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研报告
作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5-03-12 11: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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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过国家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以2009年之后花都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为蓝本开展调研,发现职业放贷现象较为严重,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征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形成报告如下: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年均增幅达24%
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从377件持续上升至864件,升幅达129.18%;而2014年1至10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52件,已达到2013年全年的1.22倍,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830件增幅为26.75%。与同类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比,除2011年外,其余年份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量均远远高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见表一、图一、图二)
(表一)
2009-2014年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情况统计表(单位:件)
年份项目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1-10月
民间借贷收案数量
377
430
571
642
864
1052
增幅
14.06%
32.79%
12.43%
34.58%
26.75%(同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收案数量
283
198
748
269
574
541
(图一)
(图二)
(二)近两年涉案标的呈现翻倍增长趋势
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从1.71亿骤然上升至4.68亿,升幅达173.68%,尤为突出的是2013年与2014年增幅已经达到翻倍水平,2014年1至10月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4.34亿增幅为103.00%。
2013年以前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呈略有下降的平稳态势,2013年以后呈爆发式增长,意味着2013年以前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基本是同步增长,但2013年以后诉讼标的额的增幅远远高于案件数量的增幅。2014年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已达2012年的2.22倍。(见图三、图四、图五)
(图三)
(图四)
(图五)
(三)大标的额案件数量急剧上涨
如果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定义为小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定义为大标的额,2013年以前小标的额案件还占民间借贷纠纷的主导地位,但从2013年开始,10-50万元标的额案件数量首次超过小标的额案件数量,居于主导地位,50-100万元标的额案件呈缓慢增长趋势。需要警惕的是2014年1-10月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前三年数量的总和,占比达18.35%;近几年单笔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如2013年为4件,2014年1至10月就达12件。(见表二、图六、图七)一般而言,民间借贷中借贷标的越高,资金更会趋于流向利润率高的领域,资金管理难度也越高,放贷人“专业化程度”——职业化倾向也越高。
(表二)
2011-2014年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额情况统计表(单位:件)
标的额
年 份
10万元以下
10-50万元
50-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无明确标的
2011年
306
168
42
52
3
2012年
288
243
53
56
2
2013年
343
349
82
84
6
2014年1-10月
350
396
120
193
11
合计
1287
1156
297
385
22
(图六)
(图七)
二、“职业放贷”案件样本分析
“职业放贷”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一个科学的、严谨的内涵,通常指“个人从事高息放贷,就是民间俗称的高利贷,或是资金实力强的放贷人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是企业从事民间放贷。”法院很难直接认定一个人是“职业放贷人”,但是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样本分析依然可以管中窥豹。
(一)原告人数与受案数比例低,越来越多的案件原告为同一人
一般一个民间借贷案件最少有一个原告,即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人数与受案数的比值最低为1:1。但由表三我们可看出近三年这一比例从未达到1:1,而且略有下降。(见表三、图八)2012年-2014年10月,当事人以原告身份在花都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共有126人(见表四),诉讼最频繁的一名当事人达到15次。
(表三)
2012年-2014年10月民间借贷原告人数与受案数对比
年份
原告人数(人)
受理案件数(件)
原告人数与受案数之比
2012年
521
642
0.81:1
2013年
704
864
0.81:1
2014年1月-10月
806
1052
0.77:1
(图八)
(表四)
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出现三次以上的人数统计
次数(次)
3-5
6-9
10以上
人数(共126人)
103
15
8
(二)系列案较多,部分当事人既当原告又当被告
