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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与科学运行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新余中院课题组:丁绍华、陈日新、赵阳  发布时间:2015-03-19 11:36:10 打印 字号: | |
  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是当前执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的行使作为执行程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权力配置关系到执行权的有效行使,关系到整个诉讼程序的良性运转,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实现。在最高法院推动下,全国法院已普遍设立执行局,在执行局内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建立统一领导的执行管理体制,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提高执行效率,实现解决执行难的最终目标。课题组为了了解执行局设立以来的运行效果,尤其是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审查)权运行的效果,结合近几年来的执行工作实践,对新余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的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并对调查收集到的数据作出尽量客观的分析,同时对新余法院执行机制改革作相应的评判和思考。

一、调查的方式方法和基本状况

(一)调查的方式方法

1、实地调查法。通过走访县、区法院执行局了解执行一线干警对执行局设立后的感受以及对执行分权运行的看法。

2、文案调查法。查阅近年来新余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台帐,了解执行工作情况以及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机制的建立情况。 

3、制度分析法。对新余两级法院建立的各项执行制度和执行机制进行实践考察和制度分析。通过制度分析,了解新余两级法院执行制度建立和执行机制创新情况,从制度上考察新余法院执行权配置和运行状况

(二)两级法院执行分权运行的基本情况

1、两级法院的基本情况

新余中院下辖分宜县、渝水区2个基层法院,6个人民法庭。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各类编制总数289人,实有278人,其中法官162人,执行人员27 人。在受理案件数和执行人员数上,渝水区法院较分宜县法院多。

新余中院、分宜县法院和渝水区法院于? 存疑)2002年先后设立了执行局。2008年新余中院执行局正式挂牌内设一科、二科、专职内勤,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主要分成两个执行小组,分别由两个副局长兼任组长。两个基层法院执行局未设内设机构,渝水区法院执行局内设若干个执行小组、专职内勤,分宜县法院执行局未设立。目前,新余两级法院仍然沿用传统的执行小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难以满足不断发展创新的执行工作新需要。

2、执行分权运行不到位,机构职责不清晰

新余中院内设一科、二科、专职内勤,其职责在《新余中院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详细分权运行规定,由执行一、二科分别行使执行裁决(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专职内勤负责执行局内部事务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如果把实施权都放在执行二科,人手不够,会产生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局面。因此,工作又交叉布置,没有脱离传统的执行工作模式,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审查)权的分离通过变更执行人员的办法实现,办理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执行费和标的款收付、调研等事项,均由案件承办人行使,两科执行人员都从事执行实施工作。对较为复杂或牵涉面较大的执行案件,实行重大事项合议制、两组执行法官交叉合议制、组长问责制等,对需要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事项由承办人提出,由另一组执行法官合议,承办人按合议意见制作裁定书,交局长审查、分管院长签发。

分宜县、渝水区法院执行局在处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审查)权过程中,由于内设机构未设,全局执行人员仍沿用传统的执行模式,未进行执行分权,各组分案执行。实际上,这两个法院执行局的设立,仅仅是执行庭的更名和机构规格的高配而已,执行模式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新余两级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职责表

执行一科

执行二科

专职内勤

新余中院 执行裁决权(裁定冻结、扣划、查封、扣押、冻结及续行和再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等) 执行实施权(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查找其下落、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冻结,实施罚款拘留、拘传等) 执行局内部管理、报表、上报材料、办理赴异地执行审批手续、本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监督、执行异议案件的登记;收结案件的签收登记交接;司法统计;执行期限提示;执行投诉申诉的转办、督办等

渝水区法院 未设内设机构,设若干个执行小组

分宜县法院 未设内设机构

从表中可以反映出两级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或内部分工职责。中院有明确的分工,却没有落到实处,县、区法院是空白。这表明全市两级法院在执行局内部建设方面存在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内设机构作用发挥不到位,职责分工流于形式。

二、执行分权运行取得的主要成效

在当前“两权”不能彻底分离的情况下,加强对执行工作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显得特别重要。近年来,新余两级法院在执行分权运行过程中,虽然未进行或未彻底分权,但在实践工作中,新余两级法院把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执行工作机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将执行权分权运行进行优化配置,新余中院建立了一系列与执行分权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一)建立执行案件立执分离制度。在分权的思路下,两级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执行立案制度。所有的执行案件,包括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提级执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委托执行及执行回转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否则不得进入执行程序,实现了立执分立。与此同时,全市两级法院还建立了执行程序细化制度,通过将执行程序细化为收案、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调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结案等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任务和期限,在执行人员中试行超期执行更换执行人员的制度。

