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不满上司调整岗位分工 挥拳伤人被判赔四万五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3-31 15:33:0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因不满科室领导对自己做的岗位分工调整,男子一怒之下挥拳将科长右眼打残。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冲动男子郭某某被判向其上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5162.53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是新余一家公司设备材料部财务科工作人员,原告赵某某担任科长,被告郭某某是财会人员。2014年8月19日上午,原告组织召开财务科科务会,主要调整岗位分工,将被告岗位由原来负责费用报销、固定资产核算、发放生产期票调整为负责固定资产核算,登记设备、备件采购业务的手工往来账。因被告极力反对登手工账,所以对原告产生不满情绪。科务会结束后,原告外出办事。上午11时30分许,原告来到会计文某203办公室安排工作。这时被告也在场,当他看见原告后,突然用拳头往原告右眼打了一拳,随即又抓起桌上茶杯准备再次击打原告时,被在场的三位女同事制止。原告在整个打架过程中未还手。原告受伤后至新钢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眼钝挫伤;2、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2692.53元。2014年12月3日,原告伤势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右眼部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花费鉴定费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组织召开财务科科务会,调整人员岗位分工,是原告职责所在,是一种正常的履职行为。被告对分工调整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不应采取打人这种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被告的打人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法院综合评判为45162.53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