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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不加倍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5-01-30 17:05:08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了规定,具体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并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指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并在判决主文中载明的利息,如:一份判决中判决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债权人自某年某月某日时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多少利率计算的利息。如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给付利息,则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是简单的加倍,而是统一标准,不管生效法律文书上有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都按照一个标准和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