立案庭立案时认定系列案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同一时间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系统自动列为系列案,由表五可见,民间借贷案件中系列案数量不容乐观,其中今年1-10月,系列案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见表五)。调研时还发现,在不同的时间点,一些当事人在本案中做了原告,又在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中做了被告,如当事人钟某某2011年以来,共有9次涉民间借贷案件,其中2次作原告,7次做被告。这些当事人以多重身份出现在法庭,影射出民间借贷“职业化”市场的复杂性。
(表五)
近四年民间借贷系列案数量统计
年份
2011
2013
2014年1-10月
案件数量(件)
132
139
340
占比
23.12%
16.09%
32.32%
(三)因索债导致的非法拘禁案件比重高
许多放贷人在投资人与借款人心目中是非常讲信誉的,这一良好的形象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地位、经济实力、背景基础之上的。少数放贷人与黑势力勾结,采取暴力与非暴力手段来讨债,甚至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达到目的。近三年来,花都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多数与追索债务有关(见表六),追债人往往是刑满释放的人员。
(表六)
近三年花都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统计
2012年
2013年
2014年1-10月
非法拘禁案
30
14
20
因追债导致的非法拘禁案
24
9
14
(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职业化特征明显
一是通常采用格式化合同,期限较短。八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据、借条、借款合同采用格式化形式,内容除金额、签名、身份证号码、日期等是手写体外,其余内容均为格式固定化的打印体。此类案件通常借款期限较短,一般在3个月以内。
二是无明确约定利息,放贷款项由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两部分组成。此类案件放贷人通常会将高额利息(通常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合同中不单独列明示之,或者约定畸高的违约金、复利等名目达到高利贷合法化之目的;支付方式也较为特殊,通常银行转账为本金部分,而现金支付就是隐藏的高额利息;借款合同经常声明不签收据,以掩盖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事实。
三是资金来源不限于自有资金,放贷人多人多户头转账,支付方式隐蔽。该类案件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自有资金出借,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不高,一般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月利率在3%-5%;另一种不仅是以自有资金出借的(但自有资金也很充沛),还通过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家族式经营等为载体向社会募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甚至出现月息20%以上的),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很高,金额较大,动辄几百上千万。审理中还发现,该类案件原告往往以亲戚朋友的名义在本地或外地多家银行开设户头,具体表现在所出示的银行流水账汇款账号来自同一人不同的银行,甚至来自不同人的多个账户。在网络银行盛行的今天,许多原告也采用更隐蔽的网银方式进行交易。
四是放贷人一般都熟知相关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强。该类案件原告一般都深谙借贷规则,善于利用法律漏洞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当产生纠纷时多会聘请律师;放贷人放款前通常会全方位考察贷款人的资信能力与社交情况,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再做决策。此类案件90%以上都有担保人(有些案件担保人会达到三人),而且这些担保人有相当部分就是牵线人,也有一部分是贷款人,另外,没有担保人的案件放贷人与贷款人彼此信任关系较高。
五是“职业化”程度高的放贷人更倾向幕后操作。审理中发现,还有一部分职业放贷案件标的动辄几百万以上,原告诉讼能力却比较低。这些原告甚至年龄不到25岁,法官问到他的工作,都是小公司职员,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与社会经验参与如此庞大资金的交易,如果是其父母放贷,几百万的债务纠纷却交给孩子打理自己不出面,显然常理上也说不过去。例如,近期花都法院受理一起标的额达50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只是一位1994年出生的女性。还有一些案件也很典型,原告出庭后很少发表意见,而是由其带来的一个人(或男友、朋友等)主要来发表意见,而这个人表面看与本案无关,但实际上确是实际的操作人。当然,这类标的额巨大的案件,隐藏在背后的真实放贷人会委托不同的可信赖的人参加诉讼,所以反映在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原告身份很少重复出现,但是这些不同原告委托的律师却共同指向相同的几名律师。
三、危害
(一)资金链断裂投资人血本无归,老板跑路缺席判决率高
职业放贷往往涉及金额较大,现在经济形势低迷,许多借贷人经营不善躲债出走,还有许多借贷人再把钱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玩着“击鼓传花”的游戏,资金断裂后携款跑路,最终导致众多放贷人或投资者血本无归。
民间借贷案件存在众多“老板跑路”或“躲猫猫”的情形,缺席审理案件占比高达50%,比任何一种类型案件的缺席审理率都高,也是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长期在低位徘徊的首要原因,同时也导致法院判决执行难,债权人的权利沦为“空头支票”。
(二)诱发其它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表面来看,“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其本人或者他人,但深究发现,不少资金最终来源却是银行。现在很多居民以房产抵押或者信用等方式以月息0.7%-0.8%先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以2%-4%出借给职业放贷人,甚至有些直接把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租借给职业放贷人使用。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导致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案件的大量爆发,直接影响家庭和谐的稳定,甚至导致妻离子散、兄弟反目成仇。
