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后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实现路径
作者:张蕾 发布时间:2015-04-13 1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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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信息化的纵深发展,如何顺应时代要求,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当前,司法改革给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应紧跟社会形势,不断优化创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信息化建设,以适应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
关键词:信息化 司法公开 问题 建议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以实现“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的信息化战略部署为基本着眼点,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积极倡导“阳光司法”,并为之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信息时代要求,满足了信息化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一、信息化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包括司法公开在内的各项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原则要求,这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对公共权力公开运行问题首次作出全面要求,也是首次明确提出司法公开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点部署,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
司法公开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运用信息化平台推进司法公开,是响应中央号召对司法实践的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司法公开离不开科技化、信息化,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强大的科技力量为满足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诉求与愿望提供了源源的支撑和动力。全国法院系统近年来在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尝试与成效充分证明信息化建设是司法公开最有力的助推器,对于强化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院,积极应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将信息技术运用于法院各项管理。根据审执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下大力气以信息化助力司法公开,稳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及使用;常态化开展互联网庭审直播;以法院官方网站为基础,与官方微博、微信和QQ群无缝对接,打造司法公开的立体互动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和人民群众的积极评价,也给各项司法工作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二、当前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公开程度借助信息化平台达到了一定水平,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完善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这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又产生了新的距离,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性出现了新的上升空间。尤其是最贴近公众的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信息化深度、广度还停留在较低层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1、司法公开的信息化能力欠缺,主动性意识不强
因对信息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法院普遍缺乏信息技术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负责基础数据库建设、系统维护管理的人员专业素质不够全面,不能有效实现法院的日常管理及日益发展的审执工作需要,无法将信息化建设与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对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司法公开的开展。
一些法院对信息化的意义及内涵、信息化的广度及深度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单纯重视审执工作,干警对电脑、网络、新媒体的认知和操作使用水平还不是很高,尤其是缺乏通过各种信息化平台开展日常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识。一些年龄较大的法官、干警的信息化应用能力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差距更大,对信息化知识和技术缺少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导致部分干警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思想,认为深化司法公开会带来额外的工作量,影响审执工作,有损审判机关的权威,有舍本逐末之虞;或是司法公开信息化只与信息技术、司法宣传等部门人员相关。这些思想较大地阻碍了信息化建设的迅速推进,同时也削弱了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公开的预期效果。
2、信息化司法公开偏重于形式,交涉互动性亟待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明确司法公开的形式及内容,2010年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选取了100家法院作为“司法公开规范法院”,以考评、考核的形式推动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展开。经过这几年的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各项公开载体、模式已趋成熟;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司法公开的现状是形式重于内容,向社会公众的公开程度总体偏低,司法公开的互动交涉性尚不够强。
以官方网站为例,很多法院的网站对于上网公开的内容未进行有效区分,有些内容只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公开,违背了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影响司法公开社会效果的发挥。
一些法院的司法公开意识尚且停留在单向的信息发布阶段,网站、微博等媒介仍以单纯的公示为主,庭审安排、法律文书等一发了之;庭审直播的“表演”色彩较浓,流于形式;对社会关注的法治动态及感兴趣的案件不能及时回应,缺乏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导致司法公开包含的交涉功能无法有效发挥,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和满意度难以持续提升。
此外,司法公开信息平台的司法为民功能设计不够人性化,诸如官方网站里的“立案信息查询”、“诉讼指南”、“法律法规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网络司法拍卖”等项目,有的查询内容过于简单,有的位置排布不够合理,有的公开内容不够及时到位,有的项目建设存在较大空白,大而化之的服务功能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公众在使用时茫然无措,不明所以,司法公开的为民内涵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背离初衷。
3、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滞后,被动性较强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的系统性工程,尤以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及使用维护为甚。囿于法院办公经费的制约和对信息化建设认识的不到位,导致很多法院的现有软、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建设的标准相去甚远,无法与时俱进,跟上司法公开的脚步。一些法院没有树立“超前、节约、高效”理念,对信息化建设未采取适度超前的运作模式,对系统用户增加、软硬件兼容、资源共享和预留升级空间等因素考虑不周,导致硬件设备、软件设施在较短时间内就落伍淘汰,造成重复建设的不良后果。
