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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兴中:简评《法律与社会理论导论》
作者:於兴中 文 文竹 译  发布时间:2015-03-04 18:39:47 打印 字号: | |
  欲撰述法律与社会,必须应对两个方面的危机:法律危机和社会理论危机——两者均为反叛启蒙理性的产物。当代法学理论的显著特征是一系列解构或者拯救法律和法律理论的运动。自从20世纪初叶,法律和法律理论遭受到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质疑和批判后,法律制度、法律意识和法律研究便处于危机之中,伴随着“后……”和“法律与……”思潮的逐步兴盛,危机越发深化。社会理论的危机更加明显。20世纪60年代以来,涌现出各种各样新的理论范式,挑战着社会理论和社会研究中占主流的量化的、经验主义的和实证主义的观念。新的范式,诸如现象学、ethno-methodology(民族—文化本位方法学)[①]、结构主义和解释学,提出了新的审视和分析社会实践和社会问题的方法,但没有一个成功地取代居于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的社会理论和社会研究。其结果是,无论哪种采取方向或途径,21世纪的法律与社会研究都必须关注一些各自独立而又相互纠缠的挑战:批判的、解释学的、后现代的、全球化的和多元的。巴纳卡和特拉弗斯的《法律与社会理论导论》令人赏识地迎接了这些挑战。

  这个期待已久的关涉法律与社会学理论的导论,勾勒出在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六个主要的社会学观点和视角:古典法律社会学、系统论、批判方法、解释方法、后现代主义、多元主义与全球化。每一部分均以编者短小而又仔细雕琢的导论开始。诚如作者所言,经过半个世纪的牵线搭桥,法律与社会仍是令人沮丧的相互分离,他们希望,这部著作可以作为一丝红线,拉紧两者的关系,或者开启新的浪漫一页。作者们尤其想要区分作为研究社会的科学学科的社会学和讨论公共部门制度与服务的社会政策。他们欲通过这本书表明,不同的社会学传统是如何用来研究法律的。书中所辑的文章对作者提出了特殊要求,即文章应该以普通读者容易读懂的方式来写。诚如眼前所示,最终的作品实现了作者的愿望。

  这本书不是对所有社会理论详尽无遗的阐述,亦非对社会理论实质问题的讨论。而是与理解法律与社会有所关联的一组文章的汇辑,是对研究法律与社会时可资利用的方法的概述——简单易懂。它可以用来作为教科书,作为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入门读物。也可以作为2l世纪基本法律理论导论来读。还可以作为掀起新一轮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或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推进器。

  因为这是一本由18位具有不同研究旨趣的学者完成的论文集,因此,有所选择是必要的,一些部分明显地比其他部分更具可选性。举例来说,关于解释方法这部分,有两篇文章分别讨论了符号互动主义(symbolic interactionism)和ethno-methodology(民族—文化本位方法学);关于后现代主义这部分,有两篇文章讨论了福科的法律思想和关于后现代主义与普通法的关系的思想。尽管其他学者也对这两方面做了广泛的、不同的讨论,但是,这两部分对所探讨的主题的论述相当单薄。比较而言,批判方法这部分做了相当详尽的阐述,其中的论文关涉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与法、批判法学研究、女权主义法学、同性恋法律理论。

  艾伦·亨特(Alan Hunt)仍是一如既往的批判口吻,但他在论述的最后却提出了建构性的法学理论。比起他对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古典观点的论述,他对哈耶克设想的不可能性(impossibility of planning)的观点的历史影响的反叛更加引人注意。但是,关注他的作品的读者会有同感,他总是对任何事情有一些新的、有意义的论述。罗伯特·法因(Robert Fine)认为,理解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理论的批判的关键在于抵制所有形式的历史主义和驱散所有的进步主义目的论。对于法因来说,马克思主义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贡献在于,它决心揭示表达、居中、隐匿在诸如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宪政之治、代议政治等等法律范畴中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了为什么以及以什么样的结果,社会关系采取了确定的法律形式。他对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不同方法作了探讨,这使我们想起了尤金·卡门卡(Eugene Kamenka)和郑汝纯(Alice Tay)的作品,但法因的讨论则对现有学识增益更多。由于作品写在21世纪,法因能透彻理解处于世界知识版图边缘位置的马克思主义,然而他强调,只有在理论领域马克思主义才显示其生命力。

  在“社会学法学”一章,与奥地利法学家尤金·埃利希(1862-1922)相比较,重新肯定了波兰裔俄国法学家利昂·佩特里基(Leon Petrazycki,1867-1935)对研究法律与社会做出的贡献。对于作者来说,佩特里基和埃利希是那些利用社会科学来完善法律科学的代表人物。他们区别于那些专致于法律分析的人,其源于对现代性本质的社会学质询。

  “系统论”这部分显示出为法律自治理论辩护的努力,法律自治理论是此领域学者中最具争议的观点之一。随着理解法律与法律研究的新的范式的出现,捍卫法律自治观念越发困难。这部分聚焦于尼古拉斯·卢曼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贡献。卢曼的自我塑造社会系统(autopoietic social systems)或封闭运行系统(operatively closed systems)为相对法律自治做了很好的辩护。相关章节为理解卢曼更为艰深的理论及其在法律中的运用提供了精彩的引导。即便哈贝马斯在他的作品中谈论了“系统”和“人间世界”(lifeworld),但要想使读者确信哈贝马斯可以被看作系统论者,确实有点困难。因此,关于哈贝马斯这一章基本上讨论了他关于解放、合法化危机、公共领域及系统与人间世界的关系的思想。与相对法律自治有关的卡尔·波普或可成为本书作者之一,他的三个世界理论(theory of World 3)可以作为有意义的开端。

  编者承认遗漏了社会理论中的一些重要学者。对唐纳德·布莱克的遗漏最为明显,因为,在当代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布莱克从行为科学的视角观察法律的理论占据着显著的位置。社会学法学的开山鼻祖,尤其是庞德,也应该被提到。然而,对于塔尔科特·帕森斯的遗漏却是致命的。社会理论自其创始以来已经经历了两代:(1)社会理论的古典时期被三位、更准确地说是五位古典思想家所引领,奥古斯特·孔德、乔治·齐美尔(Georg Simmel)、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和埃米尔·涂尔干;(2)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的社会理论包括自由法律秩序以及从社会学视角为其做的辩护,这些和其他批判自由法律秩序的社会学观点形成强烈对比。因此,在任何此种类型的著作中,帕森斯的法律与社会理论都值得仔细探讨。此外,就当前这本书对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讨论来看,他值得更加认真地对待。

    在书的最后部分,编者指出,将法律社会学看作社会学的亚领域,或许可以更好地理解它,这样的观点很可能不会被法律从业者(lawyers)和法学家们所赞同。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研究或者法律与社会理论作为一个学科究竟属于社会学还是法学,相对来说并不重要,但这本书为这个领域所作的服务无疑是巨大的。当然,对于这么一本300多页,由严肃的学者在各自领域内所完成的作品来说,评论者很难在简短的评论中做到客观公正。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学生和有兴趣的读者不应被这个评论误导。他们应该阅读此书,以便更好地理解。
来源:《清华法学》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