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借款利息超额 法院判决不予保护
作者:分宜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5-04-03 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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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利息,尽管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015年3月16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晏某还原告黎某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4年3月14日, 晏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黎某借款1600000元,并于同日向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6%。借款到期后,经晏某多次催讨,黎某一直拖欠不还,为此晏某诉至法院要求黎某偿还借款16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晏某欠原告黎某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借条中关于利息为月利率2.6%的约定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的四倍,故依法仅对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