一些法院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缺乏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只是一味消极等待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出现“坐等”现象,即坐在单位,等候上级指令部署,推一步,挪一步。对上级法院的司法公开信息化设计方案照单全收,不咀嚼不消化,不科学规划,因院制宜进行适合本地区的调整, “一阵风”、“一窝蜂”执行,机械推进,导致信息化平台的可操作性可持续性不强,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无法显现。
三、以信息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的建议
落实司法公开是一个不断深化、永无止境的过程。在现今社会,司法公开无疑要受到信息化环境的影响及触动,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平台已由建设向纵深应用转变,运用司法公开平台传播司法信息的水平已成为司法能力的新内涵。因此应当借助信息化建设解决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加司法透明,提升司法公信。
1、深化应用管理,注重公开实效
信息时代,社会发展变化快速,人民法院要保持锐意进取的工作理念,合理创新司法公开举措,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要求和期待。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新媒体时代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以及提供司法为民服务的有效平台,首先应杜绝政绩观和作秀心态,摒弃盲目跟风、流于形式的做法,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举措,脚踏实地、提升建设质量,要以为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信息化手段为原则,用司法为民、群众路线和为社会公众提供实实在在、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理念,积极主动公开,真诚接受监督,彻底革除有碍信息化建设的作秀风。这是新媒体发展迅猛的时代,新媒体新载体的利用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要全面完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的实质性使用,形成互动连通机制,传播主流声音,实时交流沟通,更好地利用新媒体载体进行司法公开。
作为司法公开最重要的实现工具,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基础工程,各级法院应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标准要求,提高信息化服务法院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等信息化公开平台,应深化应用及管理,通过培训讲解,让广大法院干警不断提高应用水平,将信息化系统用足用好,逐渐改变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只建不用、用而不精的现象,将信息化公开平台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案件审判、执行情况,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规范司法行为,使人民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透明度。
作为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基层法院而言,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是应用,难点也在应用。基层法院应通过信息化挖掘公开深度,拓展应用广度,充分挖掘信息化公开的潜力空间,促使广大基层法院干警自主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同时,通过建章立制、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等,有效解决信息化公开工作应用瓶颈问题。
2. 更新建设理念,丰富公开内涵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司法公开本意仍是围绕着司法为民,实现公平公正。现今,法院系统的司法公开借助信息化建设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从单纯的庭审公开扩展到所有流程的公开,从传统静态的公开发展到动态全方位的公开。要严格落实各项司法公开措施,就要紧跟社会发展形势,不断丰富司法公开内涵。当务之急是从司法为民出发,以业务应用为导向,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信息化时代为司法公开提供了高科技的手段及工具,使司法公开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服务性的需求。基层法院最贴近人民群众,应根据信息时代特点,建设并利用好法院网站、官方微博等自有网络平台,密切与公众的交流互动,主动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提升司法工作质效。完善三大公开平台、诉讼服务电子信息发布平台、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信息化公开载体,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立案、查档,预约法官、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等功能,深化服务公众的内涵、增加司法便民的渠道。要把司法信息资源应用范围、应用深度的最大化作为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之一,千方百计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着力在设施建设、深化应用、资源整合、安全保障四个方面实现司法公开的信息化新要求,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增加司法服务容量、拓宽司法服务渠道的重要载体,不断推出老百姓易于接受、更为便捷的高科技服务方式,提高法院司法服务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含量,拓宽司法服务的宽度、广度和深度。
作为基层法院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人民法庭,在司法公开方面有更多的事情可以做。通过调研,了解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有的放矢完善各项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措施,尤其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是基层法庭的一项重要任务。可依托本院官方微博、网站,建立法庭微信、QQ群,及时发布各种诉讼指南、开庭公告和法律咨询,方便群众前来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开放日等活动,主动搭建起社会监督司法活动的新平台,让人民群众走进法庭,近距离感知司法;打造“远程视频审判系统”进行声像同步的异地审理,方便百姓参与诉讼,通过网络观摩庭审;设置案件公开综合服务系统查询机,使当事人能够快速查询案件的流程、卷宗信息等,真正实现司法公开从管理到服务的人性化转变。
3、完善信息交换,保障系统安全
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制约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外部因素在于信息利用不充分,存在“信息孤岛效应”。大量的司法信息数据在法院内部循环,未能得到充分有效运用,法院系统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不足,法院的信息平台不能与政府部门建设的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信用平台等形成对接,双方资源都无法对接共享。这已成为司法公开服务效能发挥的难点,也是司法公开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制定横向、纵向的技术标准,通过既有网络、新建系统,着力加强与法院外部的数据信息对接交流,互通有无,以便司法数据信息效用最大化,实现最大程度的双向公开。
打造安全高效的法院信息化系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基层法院的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大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有待加强,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安全事故或隐患,给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系统安全工作,把安全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根据审执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司法公开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标准,通过培训讲座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强化法院干警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干警在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重要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做到熟悉网络安全防范体系的操作和应用。
新形势下,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为导向,不断更新观念,提升审判质效,扎实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着力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