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法律网站的发展现状 (一)司法网站概述 司法网站是指在信息化社会活动中国家各级司法机构依据自身的司法活动和权限在互联网虚拟空间所设立的固定面向社会发布消息的地方。在信息化社会活动中,司法网站是国家司法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针对全世界、全社会公开自己司法活动过程的虚拟空间;同时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了解、沟通社会法制现状的重要渠道。从广义上说,司法网站涵盖有:公安机构网站、检察机构网站、审判机构网站、司法行政机构网站。如果从广义理解的司法网站中按照网站所反映的内容性质去进一步细分不同类型司法网站的话,公安机构网站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安机关的网站、警察警务业务网站(如出入境管理网、交通管理网等)、公安媒体网站。检察机构网主要包括:国家各级检察机关网站、检查业务网站(职务犯罪预防网、反腐举报网等)、检察媒体网站(如正义网)。审判机构网包括有:国家各级法院网站、审判业务网站(如知识产权网、涉外审判网等)、法院媒体网站(如中国法院网等)。司法行政机构网包括有:国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站、司法行政业务网站(如:学会网、律师网、公证网、仲裁网等)、司法行政媒体网站(如:中国法制网等)。 由于上述司法网站的概念划分中所含的范围过大,内容过于繁杂,不便于细致分析比较,为节约篇幅、利于论述,本文将司法网站研究的重点锁定在对互联网中的我国法院网站的调研(不包含法院局域网站即内网)。特别是对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主管机关所设立的官方网站展开调研,在各法院网的比较中,除最高人民法院网外,按照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我们在全国30个高级法院中重点按照区域的原则挑出7家代表性的高级法院网站,这7家高级法院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述7家法院网站的栏目设置、内容分类、司法信息公开程度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概述与部分高院网站的现状分析,在调研与总结的基础上,对中、外法院网站的基本特征予以比照,希望能对未来我国法院网站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让互联网中的法院网站更加贴近社会、贴近公民,使我国法院网站能在未来国家法制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更强、更积极的先导作用。 (二)我国司法信息化发展概述 我国法院信息化工作正式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作为我国政府上网工程发起者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从1999年开始着手筹建法院网站,2000年6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网的官方网站正式开通。此后,为加快全国各级法院网站的建设速度,自199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下发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性规划文件,对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起到了纲领性的促动作用。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方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等20余项司法规范性文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按照统一规划、持续发展、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开展信息化建设。[1] 时至今日,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成为目前全国法院基础性建设工作之一,被三次列入《人民法院工作五年改革纲要》之中。特别是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院网站设立制定了一系列人民法院信息化的建设标准,统一了作为司法审判信息管理软件的数据结构和数据交换模式,为全国法院网站的业务专网互联、互通和审判信息交换共享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法院网站的良性推进奠定了基本的前提条件。 截止到2010年,全国90﹪的中级法院、80﹪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内网)建设,全国30家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一级专网应用系统建设,27家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辖区法院二级专网建设,20家高级人民法院基本完成了三级网建设。已经完成网络基础实施建设的法院,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手段在审判执行方面的应用。各级人民法院在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同时,还着力加强在司法为民方面的服务和应用,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步入全面应用阶段。[2] 伴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大政方略的逐步实施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服务是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根本职能,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重要任务。