。将女性等同于弱者,一方面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女性是弱者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对男性利益的保护,因为,在一个现代家庭中,极有可能是男子没有赚钱谋生的能力,如果是这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会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
刑法及收养法的规定及其映照出的女性形象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强奸罪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都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女性,当然,存有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这一罪名包含了男童,但是,所有的性犯罪都没有将犯罪对象指向成年男子。收养法第九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男性收养人对女性被收养人进行性侵。而对女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在这一类规定中,映照出的女性形象既是无力反抗性暴力的柔弱形象,也是绝不会对他人采取性暴力的性冷漠形象。这类规定的背景性认识,也确实是,认为女性的性欲更低,她们不存在性的索要乃至胁迫的行为。可是,就第一点而言,科学已经推翻了这一认识。就第二点而言,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已经证明了,女性是有可能采取性侵犯行为,并且犯下事实上的强奸罪的。在这一方面,男性的权利显然没有得到应有保护。相映照另一个观点是,男性有生理反应才能被完成强奸,而有生理反应就意味着其与强奸人构成合意,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这一将男性生理反应与大脑意愿等置的做法已经被科学质疑。
有关生育的法律规定及其映照出的女性形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丈夫的陪产假根据各地规定,为3至10天。
这一规定映照下如这样一个女性形象:一个身体异常健康、精神异常坚强、家庭条件异常优越、心肠异常强硬的女性形象。
这一强大的女性形象显然遮蔽了女性的实际状况及处境。一、忽略了使女性身体极度不适的妊娠反应,妊娠反应一般发生于孕后四十天至四个月,这段时期内,有相当比例的女性不能正常饮食睡眠,更有女性卧床不起,而法律显然忽略了女性存在的这一生理不适;第二、忽略了普遍的产后抑郁现象(百分之六十多),忽视了丈夫对缓解该问题的作用。科学研究表明,产后丈夫的陪同会大大降低产妇得抑郁症的风险,而低至3天的陪同显然不足以对风险的降低发生作用;第三、忽略了当下中国保姆行业混乱、保姆素质低下的严峻事实。一位女性唯有拥有尽职尽责的保姆、长辈或托管机构照料孩子,才可能在孩子三个月时就离家就职;第四、忽视母乳喂养对孩子的生理及心理益处。国际母乳协会在历经几十年的研究后认为,母乳喂养对孩子的身心发育有极重要的作用,而母乳喂养的时期至少应为一年。而又有研究表明,工作压力、疲劳及喂哺次数的减少,都会严重影响到乳汁分泌。所以,产后三个月就上班仍然能够分泌充沛的乳汁并坚持一年的母亲显然会少之又少。总之,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没有足够考虑女性学研究所发现的职业女性的“双重负担”的问题,最后的思想是仍然停留在给女性工作的权利就足以使女性获得解放的女权运动初始阶段。
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反家庭暴力法》,其宣告性远大于实效性的规定,映照出的是一个任劳任怨、自我意识低、权利意识薄弱的木讷的女性形象。可是,中国社会的女性已远不是这样木讷了,她们需要更多的善待。
最后,我想说,追求女性权益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贬斥男性的权益,只有两性友好、互重,才有利于人类整体的权利的延展及幸福的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