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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法院审结全市首例小灵通退市纠纷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5-03-17 07:59:3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因小灵通退市引起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新余电信公司赔偿原告3个月的小灵通基本费用及来电显示费用共计45元,驳回了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新余电信公司恢复小灵通服务,并承担20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于2003年在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办理了小灵通通信业务,月基本费用为12元,来电信是费用为3元,由于通信技术发展,国家工信部于2009年1月9日下发文件,要求原小灵通使用的频段让位于3G网络,2010年2月,新余电信公司发布通知,原小灵通用户可以选择升级更换手机业务(费用只减不增)或选择直接退网,新余电信公司将上述政策告知了原告黄某,黄某拒绝并继续使用小灵通,2014年5月,小灵通通信出现信号不好,新余电信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在新余晚报发布公告,正式停用了小灵通通信系统。2014年9月2日,原告黄某向渝水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继续保持通信服务,赔偿2011年1月至小灵通通信恢复止的通信基本费用及来电显示费用,并承担因不能使用小灵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新余电信公司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该合同已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小灵通服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就已向原告黄某说明了国家政策,并提出了可以保护原告黄某利益的优惠政策,但原告黄某拒绝办理,且原告黄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对于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新余电信公司承担经济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新余电信公司自认在2014年5月开始小灵通开始出现信号不好的现象,并收取了2014年5月-7月的基本通信费用及来电显示费用共计45元,故被告新余电信公司应赔偿原告黄某2014年5月-7月的基本通信费用及来电显示费用共计45元。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