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员工合谋窃取公司六十余万元财物获刑罚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4-09 16: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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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萧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萧某某系新余某公司的门卫,被告人黄某某是该公司的油漆工,被告人章某是该公司的发运员。2013年1月,被告人萧某某、黄某某、章某一起商量利用上晚班的机会去盗窃公司的钢板,大家均表示同意。同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萧某某叫来一辆挂车,被告人章某指挥行车工将2号仓库的65MM、70MM厚度的八块钢板装上挂车,被告人黄某某在盗窃现场。盗窃后,被告人萧某某将盗窃钢板的车辆放行,然后由龚某带至通济桥一家店进行销售。被告人萧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大约一周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萧某某、黄某某、章某利用上晚班的机会,再一次将公司2号仓库的七块65MM、70MM厚度的钢板偷运出厂销赃。被告人萧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经鉴定,十五块钢板价值人民币646741元。案发后,被告人萧某某、黄某某、章某已退出全部所得赃款,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萧某某、黄某某、章某身为新余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单位价值人民币646741元的钢板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所得赃款,取得了单位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继续犯罪,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