时至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法院都充分认识到加快人民法院信息网络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加大国家财政支持的具体措施促动下,充分利用司法机构网站的时效性、公开性的特点,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高速发展更新的基础上,加快人民法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3] 本文分析的重点在于对公共互联网(Internet )上人民法院设立的法院网站及其公开司法信息程度的调研。特别是对其法院网站中司法信息公开程度、公开方式、栏目设置提出分析与评价,以其与网站建设者们共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动全国法院网站建设工作步伐,使司法审判工作在信息化的背景下更贴近公众、贴近社会、贴近法制的现代化发展。 二、我国法院网站构建分析 (一)我国法院网站发展状况 法院网站,是指能够容许互联网的用户访问,由审判机关设置的文件服务器储存的一系列文件的集合体。法院网站设计者按照预先设计的机构规划将网页串联起来组织成为一个专业网站。按照《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归类,法院网站大多为ORG(非营利组织)或GOV(政府机构)域名注册,也就是在互联网上法院网站归为政府政务网或官方机构网。 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了近年来法院审判业务数字化工作的目标和保障,奠基了全国法院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方向和基本原则。该决定提出:到2010年要建成覆盖全国各级法院的业务网络,推进以审判信息管理和司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各类应用全面,技术和业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基本满足发展需求的审判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初步建立,各项制度将逐步完善,保障体系基本完备,高素质技术队伍基本形成,信息化在促进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的作用日显增强,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等方面员充分发挥出作用。 自2000年以来,我国法院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发展迅速。其主要投资部分均放在审判业务流程的内网中,在大力建全建强法院内网(局域网)的同时,各级法院也积极扩大了对其外网(广域网)的投入,特别是对全国三级法院门户网站的建设中,涉及互联网上全国各级法院网站均已建立(除中、西部地区个别法院外)。按照中国法院网的积极推动,截止到2007年就已建成150余家法院网站。运行几年来,这些法院网站发展的现状如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还鲜有专业人员从网站构建本身去调查分析。 (二)法院网站的基本要素 作为任何类型的网站,都需要具有五个基本要素:目的、资源、技术、对象、效果。[4]其中所谓“目的”就是需求,是网站拥有者让设计者必须明白的首要问题。我国法院网站的设立“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文件中规定的非常明确:法院网站是以司法信息公开、审判业务透明为基本宗旨。在其基本宗旨下法律文献、司法解释文件、审判业务活动、审判裁决文书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的司法信息为其信息“资源”.“技术”包括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和设备更新。作为“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公民、司法服务机构、各类社会团体和法院审判人员。法院网站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定位在维护公平与公正的司法原则上,让法院网站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众与司法审判机关之间的重要沟通渠道之一,保障公民通过法院网站在信息社会中平等获得司法审判信息的权利,全面了解法院审判程序,监督法院司法工作活动,全面体现依法治国背景下未来法制社会的司法公正。 在确立了司法网站的五个基本要素之后,如何有效的、科学的构建网站结构,有效的、科学的构建网站信息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难题,网站构建实质上是对网站内容(即司法信息资源)的有效组织。美国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 Saul Wurman在其创建的信息构建理论中指出:从揭示信息构建的目标和任务来说,信息构建是通过对信息系统内部的信息组织、标识、导航和搜索系统及其它们之间联系元素的设计,完成信息空间的构建,方便用户对信息内容的主动或被动获取的一种设计理念。它通过信息流来引导用户的信息理解行为。[5] 上述信息构建的核心包括:①组织系统:决定内容如何分组,是内容分类的途径。即网站的信息组织需要根据网站内部的属性、受众对象和其它特征,将专业信息分门别类的列出,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系统地组织起来的一种手段。②标识系统:即决定如何称谓和调用各分组内容,并创建一致的标识方案。③导航系统:即网站使用者如何浏览和检索分组内容,制作不同的导航路径(如:导航条、网站地图),方便用户浏览内容。④搜索系统:提供人们所需的与相关文档匹配的检索表达式,满足用户需求。[6] (三)我国法院网站调研分析 本课题以全国行政区域划分为主线,针对150余家法院网站,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和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河北、陕西、四川8家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为主体,用试探性的眼光对其8家法院网站与其网页进行分析,试图通过公开的网页栏目及网页内容来进行分析,找出其不足之处和发展趋势。然后通过对法院网站的比较,摸索适合中国司法实践需求的司法信息公开方式,用现代信息技术促动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使法院互联网站真正成为现代司法信息公开的主流媒体。 针对本课题所调查的8家人民法院网的栏目设置比较,分析其信息资源构建特点与问题。