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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提高司法绩效的外部挑战及应对路径
作者:王晓洁  发布时间:2015-04-13 10:23:04 打印 字号: | |
  目前“案多人少”的局面已经成为基层法院工作的一大压力,而对于在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而言,这种压力显得尤为强烈。可以预见的是伴随司法改革的深入,将会有更多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届时办案数量还会进一步提高,并且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也会进一步提高,在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们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们必须有未雨绸缪心理准备和应对路径。

 

  笔者通过对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2014年度若干案例的剖析发现,在数量众多的案件中,有些案件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因素,可能会对审判的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是提高基层法庭司法绩效的外部挑战。在应对这些案件时,法官们需要审慎而睿智地对待它们,因为不仅这些案件本身会令法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还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办理。如何有效应对这些外部挑战,从而提高基层法庭的司法绩效,是基层法庭的法官们在践行司法改革的使命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种挑战来自当事人案件的标的额。有许多当事人案件的标的额并不大,标的额均不到万元。就算走简易程序,把投入的司法资源与争议标的额相比较,显然得不偿失。如黄某成诉扬中市某密封件有限公司案就是为了追索1000元医疗费,扬中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强案则是为了追索3500元货款。

 

  办理此类案件,就算适用简易程序也会造成简易程序变繁琐的后果。唯有尽快把一部分小额速裁程序从法院立案庭剥离出来,延伸到基层法庭,才能提高法庭的司法绩效。这么做的依据在于,2012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第162条的内容,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等。这样才能使有限的法庭司法资源高效运作,从而既便利当事人又方便办案。

 

  第二种挑战来自当事人之间因矛盾升级而带来的情绪发泄,也就是俗话说的“不争馒头争口气”式的诉讼。这种诉讼又以婚姻家庭类案件居多。如陈某1诉陈某彬抚养费纠纷案、陈某2诉陈某彬抚养费纠纷案,案件标的额均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作为抚养人的母亲两次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其子女的父亲,诉讼耗时一年多,又在年底撤诉。这类诉讼的成本已经接近或者可以超过案件标的额了,属于情绪发泄式的不计成本的诉讼。

 

  这类案件标的虽小,但对基层法庭工作的影响不小。最好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立案之前能以调解介入,化解矛盾的,最好能把矛盾消化掉,避免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调解成功后,需要法庭进行司法确认的,再由法庭出具司法确认书。这么做的依据在于,修改后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也呼应了《人民调解法》的这一条文。

 

  第三种挑战来自来自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案件易成为“无头案”。这类案件往往只有原告的信息及其诉请,而关于被告的信息却不甚准确。这类案件若采用公告分两次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和判决书,则耗时漫长;若直接去找被告这类当事人,则要花费大量精力,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又大,难度可想而知,耗费更是巨大。例如,扬中市某酒类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强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原告仅提供了被告在当地临时租住的一处店铺地址,相关户籍信息全无,随着被告去向不明,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李某华诉黄某彬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样因为没有被告的准确信息而无法联系上被告。

 

  这类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可能日益突显,因为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来看,立案登记制将有取代立案审查制的趋势。随着日后大量案件的到来,这类信息不甚明确的案件,也会到来。这就要求基层法庭在立案的时候,在登记程序上要把好关,当事人应当提供被告哪些方面的必要信息,无法对上述必要诉讼信息进行登记的就不能立案。只有这样才能从立案源头上,使案件审理的质量得到保证。

  第四种挑战来自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淡薄而带来的诉讼问题。吴某娣诉“赵纪华”追索劳动报酬案,原告不懂诉讼主体适格的重要性,只是将平时称呼被告的一个似是而非的名字填了上去,却不知这并非被告的真实姓名。这就无法开展正常的送达签收工作,更谈不上案件审理了。为此,原告只能先行撤诉。又如,某财产保险公司扬中支公司诉卢某林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对于车辆全损赔偿后,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的规定并不了解,抢先拿走“放车单”,遂引起纠纷。

 

  为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基层法庭的导诉工作很重要,需要对当事人做好释法工作。笔者认为对那些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或者案件的被告,多做一些释法工作,或者能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者能起到调解作用。基层法庭可以有针对性的对那些没有代理人的老年人或者文化水平不高的当事人开展导诉工作,既方便了群众,又方便办案,可谓一举两得。

 

  第五种挑战来自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诉权的滥用。此类案件的数量,随着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呈增长趋势。例如在商事案件中,会把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手段来使对方就范,只要在业务上出现矛盾,马上就会想到动用这一手法。江苏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方就曾试图使用财产保全手段,但经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结果裁定移送异地管辖,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另外,管辖权异议则成为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常用手段,只要当事人一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必然无法在简易程序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段内完成。

 

  针对这类颇具“技术含量”的手段,法官必须以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来应对当事人的这类诉请。细致而准确的审查是必要的,保全究竟该提供多少担保,应当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过低则会成为滥用诉权的手段,过高则“错杀”了许多合理的保全。在达到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再由法官作出一个综合的裁量,最终作出保全与否的裁定。但是,目前对于管辖权异议,还没有一套有效应对其滥用的方法,因为作为一种不可剥夺的诉权,当事人提起后,法院必须予以审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上诉,这无疑会使案件审理过程较为冗长。这一问题需要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层面和司法改革的实践层面一并解决。

 

  以上是笔者通过对2014年度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若干案例的实证考察而得出的一些对基层法庭工作问题与对策的思考。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新的问题还会出现,而新的思路必将会展现在基层一线法官的脑海中。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