(二)建立执行实施权的财产查控制度。通过与全市十家商业银行、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建立集中查询银行存款制度、集中查询工商登记、集中查询查封房产等协助执行制度,并分别由不同的执行人员办理,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了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三)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新余中院印发的《二0一二年全市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及《关于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市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每个季度由市中院组织召开一次执行工作调度会,辖区内基层法院就执行工作情况、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督办回复等进行汇报,中院针对会上反映的情况,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调度,通报相关的工作考核结果。

(四)建立案件提级、交叉执行监督制度和执行案件信访处理制度

1、充分发挥市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功能,新余中院在全市法院建立了异地执行、交叉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执行制度以化解执行难,帮助和支持辖区内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根据《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原执行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予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不仅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杜绝执行法官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及基层法院尤其是渝水区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的难题。2012年3月份,为帮助渝水区法院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新余中院采取提级、交叉的方式为该院分流了100件案件,9月份又裁定提级了50(实际移送27)件,交叉了250(实际移送118)件。对有效化解“执行难”,提高案件执行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为有效应对和缓解涉执信访突出问题,新余中院制定了《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处理制度(试行)》。根据规定,对2012年1-12月市政法部门领导联合接访情况通报及市信访局上访登记涉及的县区法院32件执行案件(其中区院29件,县院3件)进行了一次检查,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危害行为进行了通报,从而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建立不定期举行执行专项活动制度

1、适时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专项活动

2012年春节前,新余两级法院集中十天时间(2012年1月10至2012年1月20日),开展了一次全市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专项活动。在该专项活动中,新余两级法院院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分片包案,现场组织执行并检查督导。逐一排查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并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制定相应执行预案,明确责任,包案到人,集中梳理出涉及58名个人和5个单位的一批“老赖”信息,在新余日报、电视台等媒体上予以曝光。经过全市两级法院执行人员加班加点,不懈努力,该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果,共执结该类案件82件,执行和解率达52.4%,执结标的额106.51万元,涉及申请执行人231人,有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工过上了一个祥和的春节。

2、部署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

为了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以及中共新余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余政法发〔2012〕22号),2012年4月,市中级法院在全市部署开展了一次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全市两级法院共清理出25件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并上报,最后又确定4件案件为重点案件。该批案件已在2012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执行完毕。

3、积极开展涉金融案件执行专项活动

2012年6月18日-9月18日,全市两级法院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专项活动。在这次专项活动中,全市两级法院共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1080余次、罚款35万元、司法拘留25人次、移送公安刑事立案侦查9件,网上追逃4件,限制高消费50余人次、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被执行人征信信息157件次、在各类媒体公开曝光587件次,等等。通过这次专项活动,全市两级法院实际执结涉金融机构案件230件,部分执结78件,到位标的额为21951万余元。

(六)建立执行复议听证制度。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合法权益,针对当事人对执行裁定、执行措施、执行行为等不服提出的异议,制定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实行听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复议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异议人有权申请公开听证;对异议人不申请公开听证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切实加强对执行人员执行行为的监督。该两项规定自2009年施行以来,共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7件,其中8件维持、2件驳回、4件更正、1件撤销、2件正在处理。不服县、区法院执行局执行行为、执行措施、执行裁定等提出的复议案件14 件,其中1件维持、5件撤销、1件更正、3件驳回、1件不予受理、3件正在处理。实行听证审查审结的案件3件。

(七)建立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制度。为贯彻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人民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尊严,新余中院于2010年9月制定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意见》,着眼于审判工作大局,在办理案件当中,积极沟通、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力求案结事了。该意见施行以来,中院执行局协助、配合立案、审判部门办理案件财产保全业务,指派执行人员负责实施共计15人(次),财产保全金额高达3000万余元。

以上七个方面是新余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的做法,取得了一些成绩,形成了适合新余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课题组认为,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了一套减少或避免执行错误或不当的预防机制,即超前的救济机制,一些制度和创新执行机制的摸索和实践走在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前面。

(二)基本上符合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状况,并能做到迅速及时,实用可行。由执行机构自行解决,自行实施,减少了中间环节和一些手续。执行权分权运行,同时具备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审查)权,两种权能的属性决定了其职能比其他审判庭更为快捷地实施执行中的权力,涉及面少,成本低,又实用。