从调查结果来看,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官方政务网站设定有7个一级栏目,(也称7大板块、60个栏目),7大板块的分别为机构设置、新闻中心、权威公布、审判业务、法院建设、办事服务、公众互动。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网设有8个一级栏目、33个分级专栏,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设有8个一级栏目,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设有17个主题栏目板块,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设有36个一级栏目,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设有12个一级主题栏目,陕西高级人民法院设有15个一级主题栏目。 所谓主题一级栏目,也就是专业法院网站信息内容核心构建组织系统。通过网站主题栏目(即内容分类板块),可以看出各地司法审判机构作为司法机关官方网站在信息公开、信息分类、信息内容属性、信息标识等网站系统构建领域所存在的差异与其发展趋势。 以上海高院网与河南高院网做个比较来看,上海高院网中设有8个一级栏目,分别为新闻中心、审务公开、在线服务、律师平台、中介机构平台、诉讼档案查询、视频点播、法苑文化,在一级栏目类分下信息又被分别设立二、三级栏目中展开,如在“审务公开”下设立有:院长简介、法院公告、下级法院地址、法院大事记3个二级栏目。针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栏目,网站特别采取以设置链接子网平台为主,用来容纳更多的有效司法资源,更方便公众查询。如“在线服务”栏目:链接到高院网中《在线服务平台》的子网中,在子网中区别设立:当事人服务区、公众服务区;前者栏目下又具体划分出6个三级栏目:网上立案审查、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办案进度查询、联系法官、网上信访;后者栏目下划分出14个三级栏目:诉讼指南、诉讼文本下载、诉讼收费标准、法院诉讼引导系统、法院场所漫游、走进法院、信访条例、模拟法庭、法官信箱、开庭公告、送达公告、执行公告、监督执行。在“律师平台”栏目中,点击链接至《上海法院在线律师平台子网》。上海高院网共设立链接:在线服务、律师平台、中介机构、诉讼档案四个法院子网平台,来作为独立的信息维护运行系统。这样,通过子网系统可以获取到更详细的分类司法信息,通过这种子网栏目链接可以更加细化信息的分类,更便于公众对司法信息专业栏目内容的理解和检索词语的选择,从而使得该高级法院网主页栏目条块分明、设置简洁。相比之下,河南高院网的主页被类分为36个一级栏目,一般的公众很难准确找到所需类目的信息内容,必须通过反复点击链接目录才能大概知道所需信息的藏身之处。相类似的网站信息架构设计在其它法院网中均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如何科学、有效的设计与架构司法信息在法院网络空间的合理结构,使整个司法信息资源形成一个完整的、合理的架构知识体系,使零星的、分散的司法信息有效的整合成一个完整的司法知识体系,逐步实现全国法院网统一检索界面,统一标准定位、统一主题内容,科学划分级别等次的检索语言,将有助于在未来社会中让法院网站真正成为公众解决司法问题、查询审判信息的首选窗口和知识仓库。成为公众走进司法机关、了解司法公正的首选门槛;而不能像森严戒备的法院大门,令人生畏,成为只是法院宣传自我的一个窗口。 三、中外法院网站比较分析(以美国为例) (一)美国法院网站基本发展脉络 美国最高法院、13个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及其各自下属的地区法院(初审法院又称审判法院,一共有100多个分散在美国各州及其海外领地)。因联邦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系统:从地区法院(初审法院又称审判法院)- 上诉法院(中级法院)-州最高法院。一般州最高法院审理过的案件还可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的政治制度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又加上联邦制(州政府相对独立于联邦政府),所以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及其各自下属的地区法院、各州各级法院网站的建立和发展并不统一。但是,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美国联邦和州各级法院都纷纷建立网站和通过网站来转播法院的各种信息。 美国13个联邦巡回法院也相对独立,为了联邦法院之间的协调和管理,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创建了“高级巡回法官会议”(Conference of Senior Circuit Judges,28USC§331),后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加入,会议名称改为“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现在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为首、各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各地区法院推出一名法官、以及国际贸易法院的首席法官组成。这个会议很重要的一个工作是制定和修改联邦法院的各种程序法。会议的常设行政管理机构为“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这个办公室负责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及其各自下属的地区法院网站的发展和协调。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还制作和管理联邦法院导航网站,其网址为:http://www.uscourts.gov/court_locator.aspx. (二)美国法院网站子栏目设置 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例(http://www.supremecourt.gov/) 最高法院网站的首页有四大内容: 1.Supreme Court Documents 最高法院文件 (1)Docket 案卷 (2)Docket Search 案卷检索(可以检索到所有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了当事人名称、上诉日期、原审法院、各级诉讼的时间表和结果、各种诉状和答辩状的列表、代理律师名称和办公地址) (3)Case Distribution Schedule 案件分配时间表 (4)Special Master Reports特别指派案件调查员的报告(特别指派案件调查员是由法院特别指派的调查员,他们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运用现有法律进行分析,并写出报告。