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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开网络路径建设的调研
作者:扬中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13 10:20:37 打印 字号: | |
  一、司法公开的含义和意义

  2013年11月27日,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并选择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这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实现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推动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级法院要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司法公开是宪法原则,也是法制的要求。正所谓“没有公开,何来正义”.毋庸置疑,从长期的司法时间看,司法公正、廉洁司法、司法公信力实现,就是通过消除司法的“神秘感”、破除“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打造“阳光司法”的途径实现的。公开了,透明了,阳光了,自然社会腐败也就减少了,权力受了制约,司法就会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推进司法公开,可大大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推进司法公开,可助推廉洁司法。(二)推进司法公开,可助推廉洁司法。(一)推进司法公开应当务实。(二)加强司法公开的科技含量,利用科学技术推进司法公开。(三)建立完善司法公开考核机制。充分利用上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关系,制定司法公开的监督考核机制,监督考核,用制度的手段,考核的方法确保司法公开的真实性、长久性、客观性。并由分管领导直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各级法院的绩效考核范围,加大比重。让做的好的法院介绍经验,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共同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司法,一心为民。

如何完善司法公开。十八大报告给司法公开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就是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做到完善,则需要我们以更加开明的思想去认同司法公开,以更加真诚的态度和更加包容的心态来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司法专业化绝不等同于司法神秘化,只要我们胸怀职业信仰,坚守职业道德,秉持职业精神,以“我家大门常打开”的心胸去践行司法公开,我们的司法公开就一定能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得以完善。

 

  二、司法公开的要求

  司法公开是宪法原则,是法制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出现了13次,“法律”一词出现了10次,“司法”一词出现了6次,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正所谓“没有公开,何来正义”,司法的专业化要摈除“神秘化”,不能让司法成为一种“不露自威”的特权,实现“阳光司法”将使权利受到最大制约,司法公信力将得到大大提升,做好司法公开将使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走上一条健康长效道路。

  早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对法院工作中的司法公开从程序上分别提出了要求。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3日在北京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阳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并选择部分法院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各级法院要以政务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

  2014年1月8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总结去年工作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三、司法公开创新举措及成果

  “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将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公民参与、监督来促进司法公正”,“当事人及公众了解相关的司法信息需要亲自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并且要自行选择、接收、加工信息。”--从形式到实质:论司法信息公开体系的构建。司法公开不是简单的信息披露和被动告知,而是审判活动的互动式交流,这就需要科学有效的平台载体予以实现。201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司法改革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山东高院是全国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法院法院已经全面启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起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凭立案时获取的密码,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案件进展情况,社会公众也可以在网上随时了解法院有关工作信息。

  依照建立三大平台的要求,最高院于2013年7月1日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线。各级法院均着手开发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积极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通过公开执行信息争取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曝光力度,进行信用惩戒,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网络社交媒体概述

  (一)社交媒体的定义和内涵

  社交媒体(Social Media),也称为社会化媒体、社会性媒体,指允许人们撰写、分享、评价、讨论、相互沟通的网站和技术。所谓社交媒体应该是大批网民自发贡献,提取,创造新闻资讯,然后传播的过程。社交媒体的产生依赖的是WEB2.0的发展。  

  所谓社交媒体应该是大批网民自发贡献,提取,创造新闻资讯,然后传播的过程。有两点需要强调,一个人数众多,一个是自发的传播,如果缺乏这两点因素的任何一点就不会构成社交媒体的范畴。社交媒体的产生依赖的是WEB2.0的发展,如果网络不赋予网民更多的主动权,社交媒体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和技术支持,失去了根基。如果没有技术支撑那么多的互动模式,那么多互动的产品,网民的需求只能被压制无法释放。如果没有意识到网民对于互动的,表达自我的强烈愿望也不会催生那么多眼花缭乱的技术。社交媒体正是基于群众基础和技术支持才得以发展。