(三)根据不同的执行救济类型采取重大事项执行法官交叉合议制、听证制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规范了执行异议救济,以实践的形式填补了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三、执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因欠缺理论的指导以及实践尚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阶段,存在一些尚需完善之处,经调查,课题组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设机构不健全,统一管理运转不灵。

长期以来,新余法院的执行模式由一个执行员包办整个案件的全部工序实行执行案件“一竿子插到底”,从是否予以执行的审查,执行措施的作出到执行财产的处分与分配,甚至涉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争议的处理,一直以来延袭着上述执行模式,内部配置不全,执行实施权和裁决(审查)权不分是主要原因。截止目前为止,执行口上的工作,中院执行局内部配置两科,职责分工不清,一些综合类型的执行权的配置与运行工作,也由这些人员、科室实施,导致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判(审查)行为职责不分,两个基层法院执行局也没有配备相关的下属机构,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审查)权由哪个部门具体实施没有划分,当事人对执行异议及重大事项等裁决,提出司法救济也无处救援。课题组认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能会发生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权益的执行瑕疵的情形,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实现权益的环节,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在此程序中受到侵害或者无法行使,则在审判阶段所作的努力可能前功尽弃。

(二)执行权在内部运行程序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和制约上还存在缺陷和弊端。

目前,新余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流程是,案件采取独任执行,具体个案在执行员手中,案件执行的主要情况由负责案件的执行员掌握,这样可能造成执行的随意性,如早执行、晚执行,快执行、慢执行,执行钱、执行物,由执行人员独自决定,执行监督权被弱化,暴露出执行监督与制约的缺失。虽然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长、院长对案件的执行具有最后的审批权、决定权。但是执行中涉及的异议,一般仍然由该执行员审查和处理,缺少必要的司法监督程序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县、区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对一些应当合议的事项和执行异议,缺乏审查和合议处理的程序,执行活动欠缺公开性和透明度,容易出现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的问题,造成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

(三)两级法院执行工作上下级分权制约机制没有强有力的管理制度约束,彼此各自独立行使执行权力。

新余中院执行局对县、区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缺乏力度。长期以来,新余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基本上处于各自为阵的状况,一些监督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执行工作中,涉及到执行不当、执行错误、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通过正常程序反映的情况很少。但是,在接访当中和案件检查中了解此类案件当事人的涉诉信访比通过正常途径反应的要多。有的案件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定程序去处理,导致涉执行信访,影响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执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不合理不科学原因剖析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加大,社会群体各自利益的博弈加剧,社会矛盾复杂多变,为破解执行难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与新任务,新余法院与时俱进,不断改革探索,总结经验,直面问题,针对执行工作中执行权配置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进行剖析,探讨适合新余法院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认知层面

1、对执行分权运行的意义及重要性认识不足,分权运行流于形式

由于执行分权运行还属于改革中的新鲜事物,制度尚不够成熟,对执行部门的内设机构配置及权力分权运行机制,普遍存在对执行分权运行的意义及重要性认识不足。

2、执行分权运行缺乏系统性。系统是由若干个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要素组合而成,且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要达到执行分权运行这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各要素之间要协调统一。新余两级法院缺乏系统性的表现主要有:首先,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缺乏系统意识,各自为阵。有的案件,执行人员发现裁决书有瑕疵,装糊涂;当事人明知裁决有误而不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申诉,造成无休止的涉执行信访。其次,工作流程缺乏系统性。例如,有人认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审查)权分离就是专人制作裁定书,专人外出具体执行,将一个执行实施行为的过程分割成几部分的执行方式。如果执行员在外执行时突然发现有一执行财产可供保全的线索,按照规定应告知裁决部门作出保全裁定,如果没有及时作出保全裁定,没有及时实施财产保全行为,这一时间差极有可能使保全落空。再如某项执行标的的评估拍卖,负责评估拍卖工作人员有一个对案件大致了解和对该执行标的的位置、状况、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存在等情况的熟悉过程,这个过程又是会影响办案效率。再次,机构运行缺乏系统性。目前,两级法院仅有中院执行局内设执行一科、执行二科,基层法院执行局未设立内设机构,均没有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执行权配置的文件规定设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审查)权分离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不健全,不到位,源头上缺乏分权运行的基础,运行中机构缺乏系统性。

