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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种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意见建议
作者:卢学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15:00:5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加快,各种矛盾冲突不断涌现,不少群众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导致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问题日益突出。单一的调解方式已远远适应不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广西环江县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调解工作,用创新的方法,灵活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种方式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协作联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该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实践方面的做法。

  (一)建立了“三员合一”综治中心为平台的纠纷化解机制。该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四种职能,构建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协作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截止10月,全县预防矛盾纠纷1214件,调解社会矛盾纠纷1973件。

  (二)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具体衔接机制方面进行了探索。今年,设立了人民调解室,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室成立至今共调解案件262件,其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有168件,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三)县人民法院积极做好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工作。如请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案件,指导掌握庭审式调解程序;法官给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课,两年来,县人民法院先后选派法官进乡驻村培训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共45场次,受训人数5000多人;接受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员个案咨询;尽力协调行政诉讼和非诉案件,推行行政机关自己纠错或解决民事赔偿,当事人撤诉的方式,达成和解。对群体性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视情开展联合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构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意见建议

  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对新形势下构建大调解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该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许多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力量已经难以应对。因此,新时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三大调解”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从而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线,相关职能部门更应高度重视,切实将“三大调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谋划并做好与之相关的工作,推动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真正实现工作理念大转变,摈弃“调解工作可有可无,作用不大”的错误思想,树立起“首先调解”的理念,共同营造有利于“大调解”工作的氛围和环境。

  (二)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

  首先,要成立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制定建立和完善调解长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并明确建立由法院、司法、公安、城建、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总工会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大调解联席会议工作平台。其次,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各领域的调解组织,形成全县上下连接、左右联手、整体联动的覆盖全社会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将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环江”建设的考核体系,明确各调解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良性互动的调解。三是要实行机构队伍、工作制度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的主管机关,要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硬件设施、工作制度和业务开展等各方面提出详细具体的要求,并以考核的方式督促工作落实。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设置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调解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法院要成立相关机构,建立相关制度,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维护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权威。要在诉前或立案、审判、执行等诸环节通过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解等方式,尽量使更多的纠纷消融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对现有的人民调解窗口,各相关部门要探索保持人员力量的长效机制,如可以选送优秀人民调解员轮派到人民调解窗口工作,从而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在调处纠纷数量比较多的行政机关和部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派驻合议庭或设立专门法庭的方式,强化诉讼与行政调解的对接。

  (三)加强指导,努力提高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调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能力、素质的提高。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提高了,调解纠纷的种类和范围扩大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口才能得以真正前移,做到层层过滤,层层化解,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分流案件、疏导矛盾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大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培训力度,采取旁听庭审、案例讲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要把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实效。要选派有经验的现任法官、优秀调解员担任调解工作指导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使其有机会参加审判,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公信力。

  (四)运用职能,依法加大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

  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仍然偏低的现实,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对具有债权内容且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及时受理并予以审查和执行。同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裁判文书的对接,实践中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司法审查前移,在不违反合法、自愿的原则下,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通过简易、便捷的审理程序,用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实现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的,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就应避免随意改变或抛开协议内容重新进行实体审理。

  (五)实事求是,积极探索扩展行政调解的功能和效力

  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应依法确认其效力,以有效提高行政调解的功效。要积极探索利用信访平台,把行政协调的成果及时转化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克服行政调解法律效力的困境,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探索以“警民联调”模式来解决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对于一些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派出所可以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由基层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公安民警协助调委会通过回访制度,监督协议的执行。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调处案件,包括群团组织受理的调解案件,也可以采取上述模式来运作。
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