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再审改判一盗窃案件 原审被告人刑期减半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5-03-23 17: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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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市法院受理服刑犯人李某申诉,对李某、曾某、周某涉嫌盗窃一案提起再审,经再审最终改判原审各被告人的刑期减半。
原审被告人李某、曾某和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28943元,曾某窃得赃物价值122228元,周某窃得赃物价值26424元。渝水区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中曾某系案中主犯,李某、曾某数额特别巨大,周某数额巨大,分别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罚金三万元;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罚金三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元。李某、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服刑期间李某继续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查明,在原审被告人上诉期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正式实施。新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重新进行了明确,按照新司法解释,李某、曾某的盗窃属于“数额巨大”,而不是“特别巨大”,周某的盗窃属于“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巨大”,相应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要大幅降低。据此,本院再审认为,李某、曾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二审审理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原审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予以改判。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最终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三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