3、执行人员比例结构的矛盾突出。一方面,全市法院实际仅有执行人员27人,低于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达到占全市法院干警15%的比例(目前,全市法院在职干警278人,执行人员应达到42人)。近年来,全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都在1500件左右,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尤其是基层法院执行实施的任务繁重。据统计,渝水区法院有10名执行员,该院平均每年新收案件1000余件,每位执行员平均每两天要办一件案件。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在工作过程中用解燃眉之急、解决眼前问题为重的思想作指导,长此以往,就出现了重执行实施轻执行裁判(审查)的现象。案件的执行工作延袭传统做法由“执行员一竿子插到底”,导致涉及执行异议审查、执行复议工作滞后现象。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也有一定影响。

(二)制度层面

1、制度落实不到位。随着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但制度的执行却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的是思想认识的问题,新的制度出台,学习领会精神不够,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偏差;有的是对制度中的规定避重就轻,简化程序,实行选择性执行;有的是没有严格执行制度中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导致执行权滥用,这样导致执行工作制度虽然实用性、可操作性强,但是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例如,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案,需要经过“四查”程序即“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等财产的查找有无,方能认定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才能报结案,但不少案件缺少“四查”手续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案。又如,执行款到位后,超时,不及时支付;有的执行周期拖长,案卷遗失;有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没有及时送达,导致后续的执行工作被动。以上种种不严格落实执行规范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律严肃性的践踏,影响了全局工作的系统、高效、有序运行,为执行权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行设置了障碍。

2、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制度缺乏法理支撑

在探索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制度的过程中,深感缺乏更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援。作为地方法院,合理配置和运行执行权不能明显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现行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对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救济(民诉法也仅此两条),也没有规定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更没有规定执行异议复议听证程序。因此,在构建独立、系统和完善的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制度体系中,缺乏法理支撑,显得力不从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余法院的执行权配置、科学运行无法运行。不过,从发现的问题中去探讨问题,从基层的实践中为完善理论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要求基层执行人员从执行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总结和思考,通过调研形成立法建议以完善立法来解决执行权配置不不科学的问题。

五、完善执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机制的思考

最高法院法发(2011)15号《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三方面对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执行局与立案、审判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作了原则性阐述,该《意见》对各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执行工作,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等方面均有指导性,如何立足于新余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继续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机制,是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认知层面:深化认识,勇于创新

认识是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反应。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过程,才能完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列宁曾经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同理可证,没有对执行权分权运行的认知,也就不会分权的实践与操作,也就无法推进执行权分权与合理配置的改革。执行权分权运行在目前的执行领域是一个新鲜事物,破旧立新,必须要有反复的认知过程,跳出原有的认知,树立新的认知,需要突破和创新的勇气。因此,要有勇于创新的勇气,敢于接受新的执行理念,摒弃固有陈旧的执行模式,创新完善新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要摒弃重审判轻执行的观念,加大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执行新体制,跳出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创新工作理念,形成符合新形势发展需要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的、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相匹配的管理机制,充实执行人员队伍,完善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以促进执行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

(二)制度层面:完善制度,强化监督

当前,新余两级法院执行监督机制主要通过案件通报、案件评查的途径来实现,监督机制实现的途径有限,遏制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显得乏力,涉执行信访案件增多。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破解执行难?课题组通过调查了解认为,二是要从源头治理,全面落实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规定(试行)》和省法院制定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办法》,从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批转交办、跟踪督办、结果答复、结案销案等各个环节入手,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确保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及时、高效办结。二是要在执行领域推进司法公开,将执行公开,让执行权在阳光下透明化运行。执行公开是不仅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题中之义和有机组成部分,亦是防止执行权滥用,遏制执行权肆意的重要途径。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执行权必然走向腐败,执行权的廉洁运行需要司法的阳光、透明化操作。可以考虑公开执行法官名单,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执行法官选择权,将执行各个环节向当事人公开以预防执行权滥用,也有利于执行申请人了解执行情况以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三是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执行权运行的信息化。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案件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院里案件执行监管体系,由负责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法院内设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同步追踪,实时监督。四是要通过接访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个案执行不当、执行错误等问题,或依职权进入,从源头上预防执行申诉信访的发生。五是要在审查和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实行执行异议听证复议程序,组成合议庭时,可邀请审判管理办公室(或纪检组监察室)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参加合议庭列席或评议。对久拖不执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努力做到两级法院积极协调,现场督办,强化措施,全力化解执行难。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挂牌督办、撤销裁定等执行手段,加大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提升对执行行为监督指导的规范化,并适时挑选一批典型案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剖析,强化警示教育。

