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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父母分居拒付抚养费 女儿起诉讨要抚养费获支持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5-01-26 10:17:3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潘某(女)与孙某(男)于200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0月29日生育原告孙某某,2009年10月起潘某和孙某分居至今,其女儿一直跟随潘某在分宜县城生活,期间孙某没有支付女儿抚育费。潘某身体患有残疾,且没有固定工作。潘某多次向丈夫孙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以女儿孙某某的名义向分宜县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女儿抚养费。

  本院审理认为,夫妻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为前提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向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原告现年12岁,虽其父母未离婚,但其从2009年10月起,一直跟随其母亲潘某在分宜县城生活、学习,由其母亲独自照顾其生活起居。作为其父亲,被告孙某依法应当负担女儿必要的抚养费用,故判令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孙某某2009年10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