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款二十年 缺席判决还本息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周林伟 丁桂芳 发布时间:2015-04-01 14:16:2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诚信经营,童叟无欺是经营者最基本的道理,但李某却恶意拖欠谢某欠款2000元20年。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谢某货款2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李某从事个体经营店多年,家境殷实,在当地也算小有名气,而谢某虽也经商,却为人憨厚老实。1990年至1993年,李某与 某用品厂一直奉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友好交易,1993年11月刘某再次向某用品厂以单价0.34元的价格购买纱品罩7000只,共计货款2380元,李某付款380元,尚欠2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1995年,某用品厂因故停办,并将刘某欠该厂2000元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谢某分别于1996年、1998年、1999年、2001年、2005年、2014年催讨欠款,刘某仅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属实,却拒付欠款,无奈谢某具状于分宜法院,要求李某归还欠款2000元,并支付利息6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向某用品厂出具的欠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某用品厂因故停产,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谢某,且被告李某多次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故该债权己转为谢某所有。现被告李某拒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谢某主张被告李某偿还欠款2000元的诉请,法院依法应予支持。针对原告谢某主张利息6400元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故不予支持,但依法可酌定以贷款的同期银行利息认定其损失。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