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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法院分析案件纠纷特点建构多元调解模式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婷  发布时间:2015-03-21 19:49:14 打印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也在急剧上升,类型多样,并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又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入新的阶段。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以分宜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据为蓝本,对社会矛盾的类型、表现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并根据该院在多元化解决纠纷中的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自2010年至2014年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图1 近5年分宜县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近5年来分宜县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该院201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856件,审结832件,审结率为97.20%;2011年受理民商事案件802件,审结790件,审结率为98.50%;2012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028件,审结999件,审结率为97.18%;2013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148件,审结1111件,审结率为96.78%;2014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414件,审结1338件,审结率为94.63%。2014年民商事案件总数比2010年上升了65.19%,这数据也折射出,经济社会转型期大量纠纷涌向法院,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也急需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类型

从近五年的民商事案件类型看,该院受理的5248件案件共涉及43大类420余项案由,案件类型多样,涉案主体也随着法律的更新而范围更加广泛。

(一)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

五年来,该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153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9.19%。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520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99.22%,继承纠纷12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共涉及14类案由,其中离婚纠纷1378件,占婚姻家庭纠纷的90.6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6件,占0.39%;婚约财产纠纷20件,占1.32%;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33件,占2.17%;抚养、扶养关系纠纷27件,占1.78%;赡养纠纷15件,占0.99%,抚育费纠纷15件,占0.99%;其他7类案件共计26件,占1.71%。数据显示,在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且一直居高不下。(详见图2)

图2 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二)合同纠纷

2010年-2014年,该院共受理合同纠纷259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9.39%,涉及25类合同。其中买卖合同纠纷465件,占合同纠纷的17.9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478件,占合同纠纷的18.44%;借款合同纠纷752件,占29.01%;租赁合同纠纷130件,占5.0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3件,占2.43%;承揽合同纠纷49件,占1.89%;服务合同纠纷148件,占5.71%;劳动争议纠纷114件,占4.40%;劳务合同纠纷66件,占2.55%;电信合同纠纷41件,占1.58%;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7件,占0.66%;保险合同纠纷34件,占1.31%;担保合同纠纷37件,占1.43%;其余12类合同纠纷共计198件,占7.64%。合同纠纷涉及具体案由多达近100个,但总体上还是以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居多。(详见图3)

图3 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三)权属、侵权类纠纷

该院近五年共受理权属、侵权类纠纷1196件,共分为七类纠纷19个具体案由。其中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137件,占11.45%;股东权利纠纷157件,占13.13%;人身权利纠纷580件,占48.49%;特殊侵权纠纷82件,占6.86%;不当得利纠纷103件,占8.61%;适用特别程序纠纷40件,占3.34%;其他纠纷25件,占2.09%。在权属、侵权类纠纷中,人身权利纠纷占据着很大比例,数量高达580件,而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45件,占人身权利纠纷的93.97%,而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50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45.87%。(详见图4)

图4 权属、侵权类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三、案件纠纷的基本特点及原因

(一)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影响因素复杂多元

五年来,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一直处于居高不下态势,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外恋成为危及婚姻关系的头号“杀手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整个社会物欲膨胀的同时,人的个人欲望也在膨胀。绝大部分婚外情直接导致了离婚的结果。究其原因,也是男女有别。男性多以寻求刺激、满足欲求、贪图一时之快者居多;而女性则往往系因家庭不睦、 或是对丈夫及家庭生活状况不满所致。这使她们无论在心理、感情和经济上,都有依赖外遇者的倾向,其中不少人把婚外恋者作为离异后的对象。所以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

2、婚姻基础薄弱,缺乏了解。由于婚前注重物质、容貌,缺乏了解,对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合。以此组成的婚姻,常常因为生活习惯、性格、双方家人的介入等各种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比之具备感情基础的家庭而言,更容易产生离婚念头。也就出现了不少“闪婚”后又“闪离”的情况。

3、两地分居,外界诱惑大。在外出务工的大潮下,不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常住地去往沿海发达城市务工,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而在外面灯红酒绿大千世界的作用下,各种诱惑扑面袭来,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也在受到巨大冲击,观念也更加的开放和自由,从而产生对原有婚姻的不满和厌倦,进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夫妻生活不和谐。夫妻生活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的还是不多,但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夫妻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夫妻生活,那么这样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但是现在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精神疲惫导致夫妻一方能力和要求的降低,加上另一半的报怨,结果是夫妻生活不和谐以及婚外情的发生。另一种原因是配偶一方患有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离婚。因疾病夫妻两分居,缺乏经常的感情交流和相互照顾,感情会逐渐淡化,一方或者双方不能调整好情感,也很容易移情别恋。

5、家庭暴力引发离婚危机。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打人是家庭内部的事,其他人无权过问。由于家庭暴力,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婚姻最终走向死亡。家庭暴力还有一种常常发生却又容易被忽视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冷暴力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等。这些都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走向离婚。

