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觉得被瞪了一眼便报复 男子持钢管将人打伤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15-01-20 14: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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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一名男子在宾馆房间被一伙人冲进来打伤,起因竟是在楼梯口碰到的人觉得他用眼睛瞪了对方。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章某在新余市某宾馆二楼楼梯口碰到被害人王某某,认为被害人王某某用眼睛瞪了他,遂跟随被害人王某某,并确认被害人王某某住在该宾馆517房间。随后,被告人章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黄某某及邹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钢管来该宾馆517房间。被告人章某敲开房门后,被告人黄某某守在房间门口,被告人章某和其他人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章某、黄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黄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