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幼儿园摔伤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尤爱民 发布时间:2015-04-16 09: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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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某幼儿园一名小朋友在幼儿园就读时摔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林果果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分宜某幼儿园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当庭给付了赔偿款,为这起纠结了双方近一年的教育机构损害赔偿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林果果在分宜某幼儿园就读,2014年6月17日下午,分宜某幼儿园为迎接“六一”儿童节,组织包括林果果在内的小朋友进行娱乐活动,林果果在参加活动时从滑滑梯上摔下,当即被送往宜春市某医院救治,住院治疗十多天。2014年10月18日,分宜县钤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果果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分宜县某幼儿园仅支付了林果果在宜春市某医院的住院治疗费和营养费,双方对其他经济损失协商未果,林果果诉至本院,请求分宜某幼儿园及负责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分宜某幼儿园的负责人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林果果的住院费和营养费,伤残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的,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定,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林果果的父亲则表示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导致伤残,对孩子的一生都造成了影响,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按照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考虑涉及到未成年人受伤,为减少双方诉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过多次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权衡利弊,经过耐心的思想疏导,林果果的父亲和分宜某幼儿园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分宜某幼儿园及负责人赔偿林果果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本案中,林果果为无民事行为人,幼儿园应承担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建议教育结构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安全讲堂、广播、画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卫生教育,寓教于乐、寓教于练,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责任,定期检查学校各项教育设施是否安全,制定应对意外伤害的制度措施,事发后及时救助、妥善处理。此外,加大教育投入,营造安全环境也是减少此类纠纷发生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