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者中心”向“受众中心”转变——司法公开信息传播的主导模式和路径选择
作者:鲍慧民 陈 丽 顾 飞 发布时间:2015-03-13 1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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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近些年,全国各级法院不断探索司法公开的形式,让“公正看得见”、“高效可感受”、“权威能认同”。从传播学角度来看,一切司法活动的存在和表达形式都是具有可流动性、可传递性的“信息”,司法公开通过种种方式实现了该种信息的交流与分享,是一种典型的“传播”行为。
一、实证分析:司法公开信息传播的效果
司法公开传播过程中存在传者和受众两类主体,法院作为传者是传播活动的起点,包括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在内的一切能够接触司法公开信息的人作为受众是传播活动中信息流通的目的地。以往司法公开简单以“传者中心”为主导,忽略受众的感受与评价,导致传播效果[1]低质化。本文对司法公开传播效果的实证分析将以“受众中心”[2]为视角进行解读,其中部分统计数据来源于《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
(一)“庭审公开”信息传播现状及效果
小结:对于常规案件的庭审旁听,法院持基本开放态度,但对于公众、媒体关注度较高的涉民生类重大、热点案件,却往往会被设置诸多旁听阻碍,信息传播受到严格管控。近年来新兴的庭审网络直播尽管突破了庭审旁听时间及空间的限制,但其呈现的程式化、单调化和碎片化模式,难以满足受众对庭审信息公开的需求。
(二)“执行公开”信息传播现状及效果
小结:执行阶段直接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利益的最终兑现,当事人对执行信息公开的渴求较审理阶段更为迫切。当前,法院各类执行公开内容多为程序性公开,实体性内容如财产调查情况、财产评估拍卖结果、执行款物分配交接情况、案件中止终结理由等,执行人都无处知晓,致使实践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执行信访仍高位运行。
(三)“文书公开”信息传播现状及效果
小结:从受众角度看,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缺乏统一的全国法院文书公开网站,部分地区公众仍无法通过网络获取裁判文书信息。二是重大、热点案件判决后,裁判文书公开滞后且隐蔽,公众无法全面了解裁判要点和细节,媒体则会“断章取义”进行报道和评论。三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裁判文书库作为数据资源开发不足,法律专业人士或院校学者想学习、利用数据无从获取。
(四)“审务公开”信息传播现状及效果
除上文提及的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三大平台”[11]建设外,各级法院还积极探索审务公开的新模式。
小结:审务公开的受众多为不特定公众,因其与个案无利害关系,故并不关注公开的“细枝末节”,“人们关注司法审判的目光转向对司法的监督和社会秩序的指责”。[13]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的审务公开内容并没有真正回应公众和媒体监督司法的需求,仍偏重“自我形象展示”,宣传痕迹明显,与受众互动呆板,且重大热点案件审判、重要工作机制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多被不同程度地屏蔽。
综上,司法公开因仍延续“传者中心”的传播模式,尽管其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影响逐步扩大,传播正效果居多,但受众认知、受众态度及受众行为与司法公开所预期达到的目标仍有不小偏差。
二、原因试探:缺乏传播学“受众中心”的视角和技巧
(一)未确立以受众为本位的意识,对受众需求缺乏深层解读
受众作为所传信息的“目的地”,又是传播过程的“反馈源”,同时也是积极主动的“觅信者”,当下社会,其能动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与发挥,受众身份不再仅是传播的对象,更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受众在接收到信息后会进行加工再向他人传播,实现传播链的衔接,[14]因此,司法公开存在“二次传播”、“再次传播”。如果司法公开缺乏对受众的关注,不深入了解受众特征、需求及其行为和观念动态的发展变化,那这种信息传播注定是无效率的,甚至是失败的,并可能导致“二次传播”歪曲司法本意。
受众是有特定“需求”的个人,其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15]司法公开的传播过程只有了解不同受众的特定需求,并采取与之相应的方式和载体,才能真正回应受众的期待,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参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遵循低层需求向高层需求逐级递进的规律,司法公开中受众需求可以分为七个层次(如下图),从最基础的个案公正需求到法治社会最终目标的实现,司法公开在满足以下不同层面的需要方面都有积极作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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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众体验感受欠佳,受众反馈途径缺失
对一个传播过程而言,传播路径的选择和传播技巧的把握通常对其传播效果产生重大影响。“传播学之父”威尔伯·施拉姆曾提出一个关于受众选择信息及传播途径的可能性公式:报偿的保证/费力的程度=选择的或然率。传统权力主导型的司法公开传播模式中,由于传播途径或内容有限,受众体验感受欠佳,因此选择率低。法院应意识到,受众在寻求或接受司法公开的传播内容时,必然希望传播渠道便捷、信息量大、内容易懂、可操作性强等,这种理念也与电子商务界重视“用户体验”不谋而合。
传播活动中,不仅传者发出信息,受众也时刻发出对接收到的信息的反应。法院深入了解受众构成、心理、需要等因素,做到司法公开“有的放矢”是一种“前馈”活动,在首次传播后法院注重搜集受众反应(即传播效果),加以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相应调整即是一种“反馈”活动,与传播过程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传播流程(如下图)。[16]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建立有效反馈机制十分必要,法院可客观检验并有效监控传播效果,并可据此及时调整和规划目前和未来的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和传播策略,更好满足受众需求,且受众也可以更积极、更主动态度参与司法公开,与法院共同构成双向互动的传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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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径选择:“受众中心”视野下司法公开的具体设计