(三)机制层面:分权运行,制衡约束

  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可以建立横向分环节,纵向分层次的基本分权模式。根据最高法院《意见》内容,横向上的执行分权的主要是执行个案的分权,以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分阶段运行为主要内容,流程管理、分权制约。纵向上的执行分权主要是指执行领导的分权,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权和执行监督权为主要内容,实行统一管理、系统管理;这种执行权分权运行的新机制使人民法院执行组织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力更趋规范有序。执行权力运行在横向上,主要以人民法院不同执行部门职责范围为界限,进行执行权力的分解,形成权力制约,遏制执行权力扩张,防止执行权的滥用,着重确保执行案件质量,促进实现执行公正。执行权力运行在纵向上,主要以上下级法院分层节制为规则,实行统一的执行工作领导和司法监督,遏制执行权力地方化,防止怠于行使执行权,着重促进执行案件效率,促进执行高效。

如何在执行实践中运行该机制,既能符合新余法院实际情况,又能使最高法院《意见》内容得到充分贯彻,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契合的效果,通过调查,课题组认为,应根据执行法院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执行人员的数量、素质、执行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变化,因院制宜、因案制宜形成多样化的具体运行模式。

1、执行员独立执行制与合议执行制相结合。将执行权先由执行员独立行使,在发生规定情形后,再转为合议执行。使执行裁决(审查)权、执行实施权有合有分,执行组织形式灵活,促进执行权高效运转和提升执行公正度。

2、推行执行案件交叉合议制(什么交叉合议制 没有具体论述和展开分析)。案件合议制具有多人参与、权力平等、共同决策的特点。多人参与,能最大限度的集思广益;权力平等,能最大限度的形成制约平衡;共同决策,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主观片面。对个案中遇到复杂棘手的疑难问题,采取各组执行法官交叉合议的方式,局领导明确合议人员条件、合议内容,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分析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提交合议的焦点问题,交流案件执行的体会,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互学互长,通过集体的智慧解决问题,同时,也能达到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

3、实行执行裁决(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机制。针对目前执行人员匮乏导致执行力量配备不足的问题,在执行裁决(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上,可在执行人员内部进行交叉配置,以执行法官个人为主要执行组织形式,在一定条件下采取合议讨论的方式,实行繁简案件分流管理,即简单案件由执行员独立完成,复杂疑难案件由合议庭或转入合议制执行;也可将执行组作为执行组织形式,重大事项采取合议制;或者在现有执行局一科、执行二科之间进行交叉配置。因办案力量不足,如若贸然实施执行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在执行局内设机构中分别配置和运行,容易导致执行人员内部忙闲不均,执行力量跟不上的问题。可考虑采取在执行一科、执行二科相对固定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同时,进行交叉配置。如执行一科行使执行裁决权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则由二科行使执行实施权,反之亦然,即规避以往以往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包到底,一竿子插到底而缺乏监督制衡的尴尬,又收执行案件平均分布,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执行力量的成效。

4、建立执行组长负责制。在执行合议制的基础上,建立执行组长负责制。为了充分发挥执行合议制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应在保障执行员对其所执行案件主动权的基础上确立执行组长在执行合议制中主导地位的作用。为保证合议庭有规律的运作,避免操作上的无序状态,执行组长统一行使指挥调度权。合议庭内可以分工负责,由执行组长负责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和财产分配决定的审查;对执行程序的开始作形式上的审查;对执行人员执行中需要特别许可和命令的发出许可和命令,如搜查令等。具体措施的实施由执行组长分别配置给合议庭内部成员。