特别指派案件调查员一般是从法官中选派) (5)Oral Arguments 法庭辩论(提供法庭辩论的时间表,在庭审的当天就即时提供庭审的录音和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的辩论词的全文文字记录,给公众浏览) (6)Merits Briefs 诉状、答辩状(如何投递和检索诉状和答辩状,并提供链接到美国律师协会网站上的免费的美国最高法院自2007年10月以来的诉状和答辩状的数据库。诉状和答辩状大多由Lexis和Westlaw收集,在它们各自的法律数据库里出版,检索是要收费的。美国公众可以到相关法院复印想要的诉状和答辩状,但要付检索费和复印费) (7)dBar Admissions 律师资格(列出律师申请代理客户到美国最高法院出庭的条件即申请表) (8)Court Rules 法庭诉讼程序规则(美国国会曾立法授权联邦法院有权制定和修改各种诉讼程序法和规则) (9)Case Handling Guides 投案和接案指南(详细列出向最高法院投递上诉案的要求、费用、方式等信息) (10)Opinions 法庭判决书(包括了美国最高法院最新的判决书和自502卷以来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的pdf版本的下载) (11)Orders and Journals 裁决令与法庭日记(最高法院每天收到的上诉案件很多,大多数案件被裁决不受理,故裁决令大多是不受理令。还提供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法庭日记PDF版本的下载。法庭日记包含了有关每个案件处置的结果、列出了被复查的下级法院的名称、列出了当天通过法庭辩论的案件及其律师、当天的各种通知公告、被准许在最高法院出庭的律师名单。法庭日记不登判决书。) 2.Supreme Court Information 最高法院信息 (1)About the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介绍(包含了最高法院详细和简单的解释、现任大法官的简历、美国开国两百多年来的历届大法官的名字及其题名总统的名字、如何申请旁听最高法院的庭审、等信息。) (2)Visiting the Court 访问最高法院 (3)Public Information 公众关心的信息(包括了最高法院新闻发布稿、提供给媒体有关案件的建议稿、大法官们在美国各地演讲稿、首席大法官年度报告、最高法院大楼现代化装修规划、等信息) (4)Jobs 工作机会(除法官以外各种行政管理人员招聘职务、法官助理等实习机会与申请方式) (5)Links 相关链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的链接) 3.Recent Decisions 最近的裁判文书(即最高法院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一般在判决的当天就全文公布其受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以下为2012年3月6日从美国最高法院网站首页上拷贝下来的最近裁判文书列表: 2/29/12 - Kurns v. Railroad Friction Products Corp. 2/22/12 - Douglas v. Independent Living Center of Southern Cal., Inc. 2/22/12 - PPL Montana, LLC v. Montana 2/22/12 - Messerschmidt v. Millender 2/21/12 - Marmet Health Care Center, Inc. v. Brown 2/21/12 - Wetzel v. Lambert 2/21/12 - Howes v. Fields 2/21/12 - Kawashima v. Holder 1/23/12 - Ryburn v. Huff 1/23/12 - National Meat Assn. v. Harris More 4.Calenda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联邦最高法院工作日历 << < March 2012 > >> S M T W T F 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Argument Days法庭辩论日 Non-argument Days法庭没有辩论日 Conference Days会议日 Holiday The Chief Justice's 2011 Year-End Report 首席大法官2011年年终报告 (三)美国最高法院网首页栏目设置特点 1.图文并茂,栏目信息一目了然; 2.栏目链接顺畅; 3.将公众所关心的信息栏目放在首页。 (四)美国法院网司法信息公开情况 虽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没有涉及到司法信息公开,但美国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审判公开性保证了美国司法信息一直都是很公开的。所以美国司法信息的公开主要不是通过国会立法来保证的,而是因为美国司法界的传统习惯和美国公众的监督。 (五)美国法院网中司法信息公开类型 1.与投诉、受理和审理案件有关的信息 主要是案卷(court record)。案卷包括了案卷目录(docket sheet)和投诉的有关文书和材料。还有诉状、答辩状、申诉书、证词、证据、给陪审团做决定的指令(jury instruction)、判决令(order)、判决书(opinion)等。 2.与审判程序和规则有关的信息 如庭审规则(court rules)。 3.与法院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 如法官的简历、薪水等。 第一大类的信息对涉案的当事人及其律师都是可以公开的,而对于公众一般也是可以依申请而公开的,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外。 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所以判决书一般都是可以公开的,但不是所以的判决书都有公开发布或出版的必要,因为多数的判决书的案情、依照法律判决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如果所有判决书都公布出版会增加公布出版费用和给检索者带来过滤信息的麻烦。