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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判处一起特大贩毒案
涉案毒品高达2000余克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5-01-30 10:00:0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四名男女多次在新余贩卖运输毒品给他人,涉案毒品竟高达2000余克。1月19日,新余中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涉案被告人傅某桂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根无期徒刑、吴某忠有期徒刑十五年、汤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傅某桂,江西省新干县人,2007年曾因抢夺罪被渝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24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立案侦查,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吴某根,江西省新余市人,曾两次因贩卖毒品被渝水法院判刑,2012年1月25日释放。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吴某根向被告人傅某桂提出购买毒品,傅某桂表示同意。2013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傅某桂驾车从新干携带200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来新余准备与吴某根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法院另查明,2012年间至2014年3月期间,吴某根多次将毒品卖给汤某等人,汤某又将毒品卖给他人。吴某忠明知吴某根是为了购买毒品,还借钱给吴某根,构成吴某根贩卖毒品的共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桂、吴某根、吴某忠、汤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贩卖毒品。其中,傅某桂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48.5克;吴某根贩卖甲基苯丙胺510.5克;吴某忠贩卖甲基苯丙胺271克;汤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傅某桂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吴某根、吴某忠、汤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傅某桂、吴某根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上诉至省高院。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