在行使执行审查权时,要按照司法权运行的规律进行,主要以追求执行公正为价值目标。在行使执行实施权时要按照行政权运行的规律进行,主要以追求执行效率为价值目标。

执行实施不是处理双方争议,而是根据已确定的内容去办理,主要体现在依职权进行,因此要特别突出效率。

(四)规范层面:完善流程,规范操作

  从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内容来看,执行实施权的分权运行应该是执行工作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对执行权实行合理的分段实施和集约分工负责的方式,已经过部分法院的试验和探索,有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新余法院在进行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探索的时候,如何选择适合新余法院的模式?课题组认为,执行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决定了不同层级的执行法院其案件类型、财产种类、被执行人群体特征和被执行单位或组织特点、执行环境要素等均存在显著差异,单位的人员结构、综合素质、整体合力等都各有差异。因此,执行实施模式选择也会有所不同。对执行实施分权模式的选择,应结合法院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流程。中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执行标的大,当事人对程序的需求更高,且中院的人力、物力资源较充足一些,可以考虑采取分段运行的模式。即将整个执行流程分为接待、调查、评议和执行四个环节,由多人或两个执行组在案件流程中分别对某一环节负责,最后经执行局局长审批后结案。此举可打破一个执行案件由一个承办人从头办到尾,一包到底的传统模式,体现整体执行工作的专业化、具体执行行为的规范化和各个执行环节的标准化。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不大,有些案件通过更多细致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与当事人的沟通,就能通过和解解决问题,因此对执行人员的责任心以及主观能动性的要求更高一些,在选择分权模式时要考虑这些情况,或采取集约分工模式,即设置专门的财产调查控制组(此职责可由执行局内设综合科承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统一调查、统一控制,如集中调查。案件立案执行后,依职权采取必查措施“四查”:查工商、银行、房地产、车辆信息;与相关联动单位联系选查被执行人有关有价证券等信息以及采取行为限制等措施。所有执行案件的同一类程序和事务都由一类专门执行法官负责,一类人员只负责一个程序阶段,从而实现执行工作人力上优化、程序上细化和方法上简化,减少执行资源重叠浪费,最终提高整体执行效率。这两种模式,实际上都是对执行权的运作进行了适度分解,在解决执行消极不作为和乱作为方面也是一个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五)资源层面:整合资源,优化配置

作为基层法院要把执行权严格按执行裁决(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来细分,从目前的现状和人员配备来看,存在很大的难度。新余中院设置了执行一科和执行二科,也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换汤不换药。面对人员配备不到位,案件执行不等人的实际情况,只能是以解决眼前的燃眉之急为要务。新余法院要在沿袭传统的执行模式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开拓视野,善假于物,借鸡生蛋,利用外力,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执行力,化解执行难。

1、充分利用非执行局审判资源

新余中院于2013年4月1日制定并颁布施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审判岗位法官挂庭办案制度(试行)》,该制度明确规定,不从事审判工作,但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可根据个人自愿,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院政治部,由院政治部统筹安排,将非审判岗位法官挂靠到相关业务庭,协助办案;非审判岗位法官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所挂靠的业务庭,可以主审案件,也可以参与合议庭办案,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

执行局作为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业务部门,需要一批既懂审判业务又能胜任执行工作的执行法官。当前,新余两级法院执行人员(含执行法官)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须采取合议制的方式。为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完成执行工作所赋予的各项司法审查和处理业务,可充分利用非执行局岗位的审判人员挂靠执行局参与执行案件或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同时也可以参与合议庭办案(评议)。这样既有利于缓解执行人员的不足,同时也在审判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了潜能挖掘,多岗位锻炼非审判岗位法官,提高审判资源的使用效率。

2、充分利用法院警务部门人员资源

从执行权的性质来看,它是兼具司法权属性和行政权属性等双重属性但又以行政权为主导和特征的复合型权力。执行权本身的属性决定了整个执行行为的过程必须始终贯彻国家的强制性。而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他们在处置突发抗法事件、维护司法尊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当前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规避法院执行工作,因此,化解执行难题,完全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比如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可能会引起被执行人的过激行为,甚至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在这方面由法院内部警务部门协助,可以有效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如果能适时地让法院内部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将会极大的促进执行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3、充分利用当事人资源,获取更多调查信息

目前,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的任务几乎全部落在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法官压力很大。为缓解这种压力,可以考虑进行压力分解,可以考虑调查执行财产线索的权力授权申请人代理律师等行使,在执行中运用调查令制度。由于执行结果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直接利益,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参与该活动,去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往往更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效果也会更加明显。即使他的债权无法实现,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其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与不满;有利于减少涉执行信访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新余法院可以借鉴这一做法,规定由申请人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调查令,持调查令及生效法律文书向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调查结果向执行法官报告,以便法院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这一举措可以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4、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中的特殊作用

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各行各业,了解民众所想所思,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与民众有着天然的优势。一些执行案件矛盾尖锐、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强烈抵触情绪,一些执行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博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利用自己在当地群众基础较好及熟悉乡土人情的优势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工作有利于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议整段删除 理由:缺乏理论支援和法理依据)

总之,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机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完善的过程,将会随着理论探索的不断深入和实践尝试的不断丰富而不断发展,走向规范和完善。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