而且,对于案情清楚和适用法律清晰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书都是很简单的。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案子审理的结果出现如下的情况之一,法院应公布出版该判决书:①建立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则;②推翻、修改、解释了以前的判例或以前判例中的一个法律规则;③用现行的法律规则适用在一个新的情势或现象上;④对一个公众所关心的法律问题或现象进行论述;⑤判决书中带有其他法官的附议或反对意见;⑥点评已公布出版的下级法院的判例或行政机构的裁决;⑦被美国最高法院审议过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书[7]. 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和州的地方法院的网站一般都及时地发布公众最关心司法信息--判决书。多数法院网站在其法院宣判后的当天或两三天内就将相关的判决书上网公布。因为互联网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广泛被使用,所以美国多数法院网站上公布的判决书是1997年以后的判例。 (六)中国与美国的法院网站栏目设置之差异 例一: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和美国联邦法院网(uscourt.gov) 主页板块比较 , , , 上表栏目说明: 中国法院网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报社主办,国内最大的法制新闻网站;同时也是中国法, 院系统的门户网站。 美国联邦法院网是有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主办,而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只不过是一个美国联邦法院的协调机构,所以它内容主要是与联邦法院审判业务有关的信息,如案卷Court records(几乎包括了所有向联邦法院起诉的案件的档案)和所有联邦法院网站的检索和链接。(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公众可准入的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包括当前所有破产和上诉法庭的案件和摘要信息500万个案件文件。在电子归档了之后,这些是可利用的。其他法律系统不提供作为对同样多案件信息的迅速提供。 中国法院网站信息主要是以报道法制新闻为主,而美国的法院网站则是以发布正在审理的案件相关信息为主。这种差异主要是和两国不同的司法体制有关。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司法体系也是自上而下,从最高人民法院各个审判庭到地方法院都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的指导,法官的工作不仅审理案件,还要积极为当事人调解,地方法官甚至主动访问涉案人员和单位,调解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而美国联邦各个巡回法院及其各级法院都相对独立,法官的工作主要是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判案。 例二:中国最高法院网(court.gov.cn)与美国最高法院网 (supremecourt.gov)主页板块比较 美国司法系统广泛利用信息影响下关于信息开放性的政策声明:美国法院系统有义务确保向人民开放某些司法程序中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已创建出法院信息通过互联网数据库、法律网站和其他无线通信广泛的访问性。法院的公开是美国政府植根于民主的根本。人民有权知道正在制衡制度的那些作为民选官员所作出的决定。整个政府,包括司法系统是对公众负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个人的自由。 当然,这种可用性的信息开放会带来一些弊端,但从根本上讲,信息时代已经大大改善了司法系统和司法制度,司法的透明度将提升决策和采取对法律更有可能统一的解释。 四、司法信息公开与法院网站 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使得社会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对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社会公正体现的审判机构,在信息化技术的促动下也同样加快了自身体制的变革。增加司法透明度,落实宪法精神,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已经成为近年来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在公开、透明的民生呼唤下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正在向实质性的阶段迈进,这其中作为审判机构主办的法院网站发挥出的作用更加日显突出。 (一)我国司法信息公开现状 1.法院网站司法信息公开情况 如何支持司法公开进程,加强法院网站建设是各级司法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自2009年以来,最高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厅审活动决定》等文件;2010年5月又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制定了严格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司法公开工作推进,司法公开的观念逐步深入到法院管理理念之中,司法公开的方式不断创新,内容不断丰富。利用网络技术推动司法公开,被作为近年来全国法院建设的首选推动工作。 司法信息的公开是司法公开中的核心内容,但如何通过网络技术来规范司法信息的公开过程,通过网络来保障公民对法院各项工作实现“四项权利”的落实,是最终衡量法院网站建设整体水平的主要标志。分析网站设立的成败不能离开对网站建设的五个基本要素,即:目的、资源、技术、对象、效果的综合评价。 