(二)房地产开放经营合同纠纷增势明显,且呈群体性

房产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买房也成为每个人关注和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商品房的发热,房地产开放经营纠纷也随之增多。2010年,分宜法院尚无一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但2011年至2014年的受案数量分别是3件、3件、206件和266件。在数量剧增的同时,该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群体性。从该院近两年来受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来看,该类案件多以批量诉讼,主要是购买同一开放商的楼盘,因质量或者合同等问题,而提起集体诉讼或者共同诉讼。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1、群众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各种法律宣传渠道的拓宽以及国民素质的普遍提升,公民的法律知识与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人们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会主动向有关部门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一旦出现权益被损害现象,就会想到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新媒体时代,信息来源广。在信息时代,人们获取各项消息的渠道变得异常广泛,也更加灵通。以购买商品房为例,当某一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是,便会迅速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继而购买同一小区的业主便会纷纷加入到质量“找茬”行列,尤其是当出现众多瑕疵或者质量问题时,业主们就会聚在一起商讨维权事宜,从而产生集体诉讼。

(三)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复杂,难以调和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因此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矛盾显得尤为复杂,该类案件审判难点为:

1、历史遗留问题久而复杂,调解难度大。由于历史上林地的自由买卖,迁徙嫁娶的随带和赠送,使山林权属不断变迁转移,造成了十分复杂的山林分布和权属关系;与此同时,我国林权政策的多次变动及各时期确权发证工作粗糙,如如土改时没有附图、“林业三定”时没有统一完整的档案、林改时图标不准和一人包办签字等,导致农村现有的林地权属很难明确。因此,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即使反复实地调查,也往往因年代久远和经手人的逝世而难以查明而遭遇确权难题,很难单纯的依靠法律进行调解。

2、矛盾对抗性强,由个体争议引发为家族纷争。在国家惠农政策日益优异的今天,拥有林地成为农村居民致富的一大途径,林地纠纷的裁决直接关系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个体的林地往往是整个家族的一部分,所以当个体因林地纠纷发生争议时,往往引发两个家族的对抗,甚至暴力冲突。

3、案件结果影响大,易诱发“诉讼洪峰”。当林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类似案件情况村民往往处于观望状态,即使法院依据现有法定政策进行裁判,也极易破坏各地村民依据各自习惯进行分配的不稳定状态,引发大规模的诉讼维权,给法院裁判造成巨大压力。

4、林地权属纠纷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难。人民法院审查林地行政管理机关对林地权属关系的确认事实,必须以合法的权属证件、历史档案资料和调查勘测记载等客观事实为依据。因政策的不同,每个时期的相关证件也不同,且政府在办理这些证件时也存在诸多瑕疵。因此,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很难有一个固定的评判标准。

(四)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涉案标的加大

从分宜县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占据着大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我县区域经济快速发展,部分群众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受到我县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的制约,导致了这部分资金成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源泉。 

2、利益十分诱人激活民间借贷。随着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而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有的甚至高于30%。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3、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信贷体制问题。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比重大,赔偿额上升明显

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区域“车改”政策的实施,县域范围内私家车增势明显,进而来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也在加大,大量案件随之涌入法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难点为:一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案件审理当中如何对待的问题?二是如何界定“第三者”?三是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对第三者承担保险金支付赔偿责任?四是未买交强险等保险而又无经济能力的案件难以调和。

四、分宜法院构建多元调解模式 

为应对各类纠纷,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分宜法院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通过建构多元调解的模式,及时化解案件纠纷。2010年至2014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详见下表)。

年度 受案(件) 审结(件) 调解(件) 撤诉(件) 调撤率(%)

2010 856 832 408 218 75.24

2011 802 790 360 257 78.10

2012 1028 999 508 312 82.08

2013 1148 1111 541 337 79.03

2014 1414 1338 717 343 79.22

该院2010-2014年民商事案件受理及调解撤诉情况

(一)健全设置,建立城乡三级调解网络

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一支由退居二线的老法官组成的庭前、诉前调解队伍。充分发挥老法官经验足、功底深、业务强、工作沉稳等优势,有效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将群众矛盾、百姓诉求化解于窗口、实现于窗口,深得群众认可;在全县设立10个人民法庭驻乡镇调解室,调解员均由县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在每个行政村设立司法联络点,选任两名司法联络员,形成覆盖县、乡、村相互配合的三级调解网络。

(二)联动调解,巧借外力构建调解“大辐射圈”

为强化调解力量、提升调解成效、扩大调解辐射面,有效化解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及影响力较大的案件,突破法官“单打独斗”的调解格局,分宜法院积极巧借外力,多方联合,着力打造联动调解工作机制。该院针对个案情况,及时争取县和乡两级政府、各有关行政机关、村小组、相关专业人士及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综治联络员的大力支持,对案件纠纷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和聪明才智,群策群力,共同化解案件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调解,主动充当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的“和事佬”

分宜法院积极打破坐等当事人来法院进办公室的调解模式,打造调解新形式,通过巡回调解、社区“坐诊”服务、乡镇纠纷化解站、村委法官联络员等方式,主动进社区、下乡镇、访农户,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有效维护家庭和睦、区域稳定。尤其是对那些矛盾不深、案情简单、数额较小、涉及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方便或者不愿来法院做庭前调解的,该院法官主动上门充当“和事佬”,变“清官难断家务事”变“法官专调家务事”,加速调解成效。

(四)以案结事了为目的,推行全程调解机制

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促使当事人通过庭前调解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形成优势证据,案情复杂等案件,庭前调解不成的,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庭中调解,庭审后抓住一切有利机会促成调解,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化解纠纷,群众的息诉服判率也在逐年上升。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