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风采 > 法官手记
发挥审判职能 延伸司法触角 推进阳光司法——为我市改革创新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5-01-05 15:59:03 打印 字号: | |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市两级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作出裁判以实现定纷止争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法院工作必须立足审判执行这一基本主线,为我市深度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推进改革创新,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当前我市不断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努力争当全省改革先行先试示范区,全市两级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延伸司法触角,推进公正司法,切实为我市改革创新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积极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严有度。对于两抢一盗、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严苛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市法院要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制裁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犯罪,为建设美丽新余保驾护航,切实促进我市的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量刑改革,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独立、公开、公正量刑,解决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的司法难题。

2、妥善审理民商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一是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强化调解职能,将调解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妥善审理好涉农、涉民生民商事纠纷,切实服务好我市“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两化建设,推动我市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3、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妥善处置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不仅是人民法院保护民众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亦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一是要依法受理各类行政纠纷,不人为抬高立案门槛或设置其他条件,以做到依法立案,有案必受。二是引入行政争议协调机制,通过加强协调工作,妥善处置行政争议,推进官民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三是强化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构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治理的水平和能力。

二、延伸司法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1、参与社区矫正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实现对犯罪的综合治理。刑法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都不是打击犯罪,打击只是手段和前提,打击根本是为了减少犯罪,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本上还是为了预防犯罪。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止步于打击犯罪,更要延伸司法触角,通过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加强对青少年的犯罪预防,以根本上实现犯罪态势的总体控制和犯罪数量的实质下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发布司法白皮书和发送司法建议,实现对社会风险的提前管控。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亦是法律明确赋予法院的职权。而司法白皮书更是一种综合性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向社会通报案件审理情况,表明司法态度,明确公民权利边界,是风险社会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渠道和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个案审理情况和分析类案高发特定,以提示公众权利边界和社会风险的界点。

3、强化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让司法更加亲民、便民。法制宣传不是人民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与审判、执行工作同等重要,是人民法院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注重审理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通过法制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司法的边界与导向,案例是最好的普法教材,在这方面人民法院拥有法制宣传的丰富资源,有着其他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无与伦比的天然优势。除了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亦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重要司法触角,包括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等,通过调研走访企业公司,了解社会经济态势,知晓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以便有针对性提供诉讼风险提示、社会管理漏洞预警,切实将社会运行的风险消灭在萌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推进阳光司法,打造司法公开样板。

1、自我加压,主动公开。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的潮流所趋,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因而,为让群众了解司法,认可司法,就必须自我加压,主动推进司法公开。通过阳光司法建设,继续建设好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这一品牌,打造全省司法公开的样板。全市两级法院当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切实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通过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召开“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主动敞开司法胸怀,迎接公众的检阅。

2、引入外力,接受监督。司法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而内部监督更多是一种自律和制衡机制,与之相比,外部监督更加容易发挥监督效能。而司法公开不能止步和局限于浅层次的公开,应当通过公开,引入公众的外部监督,接受时间和人民的检验。司法公开是引入公众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而公众的监督则是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的必然结果,亦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义和终极旨趣。

3、互动对话,良性循环。如若说公开是基础,监督是关键,那么最终构建司法与公众的互动机制和对话平台,形成司法与公众良性互动便是司法公开的要义所在。构建互动机制、搭建对话平台,一是要积极落实好人民陪审、参审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的范围,让人民充分行使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二是要敢于应对媒体和公众,通过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法院重大举和案件审执情况,让记者和公众有机会和平台与法院平等对话。三是要及时回应公众的需求,包括公众对案件审判的质疑声,建立健全判后答疑制度,通过判后答疑、辩法析理,切实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惑,让公众理解法院,认可司法,最终接受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