  (二)以社交为基础的综合平台类应用发展迅速

  2013年,微博、社交网站及论坛等互联网应用使用率均下降,而类似即时通信等以社交元素为基础的平台应用发展稳定。从具体数字分析,2013年微博用户规模下降2783万人,使用率降低9.2个百分点。而整体即时通信用户规模在移动端的推动下提升至5.32亿,较 2012年底增长6440万,使用率高达86.2%,继续保持第一的地位。移动即时通信发展迅速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即时通信与手机通信的契合度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在社交关系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信息分享、交流沟通、支付、金融等应用,极大限度的提升了用户黏性。

  截至2013年12月,高中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已经到较高水平,未来进一步增长空间有限。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

  学生依然是是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占比25.5%,互联网普及率在该群体中已经处于高位。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构成网民第二大群体,占比18.6%。企业公司中管理人员占比为2.5%,一般职员占比为11.4%。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28.6%,规模达1.77亿,相比2012年增长2101万人。

  网络社交媒体已经深入现代生活的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根据以上数据,社交媒体普及已经相当广泛,高学历人群的普及率更是到了较高水平,农村人口每年也以较大幅度递增,加之智能手机广泛使用,社交媒体本身黏性增大,人民群众的声音每天通过自己电脑或手机中的社交媒体网页和软件向外发出,具有话题性的言论和事件更是会爆炸式传播。面对这样一种使用便捷,传播迅速的交流方式,司法公开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更是一个十足的挑战。

 

  五、网络舆论形成及走向分析

  网络社交媒体是一把双刃剑,不加筛选的网络言论总伴随着谣言和谎言,别有用心的人甚至利用其进行炒作以达到非法目的,伤害的却是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甚至是法律秩序。而过于管控,则又会抑制网民的表达欲,与社交媒体的初衷背道而驰,也是司法公开工作中所不愿看到的。网络社交媒体所形成的舆论有其自身特点,同时也符合一般社会舆论的特性,只有充分认识这一点,才能最大限度的利用好社交媒体去实现司法公开的目标。

  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是一个政治学和大众传播理论。理论基本描述了这样一个现象: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理论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大多数个人会力图避免由于单独持有某些态度和信念而产生的孤立。

  反观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上的自由发言似乎进一步强化了“沉默的螺旋”现象。互联网中每天有媒体或者个人提供的各种新闻和观点,它们短小而独特,人们无需仔细认真的阅读便能很快形成自己的看法,同样也不需要长篇大论的发表自己的看法,而是编辑短短几行字就可以和朋友及陌生人分享,如果什么都不写,随手点一个赞,或者转发一下就可以了。依靠这种简单的方式,一个在过去只能小范围传播的信息,很可能瞬间席卷全国,在这种既不深入也不全面的选择性传播的背后,很可能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论产生偏差,想要扭转这种偏差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毕竟违反“民意”是很敏感的事,在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偏差的舆论”更像一场灾难。积极的应对是件好事,更要科学的应对,提前的应对。

  12月21日11时左右,网友“@W__还是啥”在新浪微博发布一组图片,图片显示,3名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正在殴打另外一男一女,这组图片引起网民高度关注。

  21日15点40分,兰州市城关区官方微博@城关发布回应城关分局拱星墩派出所已对此事件介入调查。两名受伤人员已经从医院进行完相应的治疗,目前正在派出所内制作笔录,同时对执法局的当事人进行调查。

  21日晚,当地官方回应称1名带队人员和3名参与打人的城管被停职。

  22日,在听取调查组调查结果后,兰州市城关区区委、区政府认为殴打事件事实属实,

决定免去责任人中队长职务,对其他涉及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并在全区开展文明执法警示教育。感谢广大网友对政府工作关注和监督。

  23日,当地官方处理结果出炉,媒体微博对此事的关注度开始下降,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媒体微博对此事件进行后续的跟踪,事件舆情逐步回落。

当地政府较快的发现舆情,并对相关责任进行有效问责,使得此事件的舆情在 23 日之后呈现出快速下滑态势,避免当地官方陷入舆论风暴。

  从此危机事件的处理来看,当地官方有几点值得借鉴:

  快速发现舆情 城管打人事件 21 日 11 时由网友爆料,当地官方在 14:51 分做出回应,官方在 4 小时内之内发现舆情,从而能及时介入事件的处理,也有利于把握舆论的走向。 对相关责任人严厉问责 事件发生当日,官方便对打人的 3 名城管进行停职处理,次日又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中队长进行免职,这种快速严厉的问责有利于消解网民的对立情绪。 借微博与民沟通 @城关发布在事发后,在微博平台上与爆料人进行有效回复,同时对官方的处理进展适时播报,让民众知道官方在有所作为,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其它负面舆论的产生。政务微博共同发声 城管打人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务微博共同发声,@城管发布、@兰州公安在线和@城关区执法局 都对此事进行通报,形成政务微博群,使得官方在微博平台上形成强势声音,也有利于舆论的引导。

 

  六、法院对网络社交媒体的应用

  我国行政、司法部门对于互联网的大发展是有前瞻性的,对于网络媒体的使用时积极而谨慎的。2013年11月21日,中国首个国家级官方微博@上线,2013年8月山东济南中院薄熙来案庭审微博直播,司法公开的标志性事件,数亿人围观.截止2014年3月5日,共有2493家法院开通微博.随着其他社交媒体如微信的崛起也引起了重视,一旦形成可操作模式,法院的大量入驻亦是可以预见的,目前已有各级法院和法律媒体进驻了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而客户端也开始发力,法院定制自己专业化、针对性的客户端供用户自己下载也是一条可行的道路。据笔者了解,武汉中级人民法院APP已经上线运行。

  但是光入驻、上线还不够,社交媒体是“内容为王”,内容是社交媒体的核心,而内容的产生正式用户自己,要充分发挥社交媒体司法公开的目的,只是“占个座位”是不行的,只是做一个“潜水”的旁观者就失去了意义。而随意发声,则危害更大,比如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官微,被官方认证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的用户,在2014年1月7日发出一条微博:“世界已经如此悲剧了,你们有点娱乐精神好不好,现在的人,装个毛线”。这条微博被迅速转发,旋即引起大量网民的嘲讽,随后该法院更改微博名称的做法更是加剧了网民的不满,最终迫于压力又改回原来名称,从始至终可谓颜面扫地。

  2013年,中国网友第一次接触到“微博庭审直播”。几起重大案件的庭审、宣判环节都通过法院的官方微博进行实时播报,尤其是薄熙来案的庭审全程直播,内容详细、网民争相关注,时刻刷新,提高了网友对于司法公开的期待值。有了试点和表率,面对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总体要求,各级法院很快就认证了自己的官方微博,但是对于一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人员配置上很难跟得上,加之缺乏公众宣传的经验,匆忙之间难免会有不规范,甚至漏洞,青岛市南法院的“装个毛线”便是一个典型案例,明显是带有个人色彩的随意发言,工作人员或许没有认识到法院官微应当要表达的是什么,表达的方式怎样,会有怎样的影响。而这些恰恰是最重要的。

  起步有起步的痛苦,市南法院的“装个毛线”就是痛苦的注脚。操作法院官方账号的工作人员或许自己会使用微博,但是并不了解一个带有官方色彩的平台应该如何运作。究竟应该发布什么样的内容,发出去的内容会有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些基本问题,运营者认识不足。但是,如果一味地套用摆弄个人微博的态度来打点官方微博,出现谬误的风险自然会变大很多。

  让全国法院学会上微博,这是2014年的一堂大型实践课。只是这堂课上没有多少犯错误的机会,法院的“微博人”还需且行且用心。

 

  七、国外网络司法公开

  在2011年,英国法律协会(the UK Law Society)发布了针对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社交媒体使用指南》,主张法律从业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使用社交媒体。《指南》的目的是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社交媒体,并对已经参与或者正在考虑参与社交媒体活动的人提供指导。《指南》具体涉及了推特、脸书、QQ空间、LinkedIn和YouTube等社交媒体;具体建议包括:隐私范围的界定、评论观点的发布以及使用社交媒体的风险提示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就是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纵观各国的司法史,司法几乎均有一以贯之的公开传统,主要表现为两个维度: 一是司法的过程公开, 主要是审理公开、判决公开、判决执行公开; 一是民众参与司法活动。