职业化程度高的放贷案件除了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案件,还易导致绑架、故意伤害、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增多,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职业放贷利润高、诱惑大,吸引了市场上众多的流动资金,使得资本市场流动性泛滥,而实体经济资本更加缺乏,一方面,从国家层面来讲,投资性货币M2过高,国家不能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现实货币M1又非常缺乏,嗷嗷待哺的实体经济急需血液输送,这一矛盾体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职业放贷规模不断扩大,其主要原因有:①闲置资金充裕;②利率倒挂;③宏观信贷政策影响;④投资渠道狭窄;⑤逐利思想的驱动等。由于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的日益加剧,而职业放贷可以更好地满足个人、企业的资金需求,加之相关法律的约束滞后,导致职业放贷蓬勃发展。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正规金融渠道政策所限、资金供求矛盾凸显。当前,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条件苛刻、授信期短,为职业放贷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央行紧跟形势对货币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由高速扩张迅速转向为适度紧缩。2010年以来,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贷款规模严格控制,使得各大银行贷款量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紧张,并优先满足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需求,导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
(二)职业放贷优势突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正规金融相比,职业放贷虽然利率较高,但其方式灵活、便捷,对借款人不设门槛,利率之外也没有时间和其他抵押、评估以及交际等费用成本,借款公司广告里也突出这类优势如“方便快捷、当天得款”、“个人贷款,有无抵押均可,可凭身份证当日取款”等等,这种优势恰恰迎合了许多个人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急”、“少”、“频”等特点。
(三)投资渠道受阻。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累积,闲置资金比较充裕。但由于现在楼市套现难、股市低迷风险大、实体经济不景气,投资渠道受阻,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刚好满足了寻找投资出路的私人资本逐利之所需。
综上所述:职业放贷由于具有交易方式简便灵活,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等方面的优势,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正规金融借贷市场的份额。
五、建议
(一)开辟多种投资渠道,加强对民间闲散资金的引导
传统的放入银行赚取利息已经不为现代人们所接受,对于民间闲散资金重在疏导,让其在经济运行中发挥更重要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当开辟多种投资渠道,例如出台相应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大力推进资金需求旺盛的如铁路、地铁、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建立畅通的渠道允许普通民众购买地方政府债券,鼓励民间资本流向城镇化建设、农业集约化进程等领域,激励国有企业带领民间资本进驻国外的资源、土地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当中。地方政府也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民间资本铺路搭桥,引导其在更广阔的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多部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放贷”
“非法职业放贷”涉及人员关系复杂,信息灵通,尤其是反侦查意识较强,对其监管必须牢固树立“多部门协作”的意识。充分利用银监会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仔细排查“非法职业放贷”的线索,摸清各个环节及人员的具体情况,实时跟进大额现金转移、传输等交易。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整顿超范围经营;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赌博犯罪、吸毒贩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与高利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和联系,认真搜集、分析法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职业借贷”蛛丝马迹,及时作出准确评估,将有可能发生的“非法职业放贷”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典型案例向公众宣传“非法职业放贷”违法犯罪的欺骗性、高风险性、社会危害性。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众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广泛发动公众共同抵制“违法职业借贷”行为,不涉足、不参与。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提供线索奖励基金,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职业放贷”的良好态势。
(四)构建大金额借贷备案制度
探索建立大笔金额民间借贷第三方登记备案制度,借贷金额可以50万为限。该制度可以对民间借贷市场有效监控,防止“非法职业放贷”,亦不会干涉当事人双方签署合同之自有。
(课题组组长:曾醒萍;副组长:崔友爱、高亮、龙兰军;成员:罗海、刘振华、田凯晋、周艺、宁宇;执笔人:田凯晋、龙兰军、宁宇)
⑴本文中数据除另有说明外,均来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数据统计。
⑵主要包括自然人或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性机构之间的借贷案件。
⑶花都法院有权管辖标的额为8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⑷2014年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为33.22%。
⑸2014年,花都法院共审理2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皆属于涉群体性上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