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讼衔接调处社会矛盾的探索与思考——以分宜县法院五年“诉调对接”工作情况为分析样本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15-03-19 20:07:5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06年至2010年,分宜县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515.25件(其中诉讼案件939.5件、执行案件575.75件),办结各类案件1415.5件(其中诉讼案件916.75件、执行案件498.75件)。在受理的诉讼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85.44%,其中以离婚、借贷、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等案件纠纷居多,分别占民商事案件的32.41%、21.22%、11.81%、8.82%;刑事案件占14.05%,其中以“两抢一盗”、故意伤害犯罪案件居多,分别占刑事案件的33.46%、16.35%;行政案件占0.51%。在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执行占的62.45%,行政机关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的占36.94%,刑事罚金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的占0.61%。
随着公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和经济发展转型的深化,各类社会矛盾仍处于易发的敏感时期,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何解妥善及时地决这些矛盾纠纷,成为法院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自2007年起,分宜县法院围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一课题,进行了持续深入而广泛地探索与尝试,通过更新理念、创新模式、健全机制、狠抓落实等多项举措并进,主动将工作的关口前移,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7年至2010年,分宜县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提高,分别为63.55%、66.62%、69.85%、77.96%。2010年被省综治委授予“公众满意政法单位”称号,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获评“全市政法综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在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分宜县法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更新理念,坚持能动司法
一段时期里,出于对“不告不理”等法律原则的片面认识,在法院内普遍形成了“被动等案”、不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观念,以致错过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进而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开展工作。当很多纠纷起诉到法院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加上群众的诉讼法律知识不多、证据意识不强,若超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证据灭失,原本可能“有理”的官司也不一定能打赢,不仅原有的矛盾难以得到解决,而且极易引发新的纠纷,造成当事人缠诉缠访。
为此,分宜县法院及时更新工作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在工作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延伸工作触角,承接起化解矛盾的责任,把工作着力点前移,在矛盾纠纷的初发期,在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之前,通过及时缓和并妥善化解矛盾,有效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努力追求法院工作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创新模式,实现“三调联动”
为了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性,法律对诉讼过程作出了严格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先后需要经过立案审查、文书送达、开庭审理、宣判等多个环节,在立案之前还需要做好证据收集整理、书写起诉状等准备工作,在宣判后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的还会上诉,若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结果的还需要强制执行,程序较为复杂且时间较长。一方面,人民群众希望矛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法院办案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案件。从客观表现而言,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不相适应之处,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而滋生出对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形成不稳定因素。
针对这种状况,分宜县法院通过充分地调研论证,并借鉴兄弟单位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诉前调解工作平台的设想,即在每个乡镇设立一个调解工作室,聘请乡镇干部兼职担任调解员,发挥他们长期在基层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并由法院派出法庭提供业务指导,就近调处一些简易的民商事纠纷。一方面,由于是在法院立案起诉前,在调处纠纷时不必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规定,可以采取一些简便的方式操作,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矛盾化解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以派出法庭的业务指导做保障,对达成协议的还可制作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从而确保了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这一创新想法,得到了县委的肯定和支持,并就调解室的编制、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县委政法委、编办及各乡镇的大力推动下,全县10个乡镇的调解室于2009年6月先后成立,二十名经过培训的乡镇干部担任兼职调解员,在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并作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部分案件审理,有效整合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等资源,搭建起覆盖全县各个乡镇的调解工作网,运用群体性优势,切实做好社会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工作。至2010年底,各调解室累计成功调处各类纠纷七百余起。
三、健全机制,做到司法为民
应该看到,诉前调解工作平台解决的,只能够是部分简易的民商事纠纷,对于争议较大、牵涉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仍需借助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为此,分宜县法院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多项便民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调解与审判相结合。
一是案前劝导机制,对前来咨询或起诉的群众讲解法律规定,提示诉讼程序规定和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知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建议其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二是庭前专门调解机制,改变以往立案后即开庭审理、让当事人直接对簿“公堂”的做法,于2009年初增设调解中心这一专门机构,选派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已立案的民事商案件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业化调解,从而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三是巡回办案机制,改变“坐堂办案”的工作模式,在各乡镇设立巡回办案点,派出法庭定期定点到乡镇办案,将办案现场搬进农家院落,有效减轻农村群众的往来不便;四是司法协理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每个行政村设立联络点,聘请村委干部担任协理员,配合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将调解工作网络触角延伸到了村组;五是答疑释惑息诉机制,对于判决的案件,在宣判后主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释明法律规定及判决依据理由,并着力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力争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息诉息访;六是司法救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让“有理无钱”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为困难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并在县政府的支持下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缓解部分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几点建议
新时期、新形势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必将成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要推手,继续深入地探索与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仍需要持之以恒地不懈努力。
一是进一步强化调解理念,特别是承担社会矛盾化解的职能部门,要能够树立起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开展并做好调解工作。
二是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拓宽调解工作渠道,吸收和整合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共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这篇主题文章,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和讲解调解工作的意义,让群众能够正确认识调解工作,接受并自愿参与调解,提高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