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走出民事审判效率的“亚健康”状态——以C地区基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为视角的实证分析
作者: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19 19:25:41 打印 字号: | |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欢迎来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意见反馈

      

       信息搜索:

    首 页审判公开当事人窗口诉讼指南动态信息法官情怀学术苑地法院文化院情院史

         立案信息开庭公告

         裁判文书庭审现场

         执行信息鉴定拍卖

         重大权利提示案件进展查询

         查询使用说明

         收费标准法律援助

         风险告知诉讼指导

         名册公示

         图片新闻法院公告

         最新动态

         法官摄影法官随笔

         法官博客

         示范案例论文新作

      

   

         

        引言

       

      由于社会经济等因素,大量平等主体间的矛盾涌入法院,司法产出能力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中被最为典型和集中的体现。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这一紧迫形势,要求基层法院必须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审判质量和效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近年来,学术界在针对司法鉴定制度设立和保证鉴定结果公正方面有不少研究成果,但对于其效率的实证分析却非常欠缺。然而,目前司法鉴定已成为导致案件长期未结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揭示真相完成鉴定的必要时长,还是各环节期间存在不必要的耗时呢?

        一、源起:司法鉴定对民事审判效率的影响

        (一)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亚健康状态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急剧转型,大量平等主体间的矛盾涌入法院,人民法院的司法产出能力与社会大众需求公正高效解决纠纷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状态成为表现这一矛盾的典型缩影。2013年C地区基层法院民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均在200件以上,其中城区某法院的数据达到351件。案件质效评估结果被法院系统广泛认可为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体检表,从2013年C地区对外公布的案件质效评估指标来看([1]),民事审判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192.56件,正常审限内结案数99.86%,结案率91.89%。通过指标反映出,基层一线法官承受着巨大工作压力,但其仍然能够保证绝大部分案件的正常审结。但实际上,不管是群众来信来访,还是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案件久拖不决等审判效率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有不少律师、当事人基于某一案件的亲身经历抱怨诉讼周期过长,对司法效率不满意。

       

      健康的体检报告与实际感受不一致,是因为案件质效评估考核下,被考核者用足用好审限扣除、中止等新“政策”的结果。可见,通过指标体系进行量化分析后得出的体检报告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民事审判运行的健康情况。笔者对C市法院2013年审结的76831件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展现出的民事审判效率状况并不乐观:一是案件实际办理周期长。将公告、鉴定、庭外和解等周期纳入结案周期计算,则有23.86%的案件实际超出了审理期限。二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未体现其简单快捷的特点。超出3个月未结的案件占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30.33%,即接近三分之一的简易程序案件通过“扣除审限政策”合理的延长了诉讼时间。三是超长期未结案件依然存在。全市超一年以上未结案件901件,占未结案件比重为1.83%,其中超过三年未结案件13件,超过五年未结案件3件。可见,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存在“亚健康”状态。

        (二)民事司法鉴定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

       

      民事司法鉴定是指当事人或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启动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于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2])在司法活动中,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由于其采用高科技手段并受到高技能的限制,一直以来司法鉴定保持着一定的神秘感,其鉴定过程也存在一定的封闭性,所以在涉及案件疑难重大、久拖未决的原因中,总能找到“鉴定”的身影。

       

      对2013年全市长期未结案件进行逐案统计后,发现当事人反复申请鉴定、鉴定事项繁多、鉴定过程复杂等相关司法鉴定的问题成为影响案件超长期未结的首要因素。(详见图1)

        图1:长期未结案件原因统计

        (三)对民事司法鉴定进行“把脉”的必要性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一个缺乏效率的公正不能称其为公正。诉讼效率意味着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节省和司法资源的节约。([3])司法鉴定的周期过长、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法院公信力。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审判质量和效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近年来,学术界在针对司法鉴定制度设立和保证鉴定结果公正方面有不少研究成果并逐见成效,但对于其效率的实证分析却非常欠缺。然而,目前司法鉴定已成为导致案件长期未结的重要因素,现有鉴定周期是揭示真相解决纠纷的必要时长,还是各环节期间存在的不必要耗时呢?要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减少超长期未结案件,需要对司法鉴定各个环节进行剖析,梳理流程脉络,找到问题的答案。

        二、把脉:司法鉴定流程及节点情况

        笔者以鉴定过程中的各流程节点为线索,以近年来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情况为基础,摸清鉴定脉动。