(一)理念上:“回应型”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17]信任心理产生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是信息,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信任缺失。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司法无法进行自我封闭,惟有通过司法公开,回应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方可建立信任基础,发挥 “杠杆”作用,“撬动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18]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公开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能仅局限于“技术性普法”,而要致力于向公众推广司法理念,坚持以传递司法价值作为基础,满足公众上文所述层层递进需求,最终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让人人成为法治中国梦想的实践者。如此,“回应型”公开才具有高屋建瓴的眼界,才能真正获取社会认同、重塑司法权威。
(二)尺度上:“进取之余,不忘审慎”[19]
司法公开采取“受众中心”策略,本身无可厚非,但由于受众是由许多成分复杂的个体组成,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受众需求也因此呈现多样性,这就需要对受众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具体考察,而不能简单地“投其所好”、“一味迎合”。对于合理需求应予以积极回应,对于仅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轰动效应等非理性需求,应谨慎对待。当前,司法公开仍要坚守司法中立性、被动性的底线,防止过度公开使法院成为“秀场”,司法审判受到不当干扰。
(三)策略上:细分受众类型和特点
司法公开受众的精细划分可多维展开,并据此制定相适策略:
1.利害关系有无。对于当事人,司法公开意味着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应侧重于案件流程中重要信息、重要环节公开。对于社会公众,其关注司法公开更多为一种了解、参与和监督的需要,公开要侧重于法院各项工作的总体运行情况,通过互动方式拉近司法与公众的距离。
2.已有观念和经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受众在逆反心理的作用下,会对于传播主体极力倡导的观念反对,对传播主体批评或禁止的东西接受或赞赏。司法公开与受众的互动过程中,应采取与受众已有经验和观念相契合的方式尽力争取受众的心理接受。
3.自信心强弱。自信心主要是指受众对自己现有的立场和认识的坚信,自信心强的人不易被说服,自信心较弱的人则易受外来信息影响。因此,对法律人群体,要善于用理性服人,获得价值认同,坚定其维护司法的信心。对于普通公众,应加强与公知、媒体的沟通,通过第三方主体传递司法信息,引导其形成对司法的正确认识。
4.受教育程度。对教育程度较低的受众,应结合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公开,无论在审判过程中还是法律宣传过程中,尽量使法律信息通俗化、易接受,使其先从情理上接受,进而信任、信赖、信仰法律,并产生行动反馈,表现为自觉守法护法行为。
(四)路径上:设计不同公开类型的侧重
1.庭审公开
对于庭审旁听,应注重对旁听受众的关怀与反馈。坚持旁听自由原则,杜绝人为设置阻碍,无端增加受众排斥感。针对旁听受众亟待快速了解案情、紧跟庭审节奏的需求,开庭前可向旁听人员提供案件基本信息情况。此外,应注重听取旁听受众的反馈,旁听人员对庭审中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产生的不解之处,法官可在庭后进行答疑解惑。对于庭审直播,应权衡受众需求采取“选择性直播”。首先,“网络直播带有新闻的性质,受众的多寡与直播的效果具有直接关系。”[20]应将直播案件的选择权交给公众。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案件可探索直播方式,通过视频、图文、微博等不同形式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其次,“选择性”直播还应体现为对案件当事人意见的尊重,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的,应在权衡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基础上作出合理选择。此外,应提高直播案件的当庭裁判率,增加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保证受众获取信息的完整性,进而形成对法律的理性认识。
2.执行公开
执行过程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实质性内容,是当事人最为关心也是执行中最容易滋生恣意和武断的环节,因此,根据申请执行人需求,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及时、主动告知其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告知内容确保详细和完整。其次,不能忽视对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受众的公开,如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或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且应保障案外人的异议权,必要情况下采取执行公开听证等措施,防止执行公开有失偏颇。整个执行阶段的信息公开应快速、简便、高效,可借助网站查询系统、“12368电话短信平台”,实现执行信息无障碍传导。
