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执行复议申请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5-01-22 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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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审查下达执行裁定书时,会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实践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产生了很多不便:
一是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难以及时判定。上一级法院对执行复议申请是否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需要询问执行法院才能确定。
二是立案材料难以收集到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复议时往往只提供复议申请书以及简单的证据材料,很少能执行裁定书等复议依据,需要执行法院提供。
三是花费时间更长。上级法院如将复议申请书向执行法院移交,再由执行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日期,如符合则将执行案卷移送上级法院,多耗费了不必要的时间。
笔者认为,执行复议程序类似于审判的上诉程序,民事诉讼法对上诉状的提出有具体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笔者认为,执行复议申请书也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以便执行法院及时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及时移送案卷至上一级法院,达到简化程序、节约时间、方便当事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