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男友卖掉抢来的金戒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3-20 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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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15时许,牛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本市长安陵园附近抢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5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之后,牛某将抢劫而来的黄金戒指交给其女朋友即被告人邹某去卖,被告人邹某在明知戒指是抢劫而来的情况下,仍将戒指拿去卖掉,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后交给牛某。经鉴定,被抢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03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明知黄金戒指是抢劫而来的赃物仍予以代为销售,赃物价值人民币303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