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送达的几点思考
作者:垫江县法院 冷英杰 发布时间:2015-04-18 1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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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送达的基本原则
民事送达需要把握的两个基本原则是:1、送达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2、送达的目的是将法律文书合法的送到,应避免与当事人讨论案情,避免与当事人发生矛盾和冲突,同时要尽量减少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的影响。
二、邮寄送达和通知当事人自取方式的特点和适用
1、两种送达特点。邮寄送达其优点:现阶段当事人住所地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的生活习惯、作息时间也不确定,邮寄的方式适应性较强,邮局工作人员查找地址的能力也相对较强。这种方式的缺点是:时间上难于掌握,接受人往往不符合法定的条件,给下一步的工作造成被动。电话通知当事人自取方式比较省时省力,但只适用于某些特定案件,下文详述。
2、两种送达方式的适用。要使用好这两种送达方式,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看有没有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打电话时语气要严肃、平稳,应该要求当事人在某时前来,而尽量不要采取商量和请求的口气。当然,这样做了当事人也并不一定会如约前来,一部分当事人会在答应法官之后置之不理,而另有一部分当事人则会电话里直接拒绝。一般而言,离婚纠纷、名誉权纠纷、当事人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抚育纠纷等电话通知的效果比较好,这是因为这些纠纷有的涉及人身权,有的因为案情较严重而能引起当事人的重视;而人损、民间借贷、相邻权、土地纠纷、当事人素质比较低的,电话通知的效果相对较差,在这类纠纷中,当事人有的抵触思想比较严重;有的认为是小纠纷,不加重视;还有的以为逃避就可以解决问题,于是采取不理会的方式。
如果电话通知不来或者没有联系方式,就应该察看当事人有无确切的地址。该地址是单位或者在白天一般有人经营的店铺和摊位的,最宜使用直接上门送达,这样节约了时间,效果也比较好。该地址是住家户而且受送达人的年龄不是很大的,白天上门一般不会有人,应打电话询问原告,了解受送达人的生活习惯和家庭构成,如果此受送达人有工作且家中无其他老年亲属同住,则应直接采用邮寄的方式,比较有效。该地址是农村住家户的,应根据经验判断能否找到具体的方位,如果对该村庄比较熟悉,则可直接上门,农村白天家中一般有老人和妇女在家。在农忙的时节,白天家中一般都没有人,可直接邮寄。方位不明的,应直接邮寄,否则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通过询问进行查找,由于地形复杂,有可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燃料,而居民的配合程度并不高,造成事倍功半。
对于受送达人在外地的和较为偏远的乡镇,考虑到人力、物力的局限,时间、效率的问题,原则上应采取邮寄送达。
三、上门送达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上门送达的优点是效率高,便于了解情况,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置,甚至做一些庭前调解工作。缺点是地址难于查找,有时难以找到合法的签收人。与其他方式相比较,上门送达直接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接触,且活动范围不在法院内,尤其需要注意方式方法。
1、注意形象,符合规范。送达时要着制服,制服可以有效的表明自己的身份,要及时出示自己的证件,打消当事人的怀疑和顾虑。另外,举止要得体大方,保持庄重感,但语气要平和,语言要礼貌,不要给当事人造成以势压人的印象。
2、把握送达工作的主动权。一些当事人会在送达时有强烈的诉说欲望,会拉着法院工作人员诉说自己的苦衷。考虑到送达的效率,不能无休止的倾听,尤其要注意不能就案情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应该找到合适的语言契机,及时将当事人引导到送达程序中。受送达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往往会发生负责人互相推诿,不愿签收的情况,此时应找其办公室负责人签收或直接找其法人代表,仍不配合则留置送达,不能被其内部互相推诿所左右。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不熟悉,要进行一定的说服,解释工作,但要注意一些人出于其他目的恶意提问,不应理会这样的提问,应该通过自己的言行在工作中时时处处维护好人民法院的形象。
3、及时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一些当事人的成年同住亲属会推托当事人本人不在而拒绝签收。这时该当事人的亲属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试探我送达人员的心理,此时应及时向其讲明有关法律规定,打消其借故推托的幻想,督促其签收法律文书。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会出言不逊,此时应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仍然拒绝签收的,依法采取其他措施,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注意安全、稳妥可靠。去居民家中送达时,非因具体情况的需要,尽量不要进入室内,一是为了安全的考虑,二是出于一种职业性的礼貌。受送达人住所地为在地形复杂的平房区域的,或处在人流密集的地方的,应使警车尽量贴近送达区域,以便送达完成后尽快脱离该区域,以免受到当事人的纠缠和围攻,或引起群众的围观。
5、注意工作方法。当受送达人周围有同事、邻居、朋友时,应将受送达人叫到一边,而不要当着其亲友的面做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受送达人的隐私,并结合中国传统的“面子”的原因。否则,受送达人往往会因为“下不了台”而赌气影响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应注意:1、尽量不要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2、特定情况下,果断地采取留置送达。
我国目前的程序法规定留置送达需要有基层组织或者单位在场见证,而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目前的送达方式在留置时严格的讲是存在瑕疵的,而我们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又无法完全满足程序法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想方设法劝导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尽量避免留置送达。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可能签收法律文书时,应向其讲明权利义务,然后果断地将有关材料留置于合法的场所。这些情况包括:1、当事人故意指东言西,经解释仍然故意表现出不理解的态度。2、单位负责人互相推诿。3、当事人态度恶劣,明确表示不接收。4、不承认自己是当事人,经询问又难以自圆其说,且拿不出有效证件的。还有一些情况,应在实际工作中灵活掌握。
来源: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