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为澄清矛盾却起更大纠纷 故意损坏他人车子被处罚金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4-09 16: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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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程某因朋友借钱之事发生矛盾。2013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来到被害人程某所在的本市竹林听雨宾馆312房间澄清矛盾时被被害人程某的一个朋友推打。被告人胡某离开后便打电话给傅某(在逃)告知其被打的事实,随后傅某便纠集六七人分乘两辆的士来到竹林听雨宾馆找被害人程某,因被害人程某外出不在房间,被告人胡某等人便来到停车场并用刀将被害人程某的赣KK7111轿车的车门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玻璃价值人民币6140元。归案后,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程某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