        (一)鉴定流程

       

      实践中,主要有法官、鉴定申请人、被鉴定人、对外委托部门(即技术室)、鉴定机构、鉴定人等六大主体参与鉴定活动。根据C地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鉴定流程大致包括鉴定启动、受理委托、确定机构、预缴费用、鉴定实施和结案归档等六个阶段十余个节点。(详见图2、表1)

        图2:司法鉴定各阶段图

        表1:鉴定各阶段内容及时限要求情况表

         流程阶段内容或节点时限要求

         鉴定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收集鉴定材料针对鉴定事项收集材料并进行庭审质证。

         受理委托委托日期法官对需鉴定的案件,将委托决定书、庭审质证认定的相关材料及资料清单移送技术室。

         确定机构确定受托机构日期对符合委托条件,7日内由技术室通知双方当事人采用协商选择或法院随机摇珠的方式确定受托机构,对特殊专业类的鉴定除外。当事人拒绝参加确定机构的,技术室以邮寄或电传等到方式发出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后7日内在院纪检监督下随机确定受托机构。省外异地委托日期,按当地法院选择受托机构的规定办理。

         回避申请决定日期对受托机构及人员的回避申请提出后技术室转交审理该案的审判长3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预缴费用费用预缴日期受托机构确定后1日内技术室通知当事人在收到预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预缴,并告知不鉴定的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不按期预缴费用的,技术室在预缴期限届满后3日内书面通知业务庭(局),按当事人撤销鉴定处理。

         鉴定实施鉴定、审计、评估日期法医、文痕检类鉴定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评估类鉴定在30日内出具评估结论;工程类鉴定、会计审计类在60日内出具鉴定、审计结论。特殊专业类的鉴定及需在省外等异地鉴定的除外。

         期限延长日期需延长鉴定期限的,受托机构应书面向技术室提出申请,并说明延长期限的原因及延长的具体期限等内容,技术室收到《延期申请书》后3日内由技术室主任审批后法医、文痕类鉴定可延长30日;评估类鉴定可延长15日;工程、会计类鉴定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延期后仍难以完成的,可层报分管院长,由其决定鉴定时间。

         补充材料及现埸勘验日期受托机构对送检材料不齐,需补充材料、现埸勘验等情况,技术室收到补充材料清单后2日内书面通知业务庭(局)应在15日内对当事人补充的材料进行质证。

         结案归档报结、送达日期技术室收到鉴定、审计、评估报告后,在3日内将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承办法官。法官应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异议补充鉴定日期当事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官提交,法官在收到异议书后3日内转交技术室,技术室转受托机构在10日内予以答复;异议期因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受托机构在15日进行补充鉴定。

         鉴定人出庭日期需出庭的,技术室协助受托机构及鉴定人依法出庭,具体出庭时间由法官确定并提前5日通知鉴定人

      

        (二)耗时较长的环节

       

      上表较为详细的介绍了相关制度规定对司法鉴定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如按常规,一次司法鉴定从启动到结案归档至少需要30个工作日。但实践中,各时限要求却常常被特殊情况而打破,长时间并反复停滞在某一节点上消耗诉讼周期。以20%的比例抽样2013年审结的司法鉴定案件,大致计算出案件从委托受理到结案归档的平均耗时为3个月,我们不禁发出“时间都去哪儿了”的疑问。大致从节点来看,上述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环节的问题:

        1、启动环节无限制性规定,导致鉴定周期过长

       

      目前,鉴定启动环节无时点要求,实践中在这一阶段的耗时较长,同时存在不必要鉴定而鉴定的情况。以C地区启动民事司法鉴定情况而言,启动环节平均耗时两周,从2013年至今仅0.03%的案件是由法院决定鉴定,其余绝大部分案件均由当事人申请,原、被告提出申请的比例为1:1.5,其中存在部分当事人以消极目的提出申请,以消极态度对待鉴定,实现拖延诉讼周期的目的等问题。

        2、鉴定材料收集不齐全、质量不高,影响鉴定周期

       

      鉴定材料收集时间的快慢得益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同时与法官对司法鉴定的了解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实践中,鉴定材料收集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可能长达数月,存在首次收集材料质量不高,导致鉴定过程中多次补充材料,人为造成鉴定时间的拖延。

        3、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反复选择鉴定机构,拖延鉴定时间

       

