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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形迹可疑 两偷车贼落入法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5-04-02 08:31: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裁定准许上诉人何某撤诉,一审判决书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被告人何某、杨某因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8月1日,何某、杨某从宜春窜至新余抱石公园公园一号小区门口,发现该门口停放了一辆黄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遂由杨某望风,何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发动摩托车,并将被盗摩托车骑回宜春。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22元。

  2014年8月5日,宜春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骑着一辆黄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何某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发现该摩托车车锁已被撬开,且发现扳手、液压钳等作案工具,便对何某进行盘问,何某如实交代了其伙同杨某盗窃的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何某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