法院网站设立目的是为司法信息的公开服务,其资源是法院司法信息的传载,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涉及司法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立案公开、厅审公开、执行公开、诉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8]作为法院机构的官方网站,应围绕上述六个方面来确立未来法院网站信息转载内容的基本框架。在现实中,我们看到部分法院网站中真正涉及六个公开内容的司法信息栏目并不突出,构架设计思路不清晰,对网站中信息检索的手段单一甚或没有,各栏目之中的相关链接条目思路混乱,进而导致真正有价值的司法信息被掩埋在海量信息的深层之中。即使作为法律专业人员,要想在网站中查询有关司法信息也是较耗精力的难事,更何况普通民众。所以,作为未来法院网站的发展应以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三公开”原则来指导基本方向,具体遵循“三公开”设置网站架构,克服目前仅仅将其作为司法宣传窗口的旧观念。这就要划分法院媒体网站与官方机构网站的性质与功能作用,在具体规范内确立法院官方网站司法信息的权威性上传。 2010年10月,作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该决定针对法院实际公开工作对确立的100家公开示范法院提出了24项具体公开工作的要求和评判标准,其中9项标准涉及到法院网站的信息公开。[9]这充分证明,法院网站建设在未来司法公开过程中所承担的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2.司法透明度调查 如今,社会评价法院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首选目标就是对互联网上中国各级法院官方网站的信息发布程度给予评判。作为中、外法律界目前对司法公开的评价入口也是通过测评法院网站为切入口。例如:2012年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年卷》中发表的首篇针对《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就是2011年开始启动的中国司法透明度调研和测评活动的结果。该报告以法院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分析了中国司法透明的现状及问题。在该报告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对2011年间全国26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院网站进行司法公开情况跟踪调研和测评,其调研内容主要围绕法院工作信息、诉讼指南、审判信息、执行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五个方面的司法信息公开程度为基点展开调研与测评。[10]正如该报告前言中所指出:实现司法透明的途径有很多,开庭审判仅仅是比较传统的途径之一。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对了解正义需求的日益提升,司法透明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要求做到司法机关各类活动公开,不仅要求对当事人公开,更要求对社会公开。随着电子政府(E-gov)的推进,法院网站不仅给政务活动带来了巨大变革,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司法全方位透明公开有了可能和有效的途径。该报告最终调查的结论是:法院网站建设情况五花八门,其现状远远落后于政府网站建设。造成落后的原因作者分析是:法院工作人员主动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公开信息、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的意识不高,法院信息公开情况不佳与网站建设缺乏明确的标准依据有关。[11] 3.司法信息公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中国各级政府网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在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官方网站日前已经成为公众查询政府信息的主要渠道。目前,各级政府网站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法规条款,不断扩大信息发布范围,以适应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要求,逐步完善与健全社会各阶层对政府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施。进而比照法院网站的情况,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但是,文件大多内容只涉及其原则性的提示,缺乏具体主管机构明确制定的网站资源建设标准依据和司法透明度权限,也就是说:主动公开内容不明确,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缺乏法定的依据。况且,大多数法院网站缺乏信息互动平台,司法信息查询不能通过依申请程序和网站窗口实现对话,对网民来说司法信息无法通过网络实现互动来获得。其次,各级法院网站栏目中的数据库检索手段单一,作为当事人真正需要的有价值信息查询困难,而新闻类报道充斥网站空间。 (二)法院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 1.司法信息公开的定位不明确 从目前现状分析,法院网站建设中所遇问题,首先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定位。当前,司法信息的公开并未被列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之列,司法信息本身也未能设立出严格的定位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从该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目的,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务的公开内容,都与司法信息公开的要求相一致,但文件却以“司法公开”为定义,显然这里并未完全区分“司法公开”与“司法信息公开”两者的性质。作为该规定中“六项司法公开”的内容,那些具体内容应该确定为司法信息?确定司法信息的标准和公开依据是什么?具体到那类司法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作为各级法院网站必须上传公开的司法信息层次如何确定?这些均缺乏有效的规范依据和条款。 