      机构选择环节可能为找到适当的机构而耗时较长。以C地区委托鉴定机构的方式而言,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通过法院组织其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案件数量占鉴定总数的98.16%,一部分案件可以一次性选择机构并进入鉴定实施阶段,但时常存在受托机构或当事人的原因进行多次重复选择的问题。

        4、申请人拖延缴纳鉴定费,造成鉴定实施迟延 

      缴纳费用环节可能因当事人主、客观原因造成节点超期。有的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协商价格,为鉴定费的多少僵持,导致机构无法开始鉴定;有的当事人确实无力支付相对较高的鉴定费用,以致于难以通过司法鉴定获取救济途径。同时以上两种情况进行鉴定的事项均为关键性证据,导致不得不鉴定却又迟迟无法开始鉴定的情况出现。

        5、鉴定过程繁琐复杂,导致鉴定用时长 

      通过分析,鉴定实施环节耗时最长,在长期未结案件的影响因素中,这一环节出现问题的比重过半。其中鉴定事项多、难度大,当事人的配合程度、鉴定机构的安排组织能力等因素直接影响这一阶段的时长。

        三、症结:司法鉴定低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启动程序存在随意性

       

      新《民事诉法》对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从法律层面上做出了新的规定,将鉴定启动的申请权赋予当事人。“一方面既照顾到了在诉讼程序上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法官必要时应当行使的程序鉴定管理权之运用。”([4])但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鉴定、协商确定鉴定人的审查权。由于当事人知识素质的参差不齐,很可能形成认识上的有限和偏差,加上当事人复杂的诉讼心理,现实中可能会造成没有必要进行的鉴定也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滥用鉴定拖延诉讼,影响诉讼效率等问题。([5])

       

      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启动鉴定过程中法院的审查权没有细化落实。一方面,审查鉴定事项不准确、多个鉴定事项未能分开、鉴定事项未按照先后作出鉴定等都可能造成多次鉴定无止境、无理由地“有请必鉴”,无意义的重新鉴定,导致案件超长期未结。案例1: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院审理进程中当事人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为由,先后申请了五次鉴定,其中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设计验算、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整改工程造价鉴定等,至今案件还因鉴定问题尚未审结,诉讼期间超过3年。针对已进行的5次鉴定,其中第一二次鉴定可以同时进行,第四次鉴定没有必要进行。如在启动鉴定前就对案件进行预判,通过整合鉴定事项,合理启动鉴定,至少可以节约半年的诉讼时间。

       

      另一方面,在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下,有关当事人在诉讼前分别自行委托鉴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又指定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容易造成重复鉴定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新《民事诉讼法》依旧无法避免重复鉴定的发生,重新鉴定的问题也是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的。([6])

        (二)收集材料存在任意性

       

      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是顺利完成司法鉴定的前提和保证。鉴定材料收集标准规范的不完整、不完善,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而对审判乃至诉讼效率产生不利影响。([7])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提交证据不积极,法官审查证据不严谨等问题,首次移送鉴定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鉴定要求,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多次补充鉴定样本。

       

      同时,由于程序设置要求,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鉴定机构多与法院技术部门联系,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往往成为鉴定过程中的敏感话题。当前,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信息与意见交换渠道不畅,一方面使当事人丧失了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辩解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鉴定人无法准确全面地掌握鉴定材料,使错误鉴定的风险加大。([8])

        (三)机构选择存在反复性

       

      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申请鉴定的次数进行限制,更没有明确规定同一鉴定事项选择鉴定机构的次数,机构选择过程中存在多次选择、多次委托的问题。同时,鉴定机构因现有条件无法受理的案件,大部分仅口头答复不会出具纸质材料,这又给鉴定申请人留下继续寻找鉴定机构的蹊径。以下例举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案例2: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申请对合同上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启动后,由法院组织双方随机确定了具有文痕鉴定资质的机构。第一次委托给省内的机构,其没有受理;当事人又申请到北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院再次委托并派专人前往,得到答案仍然是不受理,至此鉴定时间已耗费近半年之久。由于合同形成时间距今很短,签名是用碳素墨水所写,碳又是十分稳定的元素,故现有鉴定条件下无法做出,但当事人坚持“中国这么大,我就不相信没有可以鉴定得出真相的地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反复申请。

       

