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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首例收购贩卖病死猪肉犯罪案件 十一被告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群燕  发布时间:2014-12-26 08:47:0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为谋取暴利,黄某等十一人铤而走险,大量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等十一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曾某两人合伙在新余市良山镇神山一山坳处自建一房屋用于制作腊味。被告人易某在被告人黄某的要求下,从2013年6月初开始在该制作点帮忙。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曾某多次向被告人胡某、简某、简某某、李某收购病死猪肉后加工成腊肉,之后再将腊肉对外出售。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曾某、喻某明知是用病死猪肉加工成的腊肉,仍进行收购后用于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曾某、易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使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制作成腊肉并销售,其中被告人黄某、曾某生产、销售用病死猪肉制作成腊肉的金额计人民币312560元,被告人易某生产病死猪肉的金额计人民币7397.6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胡某、简某、简某某、李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将病死猪肉出售给他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曾某、喻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用病死猪肉加工成的腊肉,仍进行收购后用于销售。其中,被告人胡某销售病死猪肉的金额计人民币237076元,被告人简某、简某某销售病死猪肉的金额计人民币22400元,被告人李某销售病死猪肉的金额计人民币16800元,被告人李某某销售腊肉的金额计人民币202760元,被告人曾某销售腊肉的金额计人民币73800元,被告人徐某销售腊肉的金额计人民币36000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曾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易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被告人胡某、简某、简某某、李某、李某某、曾某、徐某、喻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十个月、十个月、八个月、三年、一年十个月、一年三个月、十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