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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许可非行政处罚范围 工商局违法行为被判撤销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廖新良  发布时间:2015-04-11 17:31:5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不服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新余市某男子将新余市某工商局告上法庭。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文学与新余市某工商局及第三人何小飞、何小勇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判决撤销新余市某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张文学注册号为XX的个体工商登记证。

2013年10月8日第三人何小飞代理张文学到新余市某工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并在次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1月20日,工商局在对张文学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并非前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何小飞,经查发现何小飞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未提交关于张文学委托何小飞代办营业执照的书面委托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故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当事人注册号为XX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张文学不服,遂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撤销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对已经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和纠正的行政措施。对于行政许可证件,只能吊销,不能撤销。本案中,张文学个体户工商登记所提交的开业登记申请非原告本人签署,工商局以行政处罚形式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并非行政处罚的种类,属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