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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上司顶嘴被开除 获赔7万元赔偿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汪群惠  发布时间:2015-03-18 09:38:2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与上司顶嘴竟遭开除,王某和他的小伙伴都被惊呆了。近日,新余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作出开除决定的公司应当赔偿王某7万余元经济赔偿金。

  王某于2008年11月19日入职于新余市某公司,后因工作表现突出,王某被公司提拔为生产部副部长。2013年10月11日,王某在当天的工作会议上因与上级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论,尔后愤而离场。不想数日后,公司竟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王某公然顶撞领导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给予除名处理。王某对此不服,遂诉诸法律途径。

  新余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第十节规定明确载明“工作不服从上司合理指挥”、“工作场合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的,给予书面警告。同时,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奖惩条例(三次书面警告等同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等同一次记大过,累计三次记大过者予以开除),王某与上司发生口角的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该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赔偿。根据王某的工作年限以及被开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法院认定该公司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74555.6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