      案例3: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其受伤部位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从2011年至今,已针对同一事项反复咨询过2家并委托过3家鉴定机构,目前尚未结束鉴定。主要问题在于原告不配合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表现为原告不按照鉴定人要求进行检查、不在检查单上签字确认、以检查过程未按照其意愿而否认怀疑鉴定结果等。因目前缺少相关规定来杜绝多次鉴定,特别是当事人为涉稳信访老户时,让法官束手无策。

        (四)鉴定费收缴的主观性

       

      司法鉴定的各项收费额度更替频繁,新增、分化的司法鉴定项目层出不穷,司法鉴定行业至今未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有效的收费标准,导致各鉴定机构在鉴定费用的收取上缺乏权威性的标准和依据。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鉴定费过高,而与鉴定机构周旋,鉴定机构没有收到费用自然不会实施鉴定,协商费用耗时较长,导致委托鉴定程序在这一阶段停滞。针对“善意”当事人而言,部分弱势群体由于无力支付相对较高的鉴定费用,可能丧失通过鉴定方式获得关键证据的能力,通过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有极少数鉴定机构出于同情,主动降低了鉴定费用;同时在适当幅度内增加有能力支付的当事人的鉴定费用。在这种缺少监管和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如此随行就市的做法无疑增加了司法鉴定的随意性,有损其权威与效力。针对“恶意”当事人而言,不排除有个别申请鉴定当事人以鉴定费收取没有依据为由借题发挥,故意拖延交付鉴定费。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仅不能保障申请鉴定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削弱了鉴定机构接收人民法院委托案件的积极性,客观上司法鉴定周期的延长。

        (五)鉴定过程存在失控性

       

      由于司法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个别法官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技术部门负责随机选择委托机构后,存在疏于与技术部门、鉴定机构沟通,或消极被动沟通的现象,导致鉴定周期冗长的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同时,因个别法官对相关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赋予了鉴定过程的神秘性。

       

      鉴定实施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鉴定过程与审判环节脱节、司法技术部门对鉴定机构的督促流于形式化、当事人对鉴定进展情况零知晓。司法鉴定周期过长,确实容易让当事人质疑,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一大障碍。

      实践中,由于鉴定的专业性极强,很多案件鉴定时限往往很长,承办法官也束手无策,造成鉴定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审判工作效率。部分鉴定机构没有时限概念,鉴定时限拖得太长,影响到了案件审理的期限。同时,需要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案件数量的激增,鉴定机构因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原因,以其自身实力难以承担大量的鉴定任务,但为获取业务,仍乐此不疲地接受法院委托,大量鉴定工作的积压,致使工作效率低下。([9])

        四、治愈:缩短司法鉴定周期提速民事审判

       

      司法鉴定的周期性过长、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法院公信力。“叫板”司法鉴定,向周期过长“说不”,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将以上五点“存在”变为“不存在”。

        (一)明确法院对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的审查权,防治滥用申请权

       

      当事人认为需要启动鉴定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及其理由。人民法院要重点审查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同时要注意审查有关案件的金额和重要性、争议事项的复杂度、快捷审理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10])

      审查事项应具体详尽的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从证据的关联性方面审查所鉴定问题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没有关联,就不宜启动鉴定程序。二是能否通过鉴定解决问题。鉴定具有科学性的属性,它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水平,对于无法通过鉴定解决的问题,就不应启动鉴定程序。三是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全面、合理。一次鉴定可能解决的不是一个方面的问题,比如伤残原因和等级可能就在一次鉴定中能够完成。如果一次鉴定能够解决案件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不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而且会加快司法的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特别对于有可能破坏检材的鉴定,更是如此。([11])四是能否可以同时启动多项鉴定。比如案例1中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可以同时委托机构进行鉴定而提高案件效率。法院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宜、不必进行鉴定的意见,应该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坚持申请鉴定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可以准许鉴定,但法官应该记录在案。

        (二)规范化收集送检材料,不在反复补充检材上耽误

       