2.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不明确 针对未来法院网站建设与发展来说,确定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是相当重要的基础,这本身并不是网站自身所能决定的政策导向;但是它影响到、也决定到未来法院网站发展的大方向。这是因为从目前国内法院网站的现状看,完善与加强法院网站建设无论从技术层面上或财政支持层面上都没有任何的阻碍,问题只是需要确立网络上全国司法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特别是确立司法信息公开法定化保障机制,具体明确各级法院网站的定位与职责,统一规定法院网站在司法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司法权威性发布。 (三)司法信息公开与法院网站建设之对策 1.明确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统一法院网站建设标准 对公开组织结构信息、法院新闻、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司法解释、文件报告、公众互动等信息确立具体规范。 2.利用网站实现法官信息公开 包括对审判人员的姓名、职位、职责、选拔、任命及其财产、履职等信息的公开。 3.严格规定庭审执行程序的公开,设立法定时效内的上传公开依据。 实行庭审直播、录播制度,优先占据媒体及网络司法信息的传播导向。 4.具体规范司法文件公开范围 司法文件上传范围要具体化、扩大化,建立公开流程的问责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及其所有司法文件与案卷都应原则上在网络公开或在网站上有针对性的信息指向和互动解答。 5.充分关注与研究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 作为法院裁判文书是法院目前最大内容的公开信息,如何完善与发挥裁判文书在未来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是未来法院信息公开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前,法院网站对裁判文书的数据库建设缺乏统一性并且各法院及其不规范,对大量裁判文书的数据处理技术过于简单,无法检索或检索手段单一导致利用困难。应统一裁判文书数据库建设,委托大型数据开发商建立强大的检索程序,实现裁判文书、司法文件、法律文本超文本链接技术将是未来法院网站最理想的数据发展方式。 6.建立严格的司法信息公开例外制度 在司法信息公开原则和例外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让法院网站的发展沿着司法公正的原则不断向前迈进。[12] 【作者简介】 田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副研究员。 罗伟,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图书馆研究员兼法学讲师。 【注释】 本文为北京市法学会2011年重点研究课题《中外法律网站比较研究》的前期调研部分之一。 [1]《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引自北大法宝:http://vip.chinalawinfo.com. [2]《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引自北大法宝:http://vip.chinalawinfo.com. [3]《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引自北大法宝:http://vip.chinalawinfo.com. [4] 朱光宇:“网站构建的五个基本要素”,载《内蒙古大学学刊》 2007年第4期。 [5] 朱光宇:“网站构建的五个基本要素”,载《内蒙古大学学刊》 2007年第4期。 [6] 李海燕:“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方法及在机构网站构建中的作用”,载《医学信息学杂志》2007年第6期。 [7] 根据 U.S. Ct. of App. 5th Cir. Rule 47 and Ohio Revised Code, Supreme Court Rule 2,establishes a new rule of law, or alters or modifies an existing rule of law, or applies an established rule to a novel fact situation; creates or resolves a conflict or authority either within the circuit or between this circuit and another; discusses a legal or factual issue of continuing public interest; is accompanied by a concurring or dissenting opinion; addresses a lower court or administrative agency decision that has been published; or, is a decision that has been reviewed by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8]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2009.12),见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 [9] 《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2010.10),见北大法宝http://www.chinalawinfo.com/. [10] 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3月版,第257页。 [11] 李林主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0》,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3月版,第278页。 [12] 刘爱良:“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重构、检讨与展望”,载《时代法学》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