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排污管堵塞 物业失职应担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周林伟 丁桂芳 发布时间:2015-04-01 14:13:1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因公共区域的排水排污管道堵塞,导致家住分宜县某小区 的陈某家中客厅、餐厅、卧室、卫生间等被水浸泡。分宜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新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陈某财产损失8144元及鉴定费用2000元,共计10144元。
2014年4月,陈某回家发现客厅、餐厅、卧室、卫生间全被水浸泡,造成地面、柜子等受损,疏通时发现堵塞系一个儿童玩具堵住主管道而造成。后经评估公司鉴定,受水浸泡损失额共计8144元,因协商未果,陈某将某物业告上法院,索赔财产损失8144元、鉴定费2000元、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2000元,共计121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认为堵塞发生在店面,不是发生在公共范围,且店主不同意疏通,原告陈某的损失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庭上,陈女士为支持诉请当庭出示相关证据,某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原告陈某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承担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的义务,此项服务包括对小区下水主管道定期清理疏通。本案该主管道为涉诉楼房住户的共同使用的排水排污管道,应属于某物业的公共设施,在疏通时发现堵塞系一个儿童玩具堵住主管道造成的,并不是涉诉楼房店面或原告陈某家中自有管道堵塞造成,故关于被告某物业主张堵塞发生不是在公共区域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8144元及鉴定费用2000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陈某主张在外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2000元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新余中院提出上诉。日前,新余中院做出驳回某物业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