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体检前置急需立法规范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1-05 16: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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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重要保障性措施,特别是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司法拘留是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为严厉的一种措施,司法拘留作为一种直接针对人身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缓解“执行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公安机关采取审慎拘留的原则,往往在收押之前,要求司法拘留的法院对被拘留人——“老赖”进行体检,抱着能不收押则不收的心态,往往对于患有高血压等常见疾病的“老赖”拒绝收押,并将其作为一种“法定事由”予以明确拒绝。公安部门的体检前置,尤其是对高血压等常见疾病的被拘留人拒绝收押严重削弱了司法拘留等执行威慑力,阻碍了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开展,往往使得执行效果和力度大打折扣。笔者以为司法拘留体检前置急需立法规范。
首先,从法理上来说,公安机关体检前置性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拘留所对被执行人进行关押之前对其进行一些常规的体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也是文明执法的体现,但其体检前置规定为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条件,不利于法院裁判的执行与实施,从间接上严重阻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与统一。司法拘留的体检前置规定目前并未有相关立法予以明确,相关机关的这一规定只属于其内部规定,按照无授权,则无权利的原理,部分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有自我立法之嫌疑,僭越了立法部门的立法权限。建议于司法拘留的体检及其相关程序,应当逐步在省级层面出台统一规定,待条件成熟后,总结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对其进行立法,以填补立法盲区,促进法律实施的统一化,让“老赖”不再以体检为由逃脱司法的制裁。
其次,从法律运行的成本——效益理论上看,收押前必须进行相应体检,将高血压等常见疾病作为拒绝收押的“法定事由”,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疑,不利于对“老赖”的处罚。根据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实施与执行必须考虑相应的成本与收益,法自身的运行追求一定的效益,否则难以为继,再者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和有限,完全不计成本,法律的实施将举步维艰。对“老赖”收押前进行体检无疑会造成收押困难,浪费司法资源,拖延收押时间,而且可能因在医院产生突发事件,而增加收押难度,不利于司法拘留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拘留的威权与对“老赖”的威慑力。因此建议公安部门要对被拘留人体检,应当是先收押后由公安部门统一体检,一方面,有利于缩短收押时间,震慑“老赖”,另一方面,公安部门统一体检有利于减少突发恶性事件,确保收押和拘留的安全,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
再次,从程序正义角度来看,各地拘留所对体检的标准设置,体检程序安排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既不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也不利于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在法治文明的国家与社会,法律必须予以公开和统一方能实施,一方面确保公众对法律的知情权,以确保法律能够良好的遵守,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执法机关掌握执法尺度,统一执法标准,确保相似情况得到相似处理,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但现行执法实践中,因部分公安机关人为地将高血压等常见生活疾病作为不予收押的“法定事由”,抬高收押标准,而且各地公安机关对收押前的体检程序和标准存在混乱无序的问题,导致很多本可以被司法拘留的“老赖”得以司法的制裁,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无法使得“老赖”得到及时有效惩治。也不利于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化解执行难。因此,在目前立法尚未对其作出统一的规定,建议各地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体检和程序和标准,或者由当地政法委统一协调,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由省级层面的政法委、公安部门、法院联合下发统一的实施意见,以统一相应的操作标准,为法院执行工作扫清障碍,让“老赖”不再以高血压等疾病而逃脱司法拘留,促进案件的顺利执行,切实维护裁判的权威,促进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