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夫妻双双获刑入狱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3-25 15: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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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傅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傅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郭某某与林某某共同归还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825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两项合计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丰田RV4汽车(车牌为赣KG0077)过户给廖某某。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傅某某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被告人郭某某应归还黄某某欠款的情况下,协助被告人郭某某一起将登记在被告人傅某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过户给了被告人傅某某姐姐的女儿刘某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告人郭某某、傅某某逃避执行、隐匿形踪,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傅某某主动到新余市高新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告人傅某某协助被告人郭某某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郭某某、傅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傅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