  (一)英国

  在2011年,英国法律协会(the UK Law Society)发布了针对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社交媒体使用指南》,主张法律从业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使用社交媒体。《指南》的目的是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社交媒体,并对已经参与或者正在考虑参与社交媒体活动的人提供指导。《指南》具体涉及了推特、脸书、QQ空间、LinkedIn和YouTube等社交媒体;具体建议包括:隐私范围的界定、评论观点的发布以及使用社交媒体的风险提示等。《指南》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社交网络在私人领域和职业领域均有使用。通常私人领域和职业领域的界限何在,职业义务何时开始和结束并不明朗,区分正式的沟通和非正式的互动也很困难。因此,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线或离线环境下应当遵守相同的道德标准。更重要的是,社交媒体的私人用途与职业用途不得混淆,并且要根据活动的不同性质选择最适合的社交媒体渠道。”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社交媒体政策是针对法官和司法官员的,主要内容是指导建议而不是硬性规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澳大利亚法院的工作规则都没有专门规定社交媒体问题,而只是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官行为进行规范。这些工作规则更多地指向法官能否参加公开辩论,并对其在法庭外的生活进行指导。尽管并未找到澳大利亚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例子,但似乎存在一些法官匿名发表博文的情况。

  2011年,维多利亚州司法部发布了一项关于使用社交媒体的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司法部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司法部将这一政策做成通俗、形象的动画视频放在网站上。根据该项政策,只有在谨慎从事并且确保不会对司法工作产生偏见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社交媒体。该政策还列举了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在使用社交媒体时的具体限制,要求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是博客含有攻击性、猥亵、诽谤、威胁、骚扰、恐吓、歧视、仇恨、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侵犯著作权、构成藐视法庭罪、违反法庭秩序或存在其他不合法的内容;

  二是暗示自己代表司法部或政府发言或者所发表的意见给人的印象是来自司法部或政府的;

  三是使用司法部或任何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维多利亚州政府的标志或徽章,可能被人误解为得到了官方支持或认可的;

  四是使用其他雇员或者本部门其他人员的身份或者肖像的;

  五是使用或者披露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的;

  六是博客内容可能被解释为威胁、骚扰或者歧视部门其他员工的;

  七是所发表评论或者博客的内容可能损坏部门的声誉或者使部门蒙羞的。

  英国、澳大利亚同属普通法传统,在法院和法官使用社交媒体方面的要求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一点应当引起重视,那就是各国的司法制度越来越“去神秘化”,即法官不再是游离于社会之外的神秘群体,而应当走进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种理念的兴起也适应了当今时代要求。进入新媒体时代后,法院和法官已经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保持自己的神秘色彩,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这种神秘性赢得权威了。司法必须面对现实,面对它所服务的人群。至于在通过新媒体与社会发生联系过程中如何平衡各种价值,如司法中立与司法公开,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等,则需要开展更加细致的研究。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特别是社交媒体)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司法界,进而引发了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职业道德等诸多基本司法价值之间关系的讨论。从主体而言,法院一方面要关注其他人使用社交媒体报道法院工作的问题,同时也要解决法院自身如何使用社交媒体的问题。

  八、在网络司法公开中寻求平衡和克制

  (一)在网络社交媒体总法院自身定位

  伴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人们获取公共信息的方式和数量都与过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发布信息的便利化和舆论监督的扩大化。于法院来说,社交媒体的应用依然成为收集舆情、沟通民意、服务民生的重要阵地,但法院微博等社交媒体应用都处于刚起步和发展状太,其管理运作,机制建立等方面仍存在做多困难和不足。这其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法院在网络社交媒体中的自身定位问题。

  伴随着微博的快速发展,它在社会公众中的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效应突显。去年以来,河南三级法院相继开通微博,并且“豫法阳光”在全国“十大法院网络影响力微博”中排名第一。微博已经成为河南法院系统与民互动、接受监督的重要阵地,在法院司法公开、收集舆情、沟通民意、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服务民生等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法院微博属于网络新生事物,尚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在功能发挥、管理运作、机制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特别是大多数法院及干警对微博的认识还不到位,直接影响到法院微博功能的发挥。

