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新余市火车站广场西侧1-7层房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30 1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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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执行人江桂英、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钟飞所有的位于新余市火车站广场西侧房屋一栋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后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房屋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基本情况:位于新余市火车站广场西侧1-7层房屋,2003年竣工并投入使用,混合结构,共7层,总建筑面积为1484.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南字第S020493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余国用(2005)第5903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5年11月9日止,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5.89㎡。现全部出租给“绿洲宾馆”使用,租赁期2011年3月20日至2035年3月19日止,每年租金为10万元,2011年3月20日承租人已交付8年的房租费共计80万元及房屋租赁保证金5万元。
二、买受方式:上述标的物变卖价格为400万元,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预交应买保证金20万元,并应在预交应买保证金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余城关支行,账号:331301040001069)支付全部变卖款。预交保证金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预交应买保证金的,以预交应买保证金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递交时间如系同日且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首位预交应买保证金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变卖款,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位的买受人转为首位。办理房屋相关权证过户等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联系人:洪家强 联系电话:0790-6209912
特此公告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