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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调查报告——基于Y中院的实证考察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3-10 23:25:55 打印 字号: | |
  一、文书上网价值检读

1、法理依据: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义和基本内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包括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开,显然文书作为司法过程的终端产品,凝结了法官的汗水和智慧,文书上网公开属于司法结果的公开,是人民法院三大公开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法发〔2009〕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文书公开属于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而裁判文书上网是文书公开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之一,这是顶层设计上首次对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了硬性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先后印发了法发〔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属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要平台之一,对文书上网公开作出了更加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政务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此看出,文书上网公开是三大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文书除了在网上公开发布外,还可通过政务微博等其他形式发布、公开。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根据规定,扣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这是裁判文书上网由个别法院的试验走向全国统一行动的文书公开浪潮。

2、现实需求:裁判文书上网是信息时代人民法院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信息时代的来临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了更加多元的渠道与选择,让人民法院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公布文书自如。根据人民主权的政治原理,人民对法院司法权的让渡与授予是司法权根本来源与运行起点,因而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公众作为裁判文书最终的实际承受主体和可能受众,司法结果的公正与否与每位公民休戚相关。公众作为案件的可能当事人或实际诉讼参与人,有权知晓司法结果,而且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尽可能多的途径与渠道方便当事人查询裁判结果,以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进而便利公众参与对司法的监督。因此,公开促公正,公开提公信。裁判文书上网有必要的现实需求,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便利群众更加有效参与对司法的监督。

  3、自身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和统一裁判尺度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平台。裁判文书的全面上网公开让各级法院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均晒到网上,让公开无死角,文书质量如何,裁判结果公正与否,不仅法学家、律师等法律同行可以方便查阅,作出业内评价,公众、新闻记者亦可进行评价。文书公开让那些质量不高的文书无以应对,无疑会倒逼承办法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让文书更加说理,让司法更加文明和理性。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公开发布后,任何法官均可查阅,其他法官碰到疑难案件可以参考先前案例,有助于实现统一不同时段不同区域法官所有判决的基本一致性,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因为同案不同判很难让司法具备公信力。类似的案件得到大致相似的判决,有助于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促进个案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倒逼法官提升文书质量和统一裁判尺度的客观需要。

  二、文书上网实证考察

  从2014年1月1日起,《规定》正式生效,按照该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因此,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对象,通过检索、分析Y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的文书进行实证考察,以期发现当前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不足和问题。2014年Y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12件,结案778件,结案率85.31%,其中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公开案件516件,实际上网公开案件516件,上网率100%。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4年Y中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1件,执结114件,但上网文书仅11件,均为异议执行裁定书。(详见图1-1)Y中院早在2005年12月1日XY法院网开通之际,便已经着手准备文书上网,这项工作走在了全省法院的前列。在最高法院未统一部署文书上网之前,Y中院已经在法院内网尝试将文书全部上网。因此,在2014年,最高法院要求裁判文书统一全部上网之时,Y中院均能做到将文书全部上网。从横向比较来看,Y中院文书上网率较高,其他如省内兄弟法院JDZ中院,其上网公布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为减刑裁定书,其他刑事裁判文书则未能做到上网,YT中院则从2015年2月4日至笔者行文的3月15日未上传过一篇法律文书。从纵向考察看,Y中院裁判文书上网也走在全Y中院的前列,如辖区内的F县法院至今未上传过1篇行政裁判文书,Y中院基本能做到结案生效之后,文书全部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公布。

图1—1  Y中院2014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统计表

刑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 行政案件 执行案件 合计

受案数 169 585 7 151 912

结案数 153 504 7 114 778

上网数 144 353 8 11(执行复议) 516

 