  (二)法院社交媒体的功能

  仍以微博为例,微博是法院与社会公众沟通联系的一种新平台,是公众表达民意、法院传递工作信息的桥梁和纽带。他的主要功能有:1、沟通民意。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法院通过微博与公众分享对法律问题的观点和见解,传递公正、廉洁、为民等司法理念。同时,也在与网民相互交流中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也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2、展示形象。法院把自己正在“做什么、怎么做、为何做”等群众关切的信息通过微博适当公开,充分展示法院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社会形象。让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法院,切实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3、监督渠道。建立法院微博,是一项司法公开举措,通过主动公布审判信息,接受群众评价,倾听民声、了解民情,主动收集群众会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是法院积极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4、引导舆情。微博面对面互动性更强、更直接、更有效,真正占据微博这一网络制高点,才能做到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及时处置舆情,合理引导舆情,有效控制舆情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害司法权威等不良影响。

  一起网络大案可以为一家法院官微带来几十万的粉丝,可是案件审结,粉丝即流逝,运营者也没有必要为了挽留粉丝而博人眼球。法院微博需要运营,但不需要营销。它应该是法院官方网站在微博上的一个投影,在需要的时候发出真实的消息,在不需要的时候耐得住寂寞。

  (三)当前法院微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微博毕竟是新生事物,人民对微博的认识和利用还存在很大缺陷,通过微博促进司法公开、改进审判工作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主要表现在:1、对微博功能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目前,尽管多数法院已经在各网站开通了微博,但是缺乏有效利用微博的意识,多数法院由兼职部门、兼职人员管理微博,组织管理松散,微博建而不用现象严重,没有发挥微博的便捷、灵活、迅速功能,更好地宣传司法活动,增进与网民沟通交流。2、缺乏微博运行机制。没有相应的信息发布程序、定期开展舆情收集分析及突发事件或负面舆情应对等方面制度性规定,微博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程度不高。3、微博不够活跃。发布信息内容少、更新慢、网民意见回复率低,对微博的跟踪不到位,对网民留言不闻不问,缺乏主动与网友的实质交流互动,影响网民参与互动的积极性。4、发布信息内容单一,网民关注度不高,点击率低。大多数法院微博通常发布一些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审判案例等司法宣传内容多,侧重“自我形象展示”,而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披露少,通过微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少,通过微博解决实际问题少。5、微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微博问政是一项公共机关通过网络技术和平台,加强与公众沟通,增进交流新途径,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管理人员具有精通电脑技术、专业知识及较高的政治修养。但是,当前绝大多数法院缺乏计算机专业人员,缺乏微博管理专门部门和人员,临时抽调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会管理,不会引导网民,不会设置议题,不善于组织与网民互动活动。

  (四)对法院微博运用的思考和建议

  为加强法院微博运用,发挥法院微博展示形象、沟通民意的重要功能,笔者认为:1、正面对待微博,克服微博恐惧症。以豁达、真诚、宽容的心态,勇于发布信息,积极面对网民,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利用好微博与公众沟通,解决实际问题。2、准确、及时、规范发布信息。快速及时是微博受公众欢迎的主要原因,法院微博信息发布要快、准、真,既要把握适当分寸,又要避免虚而空,要抓住社会专注热点,回应群众的关切,重视群众的感受,通过微博信息发布交流和沟通,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相互理解。3、注重微博管理团队的建设。要在各个法院建立微博管理团队,而不是单一个人在管理,形成法官群体与社会公众之间全面交流,并且要建立法院微博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升管理人员管理微博、组织微博活动的能力,提高对法院微博的管理水平。4、建立健全法院微博运行机制,规范微博信息的发布内容范围、发布程序、回复制度、交流互动及问题解决和信息反馈机制等,从而使微博走上发布信息——群众提议——意见回复一一问题解决的良性循环。5、积极组织微博活动。精选议题、多设议题,合理引导网民参与司法活动。要善于设议题,多发布民众关切的内容,燃起网民热情,调动网民积极性。要善于互动,增强语言的亲和力与感染力,拉近与群众感情距离。要丰富微博互动的方式,积极采用投票、问卷、问答、跟帖等多种听取网民意见,让更多的群众热情参与法院微博的信息交流。
来源:江苏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