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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应该钻钻牛角尖
——从街头城管拖电动车谈起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5-01-28 10:01:17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我下班后,将电动车靠边停在单位附近菜市场前的路旁,到里面买菜。由于赶着回家做午饭,当时我头盔都没有摘下,没想到一两分钟不到,就听到有人大喊:在拖车了!现在想到当时的情形,心还是慌的。我赶紧跑到外面一看,我那辆小“爱玛”已经被搬上了一辆东风带斗车,一张“罚款告知单”贴在地上,我赶紧跑过去,站在车斗里的“大叔”居高临下说,去步步高那里交钱。我沮丧极了,眼睁睁看着那辆车载着我的“爱玛”远去,只好又跑到菜市场付钱拿走刚买好的菜,菜贩们都说,你怎么没有把车拖下来?!我苦笑道:我真没有那个本领!没有办法,女儿还等着我做饭呢,只有打个的回去。

  下午我抽空看了看那张“告知单”,“告知单”内容如下:某某车主,因您违章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城管渝水分局现依法将您的车辆拖移至城北赣西大道与长青北路交叉口嘉盛爱情公寓地下停车场内(步步高超市地下停车场一楼),请及时前往接受处理。按照这张“告知单”上的法律规定,我上网搜索了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规定了十三种情形(此处省略)。对照法律法规,且不说我当时靠边停放电动车是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不论那些拖车人在一两分钟内有没有口头警告,令立即驶离;其中最令人疑惑的一点是,这两条规定均针对的是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我那辆电动车明显就够不上机动车,只是一辆有脚踏板的小电动自行车。我按照告知单上的电话打去询问时,对方也表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那我问,为什么要对照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方无话可说,只是说:你怎么这么钻牛角尖呀,你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呀?!

  一群男人站在一辆东风车的车斗里,见着没有停在停车线框内的电动车就把其拖上车带走,然后罚款,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怎么能不钻牛角尖?!

  是的,这个社会很少有人钻牛角尖,甚至对那些钻牛角尖的人嗤之以鼻。中国的普通百姓往往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坚持着“忍一时风平浪静、让三分海阔天空”的传统美德。就如我而言,我本想就这个事情去申请行政复议,可一方面因工作忙,一方面确实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去交了50元罚款,而没有去申请行政复议,可是这件事情却一直压在我心上,每当看着拖车的城管(实际是城管外包给了某公司),就没有好心情。

  作为处于弱势的群众百姓,选择忍让、不钻牛角尖,往往是出于对政府公权力的妥协,是一种无奈之举;作为执法者在执法时,如果也不去钻牛角尖,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却是滥用职权的表现,长此以往伤害的是群众的感情,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