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分析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1-05 16: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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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新余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46件,其中一审案件42件,二审案件4件。从年份分布看,2009年5件,2010年10件,2011年6件,2012年4件,2013年7件,2014年14件,总体受案趋势呈增长趋势。
案由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排除妨碍纠纷、确认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主要存在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包括宅基地及相关土地的使用、占有的侵权纠纷,主要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这类案件都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的权属问题,往往争议大,人数多,案情复杂,具体问题很难解决,一般对此类案件尽量采取调解形式化解矛盾,很多也会去现场勘查、了解情况、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从整体上看,上述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特点:1.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引发的纠纷较多,原告方多为外嫁女或者迁移户。2.2009年、2010年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多发期。3.此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审理周期较长。4.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引发的纠纷较少。流转方式多为租赁,但存在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赠与财产进行家庭成员合伙经营的情况。5.因证据采集困难,涉诉利益巨大,造成上述纠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难统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多数农民“恒产”、“私有”观念的固化及我市正处于新农村建设高潮期的现状决定了今后5年我市因农村建房引发的纠纷及确权类纠纷将成为涉农村土地纠纷的重点。1.因农村建房引发的纠纷。客观上说,我市新农村建设即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分配建房指标,由该集体成员(主要是男性成员)按照所分配的指标自行建筑经统一设计的房屋。我院以审理多件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参与施工的农民工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发生,对受伤害的农民工、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及在建房屋所有权人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同时,此类房屋往往只能办理房产证,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离婚纠纷中,此类房屋的处理和分配难度较大。此外,有些集体成员在自留一套房屋外,将剩余的房屋对外出售,但在买卖过程中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导致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集体和国家、集体和集体之间有关土地确权的纠纷将有所增加。此类纠纷往往历史久远,且受原有政策影响较大,证据收集和采信的难度极大。某些争议土地甚至被国家不同的机关确认为归不同的所有权人所有。同时,因确权纠纷而衍生出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我市林木资源丰富,有几个国有林场(垦殖场),在这些林场中,有些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争议较大,但某些集体对争议视而不见,仍以其名义将土地发包给村民甚至其他人经营管理,由此产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当然,因认为程序违法所发生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亦将继续出现。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不宜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但可逐步放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风险进行防范,对私下房屋买卖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现农民因建房而返贫,因卖房而暴富的两个极端。在决定征收农民土地时,要慎思慎行,一旦决定征收,则要确保征收补偿过程公开透明,补偿款合理且发放及时。就目前来看,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的权利越来越大,所掌控的资金也越来越大,对村委员主任等人员的选任及监督问题便显得极为重要。从程序上看,尽管我国以建立了诉讼、人民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但这个机制尚未形成合力,机制运行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