3.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不仅与个案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兼具公共属性,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两类受众,文书公开应同时兼顾二者需求,并在不同需求产生冲突之时注重运用衡平的艺术。对裁判文书的“第一受众”当事人而言,应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注意“雅俗共赏”,不能以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背景和理解能力为标准,而是应考虑一般当事人的理解能力。对社会公众而言,应增强裁判文书上网的服务性,将社会公众的大众化需求和小众化需求进行区分。大众化需求主要是指普通大众对于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知情需求,对于涉民生类重大案件或者社会热点案件,应及时将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且鉴于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导向性且已为公众广泛知晓,当事人隐私权可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裁判文书上网时可保留当事人信息,以方便群众进行查找阅读。其次,小众化需求主要是指法律学者等对于裁判文书的学习研究需求。裁判文书上网应设计全面的分类检索系统,除依据裁判法院、时间、案由、案号等基础分类外,可依据文书关键词、案件审判人员、文书浏览次数等进行更精细化的查询。
4.审务公开
(1)打造“博物致知”的法院官方网站。首先,应以丰富的资讯内容吸引受众,提供多角度、多样的司法实务信息,特别是当事人切实关心的诉讼流程信息,而不能简单定位于“法院新闻”网站。其次,要注重对信息的深入分析,以司法的思维方式进行解读,融入法治、理性观念,使公众深度了解、接受,达到“致知”的目的。最后,互联网是互动可能性最强的大众传播媒介,要利用好网站的这一优势,多设立信息交流平台,设定更多讨论议题,建立有效的受众反馈渠道。
(2)探索“微言大义”的法院政务微博。微博的语言风格应突出简洁明了和生动弹性,使公众能够轻松获取各类有价值的信息。微博内容需要贴近生活,以“微小”事件出发,从小事中引导公众关注隐藏的大问题,辅以客观、深入的探讨评论,激发粉丝的交流欲望,既达到公开的目的,也实现沟通的功能。同时,探索建立法官个人微博,在与公众对话沟通中发挥更灵活的角色作用,与法院微博共同发展。
(3)借助媒体力量传递正向信息。法院向媒体传递信息不能一厢情愿灌输,当媒体对某一热点案件、民生问题产生较强信息需求时,法院应掌握主动权,争取“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手信息”,既满足媒体的报道需求,又借助其影响力向公众正向“解读”司法公正,减少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和误读。同时,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讲究传播技巧,避免千篇一律的标榜式发布,注重议题策划,提高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度和兴趣度,通过全方位的发布使信息最终能到达受众,并为之所接受和认可。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晨平)
[1]传播效果是指传播者发出的信息经媒介传至受众而引起的受众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的变化。胡正荣:《传播学总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5页。
[2]受众中心论认为,受众是传播的主动者,受众并不是消极地“接受”信息,而是积极地寻求信息为自己所用。受众是传播活动的产生动因之一和中心环节之一,离开了受众,传播活动就失去了方向和目的。
[3] 高一飞、贺红强:《庭审旁听权及其实现机制》,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74页。
[4] 易水:《反赌开庭在即 沈阳中院悄无声息 法庭公告栏真空》,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
sports/2012-04/23/c_123024860.htm,于2013年5月27日访问。
[5] 梅贤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庭审网上直播被寄厚望》,载中国法院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
detail.php?id=387212,于2013年5月27日访问。
[6] “‘现场直播’庭审,提前一天‘彩排’”,载《羊城晚报》,2011年6月11日第A07版。
[7] 王庆廷:《司法公开要“公而有度,开而有序”》,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第55页。
[8]为督促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会在执行案件立案后,通过网站或公示栏将执行案件予以公告。执行公告通常包括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标的、执行法律文书、执行人信息等。
[9]数据采集于《201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0]以上数据采集分别访问了S、H、G三省法院的官方主页网站,访问时间2013年6月15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化司法公开,并提出“建设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三大平台,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12] 徐永忠:《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载中国法院网,http://old.chinacourt.
org/html/art,于2013年6月25日访问。
[13] 转自宋鱼水对于大众对司法职业关注变化的精辟论述。
[14] 孔令华、张敏著:《费斯克的生产性受众观——一种受众研究的新思路》,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第7卷第1期,第51页。
[15] 刘徐州:《法律传播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16] “反馈”之所以用虚线,是因为现阶段司法公开往往忽略这个环节,导致信息传播无法实现有效循环。
[17] 周峰:《司法公开的目的与受众心理分析》,载蒋惠岭主编《司法公开理论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18] 公丕祥:《论司法透明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16日第07版。
[19] 蒋惠岭、龙飞:《香港澳门的司法公开制度与启示》,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第40页。
[20] 王庆廷:《司法公开要“公而有度,开而有序”》,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第55页。
来源: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