  三、文书上网存在问题

  1、文书上网种类不齐全,未能做到全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调解结案的案件等,其他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均需在互联网统一公布。第四条的但书主要是限制案件所涉及的内容而不宜公布,并未对文书所涉及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制,因此,从第四条的规定理解来看,应当将所有类型的案件包括一、二审裁判文书、再审、减刑和执行裁定书等所有裁判文书均统一发布在互联网。但Y中院并未对所有类型案件均作出强行规定,导致相当部分再审、减刑和执行裁定书未能纳入上网的规范界面,导致文书上网种类不齐全,无法做到全部文书均依法、规范上网。

  2、文书上网时间节点把握不够紧凑,未能做到及时上网。根据 《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所有上传的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但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显示,Y中院上传的文书均属于批量上传,而非在每个案件审结后的七日内及时上传。这不仅是Y中院在文书上网中存在的问题,亦是全国各级法院存在的通病,包括最高法院亦不例外,无法做到及时上网公布,有些案件甚至在审结生效后半年才上网。这主要可能是因为文书上网工作量较大,现行的每个业务庭指定一名专人(往往是庭内内勤)上网难以应对,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还需经过技术处理后方能上网,从人力资源保障上,七日内难以做到。目前80%以上的案件无法做到及时上网,无法有效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

  3、裁判文书上网纠错、奖惩机制缺失,无法有效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推进,亦不能实现文书的及时纠错。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统一部署,Y中院出台了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实施办法,但细则只要求文书全部上网,却未设置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如文书存在文字瑕疵等,没有吸纳公众监督等相应的纠错机制,对于及时、规范上传裁判文书的未明确相应的奖励办法,无法有效激励文书上传人及时、规范上传,对于延时上传、未隐去关键信息等不规范上传缺乏相应的制裁和处罚措施,不利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有序推进。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一项制度,其“制度功能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制度的执行与实施状况,缺乏明确监督与追责规定的制度只会成为‘立法政绩工程’的点缀”[  徐骏:《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功能与技术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第1期,第21页。]。实践表明,正是因为缺失绩效激励和监督惩戒机制,裁判文书上网才会出现更新慢或者不更新的局面,致使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功能异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其内容虽然包括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但是《规定》中法律后果的内容过于笼统[ 参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且只规定了否定性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假定条件下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规定》无必要的责任约束,无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对假定条件下作出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规定》并无必要的激励措施,无法正面引导、激励法院和法官推进、落实裁判文书上网。

  四、文书上网完善进路

  1、修改裁判文书上网相关规定,明确所有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均依法及时上网公布。建议参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修改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实施办法,在办法中明确所有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扣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包括执行文书、再审裁定书等各类案件各审级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均予以明确上网公布,而非仅限于一、二审裁判文书,让裁判文书上网更加全面,让司法公开无死角。

  2、加大投入,转变机制,确保所有应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均能及时、规范上网。裁判文书上网是个巨大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统一平台,最高法院已经建成并处于运行中。因此,推进裁判文书主要是需要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明确指定裁判文书上网的机构和人员,同时确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管理、监督机构。鉴于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性,根据专业化的原则,笔者建议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市中级法院成立裁判文书上网指挥中心统一负责辖区内的裁判文书上网,抽调1-2名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审管办则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后续的校对、检查和监督工作,以保障裁判文书能够及时上网公布,而非集中统一批量性上传。

  3、明确奖惩激励机制,为裁判文书上网提供源动力。从激励机制来看,“法官的激励机制在中国和一般公务员同样大致有三种,即行政升迁、经济奖励和精神鼓舞。”《法官法》对奖励的规定内容如下,“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从实践看,法院系统的激励方式大多也是以精神鼓舞的方式表现,裁判文书上网激励机制应当“包括尊敬、声誉、众望、信任、公益、晋升、表彰等形式”一方面,对裁判文书上网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案件指导制度的建构,对成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撰写者亦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法官,可以依照《法官法》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而非不痛不痒的通报批评。可以设立悬赏机制,参照安徽黄山法院的做法,如若公众发现上网裁判文书中含有错别字等文书瑕疵,可以给以公众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形成内外合力,共同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