      鉴定材料的多样性决定着鉴定材料收集标准规范不可能以一概全([12]),因此,关于鉴定材料收集规范和完善问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可根据办案经验和鉴定专业领域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鉴定,制定出不同的材料收集标准。制定送检材料标准需要把握的原则是,要尽量收集到具备充分性、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条件好的样本,既要保证样本数量也要确保样本质量,同时相关材料一定要经过庭审质证认定。例如文、痕检案件委托鉴定其所需的材料包括:明确的鉴定要求;简要案情;检材(原件);平时样本(平时的签名、书信等书写材料3份以上);实验样本(法官在埸时,当事人书写的材料5份以上)。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需的材料包括:案情简述;被鉴定人既往病史及病历;被鉴定人家族病史;同事、邻居、朋友及亲属对被鉴定人平时及发案前精神状态的描述;公安的询问笔录;看守所中同监舍犯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描述。

       

      在制定出一整套详细可行的规范后,可避免法官因不了解鉴定要求而任意收集移送,也可有效的帮助当事人明确需要准备和搜集的相关证明材料,提高移送鉴定机构材料的质量,并有效减少补充材料的工作,使鉴定过程提速。

        (三)控制同一事项委托鉴定次数、完善鉴定机构备选库,不在机构选择上纠结

        

      针对当事人反复申请委托鉴定机构的问题: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重新选择机构,但是申请并不是无穷无尽的,这样不仅是对鉴定人资源、法院资源的浪费,最深层的是影响诉讼效率,我们在兼顾公平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所以,应当通过立法明确鉴定过程中选择鉴定机构的次数,只有通过限制次数才能真正对反复委托鉴定的问题加以控制。另外,立法应当对委托程序中关于接受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可以具体规定技术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过程,以此消除反复委托鉴定机构的问题。最后,应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委托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要求其出具纸质材料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以了断当事人愿想。

        (四)规范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不在讨价还价上耗时

       

      一是,统一收费标准。现阶段,无论法院、鉴定申请人还是鉴定机构都迫切渴望一套统一完整、权威详尽的收费标准出台。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能兼顾鉴定申请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形成并公布在同一地区同一类型鉴定的收费标准,减少在讨价还价上的不必要耗时。二是,加强司法监督。虽然法院不具有规定鉴定费用的职责,但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用后,说明或提交收费依据,一旦发现有乱收费的情况,向物价局、司法局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与查处。([13])三是,在保护当事人方面,各基层法院还可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同时参照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建立鉴定援助制度,从而确保需弱势群体都有机会参与鉴定程序。

        (五)设立信息交换平台,让鉴定过程高效透明

       

      要想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必须保证司法鉴定参与者能够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有权提出相关的鉴定材料,了解相关信息,有机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能为进行这些活动提供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如何保证司法技术部门、承办法官、鉴定机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对于整个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法院作为在鉴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应当起到枢纽的作用。([14])督促鉴定机构尽快作出鉴定结果,并且主动向当事人公布鉴定进展很有必要。

       

      法院委托鉴定一直以来让当事人感到很神秘,甚至出现质疑有无暗箱操作的声音。在实施鉴定过程中,主动向鉴定机构发函能够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而主动告知当事人进展情况又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体现。要像快递查询单一样,快递公司从下单、发货到确认收货,需要多少流程,每个流程所花的时间有多长,都必须公开透明,而且有据可循。为避免司法技术部门督促工作流于形式,要落实催办催告制度,必须在委托后给鉴定机构设定一个鉴定期限,一旦超出期限,必须发函催促,这个过程必须由专人跟踪,并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对外公布,让当事人及时了解鉴定进度,消除顾虑与质疑,树立司法鉴定公正高效的权威。

      

      

      ([1])依据C地区2013年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所发布的相关数据。

      ([2])参见庾文焰:《试析民事司法鉴定的性质》,载于《云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 3 期,第 105 页。

      ([3])汤维建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37~39 页。

      ([4])毕玉谦:《关于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年 5 月,第 8 页。

      ([5])

      雷建权:《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视角》,中国知识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3年4月,第13页。

      ([6])施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之评析》,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34页。

      ([7])王婵媛 :《鉴定材料收集标准规范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1页。

      ([8]) 江一山著:《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载《证据学论坛》2000年第一卷,第30页。

      ([9])杨诚:《困境与突破: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2月第26卷第一期,第46页。

      ([10]) 参见毕玉谦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释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25

      页。

      ([11])雷建权:《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视角》,中国知识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3年4月,第18页。

      ([12])王婵媛 :《鉴定材料收集标准规范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23页。

      ([13])杨诚:《困境与突破: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2月第26卷第一期,第47页。

      ([14])杨诚:《困境与突破: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2月第26卷第一期,第48页。


来源:成都高新区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